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征地赔偿费用由市、县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土地产值和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单价支付。如无法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拓展延伸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历史演变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历史演变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发生的变化和调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拆迁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最初,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够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改善,补偿标准也得到了提高。政府加大了对农民的保护力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以确保农民的生活和利益不受损害。这一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政府、农民和相关利益方都在积极探索和寻求更加公平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从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到逐步提高的过程。政府加大了对农民的保护力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这一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政府、农民和相关利益方都在积极探索和寻求更加公平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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