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务人如果没有资产用来偿还债务的,应当根据其是否还具有偿债能力做出不一样的处理1、裁定中止执行,这是针对债务人暂时因破产等原因丧失了偿债能力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如果债务人重新取得了偿债能力,并且具备了一定的财产能够对债务进行偿还的,人民可以据此裁定执行恢复、裁定执行终结,这是针对债务人已经因重伤、残疾、生活困难等原因,永久性丧失了偿债能力,在未来没有偿债可能的情形,可以裁定执行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可国(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指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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