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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双方是否必须亲自到庭?

来源:榕意旅游网

离婚诉讼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庭,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缺席判决。找不到对方可选择申请对方死亡或直接起诉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的情况,可申请对方死亡或进行公告送达。对于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的情况,可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一、离婚诉讼是否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庭

1、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事要求双方都亲自到庭的。《民法典》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会被按撤诉处理,如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找不到对方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找不到人也可以离婚。此时,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离婚的程序不一样。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对方死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4)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离婚诉讼一般要求双方亲自到庭。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出庭,除非不能表达意思或出现特殊情况。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能会被按撤诉处理;而被告不到庭则可能导致缺席判决。对于找不到对方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法院申请对方死亡或直接起诉离婚。具体程序包括起诉离婚、邮寄文书、收集补充证据、公告送达等。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的情况,可以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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