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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原告的出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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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不一定必须出庭参加诉讼,除非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和解除扶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可以通过被告出庭进行思想教育,减少日后执行难度。但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必出庭,除非起诉是因为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

法律分析

在打离婚官司时,离婚诉讼当事人并非一定要出庭的,即原则上当事人还是应该出庭来支持诉讼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我们是容易理解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育、扶养这三项义务是带有紧密人身性质的义务,且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些不履行义务的人到庭,可以对这些人当庭进行思想教育,让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违法性,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

而离婚案件的双方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起诉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养关系)。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而起诉到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须到庭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中,被告是否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取决于是否存在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是否需要查清案情。对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非履行扶养义务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必须出庭。只有在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起诉方要求介入时,被告才必须出庭。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减少日后执行难度,缓和矛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制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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