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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

来源:榕意旅游网

女职工哺乳期的待遇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哺乳期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岁时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2、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除外;

3、工资方面,单位不得在哺乳期内降低基本工资;

4、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

6、哺乳期妇女不能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铁路行业的高处架设电气化铁路(含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综上所述,依法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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