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这是遗产管理人最基本的职责。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票、保险、基金、信托、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债务、应付的税款等等。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不包括处分行为。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对赌协议,也是被继承人的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以保证遗产管理人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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