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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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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谁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通常来讲,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选。

2、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一位遗产管理人。

3、多位继承人之间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遗产,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按照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据法律,向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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