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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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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一、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5年至30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20年至25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二、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20xx年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20xx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法律依据:《重庆市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三条__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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