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1、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
2、被执行人未按照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3、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
行政拘留的条件是:
1、行为人达到了承担行政责任的年龄;
2、行为人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3、并且仅给予警告、罚款等较轻的行政处罚尚不足以惩戒的等。
以下违法行为适合行政拘留:
1、扰乱公共秩序;
2、妨害公共安全;
3、侵犯人身或财产权利等行为。
行政拘留的程序如下:
1、首先,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机关负责人批准;
2、然后,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
3、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未按照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等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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