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治社会视野下司法与民意的共赢之道

来源:榕意旅游网
法律实施

FALV SHISHI法治社会视野下司法与民意的共赢之道

文/袁江华 胡杏

民意对于司法是一把双刃剑,司法不能为民意所左右,但

导读

也不能远离民意。司法应与民意保持良性互动,在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积极回应民意,合理引导民意,从而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年来,随着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

种多样,有从社会层面理解的,有从司法层面定义的,也有将民意视为一种政治态度的。本文探讨的是司法领域的民意问题,即指司法机构以外、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而以多种形式和渠道表达意见与意向的各种主体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与民意屡屡发生冲突与碰撞,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司法偏离民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以僵化的法律思维,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不为公众所认同。如2005年的樊建青案,山西小保姆樊建青杀死退休人大副主任郭某夫妇,被判死刑,同年的王斌余案,农民工王斌余索要工资无果杀死4人,重伤1人,被判死刑,这两起案件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效应,民间枪下留人的呼声很高,但最后都没有能够挽回二人的生命。而在号称“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中,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1.2亿元、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的石雪终审只判处死缓,这让民众产生了质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

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让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

司法屈从民意。普通民众出于对司法正义最朴素的期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求个案正义的实现,法官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无法依照法律独立裁判,甚至造成“舆论审判”。以张金柱案为例,1997年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酒后逆行驾车,把一对父子撞成一死一伤。经媒体曝光后激起社会公愤,张金柱最终被判死刑。此案判决书出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非法律用语,而张金柱临刑前亦留下遗言:“我是被记者杀死的。”再如刘涌案,2002年4月,辽宁“黑老大”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2003年8月,被改判死缓,于是舆论大哗。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提审该案,速审、速判、速杀,刘涌的命运在民意的主宰下此起彼伏,以致有学者感叹:“程序正义之艰难既有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涉,也还有来自民间的道德抗议。”

司法融合民意。法官审理案件时,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民

更为畅通、便捷,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和参与度不断升温。“广州许霆取款案”、“南京彭宇撞人案”、“沈阳摊贩杀死城管案”等备受争议的热点案件,使司法与民意频频发生碰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司法将不可避免地接受民意的审视。如何正确认识司法所面临的民意困境,在维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舆论监督间寻求平衡,使民意能够以合理的方式进入司法,促进司法与民意的共赢,成为摆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重要课题。

现实分析:司法与民意在实践中的碰撞

目前,我国学者对民意的定义理解多

64 人民法治

意,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又恰当地回应民意。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盗取17.5万元,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民众质疑,案件被发回重审。二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沸腾的民意最终纠正了司法机器的明显偏差,案件结果更加人性化,也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再如“醉驾入刑”、赵作海案催生《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是司法与民意进行良性互动的体现。

是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入口,一边是输出司法判决的出口,机械运行,不逾雷池半步。”当然,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是“自动售货机”,无法避免地要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总体而言,法官不能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判案。而大众思维多从主观出发,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掺杂了较多的情感因素,由此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必然存在。

第三,法院工作机制不健全。①司法公开不规范不深入。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司法公开,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但审判实践中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渠道等比较随意,极不规范,司法公开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取有效信息之间存在着错位,司法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仅仅公布裁判文书,而不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对于当事人和公众而言仍然是一本“看不懂的天书”,削弱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司法公开的不规范、不深入,导致群众因不了解司法而不理解司法,因不理解司法而容易受到“意见领袖”的误导,进而质疑司法,影响司法权威;②民意沟通机制不完善。目前法院对民意沟通工作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一些措施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方式不够多样,渠道也不够丰富,局限于巡回审判、判后回访、进行座谈等,而且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在沟通不足的情况下,司法与民意之间难免产生误解和冲突。

第四,法官职业能力不足。当前法院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不完全相适应。一些法官业务理论水平不高、裁判文书说理不透、群众工作能力不强,引发民众质疑。特别是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法官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的沟通能力较弱,浙江金华市对全市基层法院年轻法官办案情况的调研显示,年轻

法官虽然10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但办案质量不尽如人意,2010年和2011年年轻法官所办案件的调撤率分别比全市基层法院法官所办案件的平均调撤率低7.34%和9.07%。同时,对年轻法官薄弱环节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年轻法官调解工作及对外协调能力最为薄弱,分别为34%、31%;对年轻法官缺点的问卷调查显示,经验不足和调解能力较弱分别占29%、21%。

第五,社会诚信的缺失。在社会诚信总体滑坡的环境下,司法公信也不可避免地呈下降态势。国家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组成的《司法公信力研究》课题组,曾对2226人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对当前我国司法现状很满意的有78人,占3.5%;认为比较满意的有582人,占26.1%;认为一般的有888人,占39.9%;认为不大满意的有486人,占21.8%。即超过60%的被调查者对现行司法制度及其运作并不感到满意。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亦如是。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必要条件,是彰显司法功能、发挥司法效用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弱化的背景下,社会民众对法院、法官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下降,使得面对社会热点案件时,舆论对司法呈一边倒的质疑态势。

第六,意见群体的特性。①代表的不确定性。在个案司法中,既有诉讼双方之间冲突的民意表达,又存在其他社会成员众说纷纭的民意表达,其中谁是民意代表难以言说。普通民众舆论作为民意的一种表现方式,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反映出来,这只是部分层面的民意,而非民意或者民意的完整表现。舆论“并不都是民意,也可能是谣言”;②非理性、主观性。司法以国家法律为准则,是专业化的行为,而民众的意见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带有强烈的

多维反思:司法与民意产生冲突的原因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立法的因素,也有司法的因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

第一,法律文本的缺陷。①法律的滞后性。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法律不可能覆盖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是必然的。由于法律规定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会因其滞后而不符合当下的“情理”,自然也就会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悖;②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法律原理本身的含义是非确定的,它是法官解释的产物。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既可以倾向于个人主义,又可以倾向于利他主义,因而会导致不确定性的结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的语言晦涩难懂,不同主体很容易就同一法律条文有各自的理解。由于知识背景、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等不同,法官对各种情况的理解和把握可能导致法律的本意与民意间产生偏差。

第二,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固有差异。司法以法律规范为判案依据,十分注重程序和形式,法官有着独特的法律逻辑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同于一般的大众思维,它严谨程度高,较为理性,贺卫方教授甚至说,“在司法中,法官必须抑制自己的情感,泯灭自己的个性,就是要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

65法律实施

FALV SHISHI主观意愿和情绪化因素。勒庞曾经说过,“群体中的个人很容易受人暗示,通过相互传染的过程,最初的提示会很快进入群体中所有人的头脑,群体感情的一致倾向会立刻变成一个既成事实”。群体中的个人极度轻信群体的意志从而失去理性判断的能力,这些非理性因素催生了个案中司法与民意的冲突;③不稳定性、易变性。民意本身是灵活多变的,因不同的地域、风俗而不同。民意在形成之前,由于情势的变化,不同意见的民意会夹杂在一起碰撞,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真正的民意动向。

听民众呼声,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道德情感等方面发现社会的基本需求,从而提高司法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③司法引导民意。司法不得不独立于民意,但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司法又不能远离民意,必须对民意进行引导,保持一定的距离进行良性互动,以期达到最终法治的实现。这是一个长期的历程,应当通过完善司法体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建立有效的吸收民意机制,逐渐协调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法院如何在对司法内在精神和程序正义的深刻理解基础上,作出符合“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判决,达到司法与民意的共赢,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民意进入司法的制度设计。①建立民意收集机制。要重视民意就必须了解民意,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邀请旁听庭审、发放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收集民意。加强对微博、微信、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应用,突出民意收集的真实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扩大参审范围。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②建立民意甄别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效用,集中集体智慧客观公正地审视与回应民意,有效抵制民意对司法的冲击,维护司法权威。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可以实行司法听证制度,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外,还可让法律专家学者、其他民众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听证会,参考法律专家学者提供的法律适用意见书;③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民意司法化要受到一定的监督约束,防止法官一味地迎合民意,利用民间的名义枉法裁判。如果二审或再审发现原审在民意吸纳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切实发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作用,认定民意的运用是否合理,有错必纠;④建立民意引导机制。加强网络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打击和抑制网络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

视等媒体,及时通报法院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积极推进法院网站和微博建设,抢占舆论制高点,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来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消除疑虑、凝聚人心。加强裁判文书论证说理,注重法律专业术语的转换,做到通俗易懂,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信服裁判。通过与基层组织结对共建、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民意沟通,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

民意进入司法的技术考量。①民意进入司法的时间选择。目前,民意进入司法的时间带有随意性,有的是在案件审理当中,有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后,还有的是在判决生效以后。由于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这是一个心理活动过程,民意如果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前进入司法,法官处理案件时,容易将自己的注意力投向舆论动向,考虑左右舆论的案件情节以及情理,从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而民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作出判决之前进入司法,此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既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民意干扰,严格依法裁判,也可以对民意进行综合考量,形成在法律基础上尊重民意的判决;②民意进入司法的方法探讨。目前造成司法与民意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过分倚赖修改法条而不重视解释法律。在疑难案件中,经过甄别检验的民意可以经由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转化为裁判论证的理由。同时,由于民意背后都蕴含着一定的利益诉求,因此需要法官进行利益衡量,在综合考虑法律、民意、政策等因素后,进行实质判断。

民意对于司法是一把双刃剑,司法不能为民意所左右,但也不能远离民意。司法应与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进行良性互动,在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尊重民意,积极回应民意,通过民意司法化机制的运作合理引导民意,从而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推进民主法治化进程。

(作者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机制衡平:司法与民意和谐共赢的

路径选择

司法无法独立于社会生活之外,任何司法活动都是在特定的语境和时空下进行的,都应当与社会形势、社会需求结合起来,特别是应当与人类普适性的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民意参与司法进程,司法主动回应民意,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推动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民意进入司法的基本原则。①坚守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要求。法官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范围内作出符合正义原则的判决。民意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也不是法律依据。如果法官径直以民意为依据作出裁判,就会违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从根本上损害法治精神,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只有独立的、高素质的法官,才能维持司法的公开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也只有健康的司法制度才会培育健康的民意;②司法尊重民意。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要求其必须充分反映和尊重民意,以民意作为重要的行动指南,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同是检验判决公正性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法官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还应关注判决的社会价值,认真倾

66 人民法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