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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概念

来源:榕意旅游网


民意的重要性是依据社会民主化的程度而定。尚未现代化以前,由于一些社会和经济因素,不仅阻碍了民意的发展,也剥夺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能力。不过,科技的变迁创造了闲暇时间,也解决了部分人仅求生存的危机,从而更多的人开始对公共事务感兴趣。民意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而且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注意。

民意,从字面上来看,是指“人民的意愿”。“民意”英语为Public Opinion,意思是“公众意见”。民意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虽然有将近四、五十种的界说,但至今并无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1]事实上,要给民意下一个严谨而周全的定义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一、国外学者关于民意的定义

1799年,德国哲学家加尔夫(Christian Garve)给民意下的定义是:“民意,是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每人反省或实际了解某件事所得到的判断后,许多人的共识”。[2]加尔夫认为,民意的主体是“大多数公民”,强调民意是每人在“反省或实际了解某件事”之后的判断的共识。公民是在反省或了解某件事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使得民意更趋向理性。但是怎样才算是“反省或实际了解某件事”没有标准,很难界定。“共识”则说明民意是大多数公民的一致性判断,这就排除了大多数公民存在分歧的判断。

李普曼在《Public Opinion》一书中认为民意是“人们头脑中的图景,人们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要、目的、人际关系的图景是他们的民意。一群人或是个人以团体的名义作为他们行动依据的关于世界的图景就是大写的民意。”

1937年,社会心理学家欧尔波(Floyd H. Allport)在《民意季刊》创刊号上发表《迈向民意科学》一文认为,民意是个人可随时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被要求表达自己的意见,来赞成或反对具有普遍重要性的特定状况、人、计划等,并表现出人数、强度和稳定性的

比率。[3]欧尔波认为,民意的客体——“特定状况、人、计划”应该具有“普遍重要性”,并强调民意表现为“人数、强度和稳定性的比率”。“普遍重要性”排除了那些不具有这一特征的议题成为民意客体的可能;“人数、强度和稳定性的比率”则说明了民意的状态,在欧尔波看来,民意不是“共识”,民意不仅包括共识,还包括分歧,以及不同意见在“人数、强度和稳定性方面”的“比率”。

亨尼西(Bernard Hennessy)认为:“民意是具有相当数量的一群人针对重要议题表达其复杂偏好的综合”。[4]亨尼西和欧尔波一样,强调民意是对“重要议题”所表达的复杂偏好的“综合”。

美国研究民意的学者普瑞斯(Vincent Price)从“公众”与“意见”此两个概念进行剖析后指出:“所谓的民意,是指在特定行为脉络下,公众对于集体所关注的特殊事件行动,所采取的一种意见表达的判断”。[5]

柏瑞斯(Lord Bryce)在《现代民主》(Modern Democracies)指出:“民意是各种矛盾的见解、幻想、信仰、偏见,以及愿望的集合体。它是迷惑、纷乱、无定规的东西,而且每天都不一样。在纷乱繁杂的意见中每一个问题都经历不断的澄清、提炼,而后显露出他的观点,或是整套的观念体系来。这种观点或观念被一批人信从而采取行动,就变成力量。这种东西就是民意。”[6]柏瑞斯指出了民意是一个集合体,民意具有不可捉摸性、变动性。

现代政治学与大众传媒学上采用的是凯伊(V.O.Key)的定义[7],即民意是指那些由私人意见所构成的集合体,而政府应慎重加以注意的意见。凯伊认为,民意是无数私人意见的集合体。

日本的佐藤彰等人认为:“民意是绝大多数国民的见解和意见,是决定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最后判决。[8]

Glynn等人曾把民意归结为如下五类:(1)民意是个人意见的集合;(2)民意是多数人信仰的反映;(3)民意是建立在团体利益的冲突上;(4)民意是媒体和精英的意见;(5)民意是一种虚构。[9]

通过以上几位研究民意的学者对民意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在民意的定义上主要突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民意的主体。大多数公民(加尔夫),人们(李普曼),个人(欧尔波),具有相当数量的一群人(亨尼西),公众(普瑞斯),私人(凯伊),绝大多数国民(佐藤彰等)。国外学者大多只是笼统地指出了民意的主体,并没有详加界定。

第二,关于民意的客体。某件事(加尔夫),具有普遍重要性的特定状况、人、计划(欧尔波),重要议题(亨尼西),集体所关注的特殊事件行动(普瑞斯)。国外学者大多强调民意客体的“重要性”特征,认为只有那些具有“重要性”、“普遍重要性”或“特殊性”的议题才可能成为民意的客体。

第三,关于民意的组成。判断的共识(加尔夫),人数、强度和稳定性的比率(欧尔波),复杂偏好的综合(亨尼西),见解、幻想、信仰、偏见,以及愿望的集合体(柏瑞斯),私人意见所构成的集合体(凯伊),见解和意见(佐藤彰等)。学者大多强调民意是一个集合体,认为民意是多样化的,具有多元性。

二、我国学者关于民意的定义

在我国,学者关于民意的概念多种多样的:

“民意”就是“民众意见或愿望的简称。从广义的角度看,民意是指某一人口总体中存在的个体的意见或愿望的选择和分布状况。从狭义的角度看,民意往往仅指那些对公共事务表现出较大热忱,对社会政治生活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的人们的一般意见和看法。”[1]广义角度的民意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民意,认为民意是个体的意见或愿望的“选择和分布状况”,其实这种选择和分布状况就是对公众意见的综合。

民意又可称民心、公意,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2]喻国明认为民意就是公意,他认为民意的主体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客体是“公共事务或现象”,民意的成分是“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他强调民意的主体与客体之间要具有“相关性”。

民意是社会各阶层对于某些问题所自主表达的意愿,它也是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可程度的一种基本反映方式。[3]姚齐源认为“民意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客体是公共政策”。

民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4]张隆栋和喻国明一样,强调民意的主体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客体是“公共事务或现象”,民意的成分是“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民意的主体与客体之间要具有“相关性”。

民意是指民众对于公共政策、或是公共议题的看法。[5]

还有一些比较简单的定义,比如:民意指人民或人民团体对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所表达的意见。[6]民意是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7]民意就是民所想、民所盼、民所求、民所

喜、民所忧。[8]民意是指人们对于某一具体事务或问题所产生的一时性反应。[9] 民意指不同的公众对特定问题的综合意见。[10]民意就是老百姓对于公共问题的意志表达。[11]民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12]

通过以上学者对民意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学界对民意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突出民意是公众意见和愿望的综和。例如,喻国明、张隆栋、王石番、徐寒飞、锺维平。

第二,突出民意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意见。比如,喻国明、赵成根、姚齐源、张隆栋、郭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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