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调整对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存在的意义重大。为了明天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公共利益,我们还是要好好发挥今天经济法的作用。
2.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哪几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 客体, 内容
3.简述经济法的法律体系?1.市场规制法
(1)竞争法。主要由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
(2)弱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3)反倾销与反补贴法。
(4)市场秩序规制法。主要包括价格法、广告法、会计法、审计法等。(5)特别市场规制法。如金融市场规制法、电力市场规制法、石油市场规制法、房地产市场规制法2.宏观调控法
(1)计划法、产业政策法。(2)财政(税收)法、金融法。(3)国有资产法。(4)对外贸易法。
第二章企业法 1例题
2003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定,凡乙对外签订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2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
请同学们分析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案例分析题:
2003年6月,王刚研究生毕业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开业后生意兴隆,王刚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0名,但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10万元,王刚决定于2004年6月解散企业。请分析:
(1)王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以王刚的父母的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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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的财产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4)王刚将该企业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3案例:
大兴会计师事务所有四名合伙人,分别为王某、赵某、郑某与周某。2007年1月,郑某为多赚取酬劳在给飞升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写了虚假的利润数据,事后被该公司股东发现要求大兴会计师事务所赔偿10万元;2007年2月,赵某为获取某客户公司财务信任急聘请专家进行调查须支付2万元;2007年3月,大兴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拖欠租借办公室的物业管理费1万元而被告上法庭。请问上述三笔债务应如何进行清偿? 王某负连带责任,事后可以向郑某追偿
赵某个人清偿
郑某 先以事务所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 按合伙协议 清偿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
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有何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是非法人企业,一、一人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没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要是有注册经营的企业,都可以开发票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 (签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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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有一些限制性规定,请问这些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委托管理内部职权效力问题)。4.试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方式:自行清算与指定清算。清算程序:1.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 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3.注销登记5.什么叫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与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什么叫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7.试述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尽管合伙人在内部对其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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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是公民之间合作进行经营的一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公民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应当订立明确的协议,对出资比例、盈亏负担等作出约定;在终止合伙企业时,还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进行债务分割时,且所有的合伙人仍应对外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8.试述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9.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
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0.试述退伙的后果。
(1)约定退伙(约定合伙期限,未约定合伙期限) (2)当然退伙(法定退伙) (3)除名退伙 (4)退伙继承(分为四种情况(5)退伙结算 (6)退伙人的责任(赔偿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亏损分担责任) 11.试述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2.试述新合伙人入伙后的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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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3. 简要回答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以及身份的转变的规定。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
死亡、吊销营业执照、丧失资格、全部财产被执行;不得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它具有哪些特征?
答: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境内的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具有哪些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与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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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其出资方式有哪些?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各方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营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投资本金。
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具有哪几个特点?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什么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4、投资外方可以现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6、利益的分配与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不同之处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4、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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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5、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6、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7、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5.简述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
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各自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6.什么是外资企业?它具有哪几个特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的,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与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尽管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来自于外国投资者,但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与保护,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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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其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不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或合伙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实践中外资企业大多数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合伙形式与独资形式。如果外资企业采用的是这类责任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合作者的投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与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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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第四章 公司法
一位业主想剽窃他人的发明成果,但是,又怕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于是注册一家资本不足的公司,让该公司出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侵权一旦东窗事发,业主即宣布侵犯专利权的公司破产。 问专利持有人该如何维权?
该案中为了使专利持有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法庭可以将公司与作为业主的股东作为共同被 告,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案例1:
云南达丽公司为某矿厂、某贸易公司、李某(系个体工商户)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某矿厂出资1600万元,贸易公司与李某各200万元,但实际上只有矿厂实际交付了200万元,其他两名股东均实际交付出资,通过虚假验资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由李某负责经营管理,李某以达丽公司名义与山东一公司签订一份购销食用糖的合同,山东公司依
约支付了200万货款,但事实上达丽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但李某却将货款挥霍,此时已经无任何财产。于是山东公司以三股东投资未到位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其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矿厂出具一份与另外两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同意其退出达丽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认为协议有效,但其效力仅及于其股东之间,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得以此对抗协议以外的善意的当事人,最后法院判决某矿厂在其投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
青岛一家集团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决定将其下属的、严重亏损的子公司某商贸公司并入其所属的另一家效益好的子公司汽运公司,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某商贸公司的债权人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将汽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汽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合并仅是集团公司的文件,双方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最后采信了被告的意见,被告胜诉。1.什么是公司?其特征有哪些?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的企业法人特征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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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什么是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与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3.什么是公司的章程?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哪些特别规定?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三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行性条款。
4.什么是公司的资本?它有哪些特征?公司资本三原则是什么?什么是最低资本额制度?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基本特征为:
1、公司资本仅指本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法律允许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若干种形式;
2、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
3、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
4、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公司的资本要遵循\"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什么是法人财产权与股东股权?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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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6.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有哪些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为(Company Limited 简称
Co.Ltd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组成形式。其特征:
第一: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第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三:兼有资合性与人合性。
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订立章程3.缴纳出资4.验资5.审批 6.申请设立登记7.签发营业执照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在构成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㈠ 股东会㈡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㈢ 经理㈣ 监事会或监事特殊规定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 由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9.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简称“一人公
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什么是股份?它有哪些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股份分成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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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股东最少 2 人,最多 5O 人(亦有规定 3O 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 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 《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 1000 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的注册资本限 额可以高于 1000 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的股票必须是 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
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 易,而股份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 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与转让,但 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 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设立程序与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 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与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 股份,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与难于保密。11.股份设立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其设立方式有哪几种?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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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 最低限 (5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 构6有公司住所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
12.股份的组织机构有哪些?其议事与表决规则分别是什么?
㈠ 股东大会㈡ 董事会与经理㈢ 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一般决议, 特别决议, 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但是如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就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
13.什么是累积投票制?什么是独立董事?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
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 action)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14.什么是股份?什么是股票?
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股份包括三层涵义:
1、股份是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资本额的代表。
2、股份是股东的出资份额及其股东权的表达。
3、股份是计算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不能再继续分割。
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把公司资本分给为股份,所发行的股份就是资本总额。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与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15.股份转让对发起人或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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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6.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清算程序有哪些?我国《公司法》对清算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的清算程序是这样的: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财产与清偿债务4.股东权益5.清算终结
1999年1月,王某与李某各出资25万元共同开办了明流公司。成立公司验资时,李某以自有现金投入,王某则通过向日清化工厂借款的方式投资。1999年11月,李某作为名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5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日清化工厂,协助王某抽逃出资。2002年5月,王某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将其在明流公司30%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赵某,另外20%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孙某,并签订了两份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3年2月,赵某与孙某作为明流公司股东,以王某抽逃
出资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权益,而明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向明流公司返还出资2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受让人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结论
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不以出资为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股东抽逃出资,只是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其已有的股东资格,其具备转让股权的主体资格。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虽然足额的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最基本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而且从对外关系的角度看,考虑到登记的公信力及交易的安全、交易秩序的保障等因素,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公司章程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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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的记载,以及最重要的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
与此同时,股权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受让人对出让人抽逃出资不明知或应知的,其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孙某对王某抽逃出资完全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其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要求孙某返还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孙某因考虑到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发展潜力较大,发展前景良好,故而选择了不予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此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必横加干涉,应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就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仍接受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因为王某抽逃资金的行为,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协助之下成功完成的。 二、受让人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派生诉讼称是指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追究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在持股数量上,赵某、孙某受让的股权均已超过了一定比例;从持股时间看,两人受让股份的事实都是发生在王某抽逃出资之后的,即在王某过错行为发生时,两
人均未持有公司股份,赵某孙某是在王某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份的,所以是善意受让人,其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李某虽然是公司的原始股东,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持有并连续持有股权,但其对于王某抽逃出资起到了协助转移的作用,批准了该过错行为,故李某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赵某孙某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同时鉴于王某在公司设立时的投资义务为法定义务,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的充实,应属对公司权利的侵犯,该损害行为不因股权转让而自然免除,其必须承担返还出资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不仅应承认赵某孙某的诉讼主体地位,还应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五章合同法 案例1:
2002年12月3日家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的李九宽老人为了出门方便,在被告焦作市公交总公司购得公交乘车IC卡一张,交纳现金50元。后又继续按照被告规定的方式,充值了50元。2003年2月的一天,原告因自己不慎将IC卡丢失,于2月6日向被告的IC卡管理中心申请挂失,李九宽老人想到自己已经在工厂里办理了退休手续,也不需要经常乘车了,于是向焦作市公交公司IC卡管理中心办理退卡手续,并要求退还卡内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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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被告出示其所制定的,该须知规定:退卡时,应将卡内余值使用完,否则不作退款处理为由拒绝退款。为此李九宽老人不服,认为这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为了自己以及广大持卡人的利益,李九宽老人先后到焦作物价举报中心、焦作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虽经多方调解,问题仍没有解决。最终诉至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笔者认为,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焦作市公交乘车IC卡使用须知》此条款是公交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单独拟订,系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若卡内有余额则不做退卡处理明显侵犯了够卡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首先,此条款确系公交公司单独拟订未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前,被告也没有履行该条款的告知义务。至于被告举证张贴告示的照片并不能说明被告在合同订立之前已经提醒原告注意“须知”内容;并且张贴告示提请注意的方式没有达到应有的合理程度,清晰明白程度也不够,因此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
其次,我国合同法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本案所述条款明显排除了对方
的主要权利。何谓主要权利,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的主要权利也不一样。在本案当中退还卡内余额,自主选择消费应为合同的主要权利。此条款规定若卡内余额没有用完则不能按照退卡处理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因此应为无效条款。案例2:
在四川发生一起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个个体户买了一辆卡车并办理了保险,在投保时,加保了汽车运输货物损害险,原告后来运输了一车玻璃,在运输途中发生了紧急情况,与对面的车眼看就要发生车毁人亡的时候,该车司机采取了紧急措施,避免了与对面的车的碰撞,但是造成了车上的玻璃粉碎,因此就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上有这样一个条款:货物与货物的碰撞、货物与车体的碰撞发生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玻璃的粉碎是由于玻璃与车体的碰撞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该条款是针对汽车在正常运输中发生的货物与货物、货物与车体的碰撞,如装载的时候,没有固定好,结果发生碰撞,这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它不应包括在紧急的情况下,不应包括发生车毁人亡的时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这个时候如果保险公司不赔,那么加保这一险种还有何意义呢?这就是对同一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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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有两个以上的解释,应该采用哪一个呢?最后法院认定这个合同是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订的,因此应该采纳对保险公司不利的那个解释。案例4
赵某有一祖传清代花瓶,但不知其真实价值。李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后,上门收购,以1.5万元买下,随后又将花瓶以81万元价格拍卖。赵某得知此事后,以为李某欺诈自己,要求退回花瓶。但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请求。赵某将李某告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花瓶。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
(1)赵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的合同?为什么?(2)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3)赵某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什么限制?
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赵某)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案例5:
2001年3月,上海市某房地产企业与广州市某建筑幕墙公司签定了价值1100万元的玻璃幕墙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日期,同时施工并同时支付工程款。合同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发现该幕墙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警觉,向该幕墙公司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不再按原合同同期支付工程款。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按合同的争议条款,经仲裁裁决,房地产企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鉴于该幕墙公司已无能力继续按期履行合同,裁决解除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抗辩权制度:“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分析:
2000年9月,杭州市某房地产企业与该市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价值3500万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先由房地产企业支付25%的工程款,总计875万元。合同签定后,房地产企业发现该建筑公司存在严重的债务问题,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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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25%的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该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并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上诉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经法院调查审理,认定该建筑企业因在以往多处建筑项目中违规带资施工,导致公司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丧失了商业信誉,判决房地产企业的不安抗辩权成立,该建筑公司败诉。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免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2合同一般主要包括那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2、标的3质量与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与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3.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哪些特殊规定?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当时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歧义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个别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订立合同的程序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5有效合同的要件有哪些?主体合格:缔约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在什么情形下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如何?
①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的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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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订立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8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不适用于表见代理之情形;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之情形;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或本人的追认权、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
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几种?其概念是什么?成立要件与效力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成立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
成立要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有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要件: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义务且已至履行期;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
什么是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撤销权:指对债务人实施的以财产为标的的且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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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①债务已按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1在什么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第110条)与效率违约。青岛案例。(二)赔偿损失(三)违约金(四)定金(五)其他补救措施(第111条)
构成要件:严格责任。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管其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竞争法
1甲市自来水公司自1991年以来一直使用该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2KG—B型全自动给水设备。1992年1月,该市自来水公司与乙市的东方电脑给水设备厂达成了代销东方电脑给水设备厂的给水设备,销售利润3:7分成,自来水公司每名职工集资入股300元成立了“甲市东方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经查该厂无厂房、无设备,根本不具备生产给水设备的条件,只是代销乙市的东方电脑给水设备厂
的设备从中获利。为了取得销售优势,甲市自来水公司与市给水办于1993年11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验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用甲市东方电脑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高频调速的给水设备,否则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节水办也不办理各种用水手续。该文件严重影响了甲市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于是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
该市工商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实行(200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
二、责令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市电视台发表声明或公告,消除影响,以正视听。由于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无厂房、设备、注册后也从未生产给水设备,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的营业执照。(2)点评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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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条中所谓“公用企业”是指城镇中为适应公众的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公共利益性质的企业。本案中XX市自来水公司供给自来水,办理用水手续,是典型的公用企业。该强迫用户必须购买其代销的设备,并以不给供水,不给办理用水手续为要挟,其目的也是为了排挤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因此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同时市节水办作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市节水办正是政府所属部门之一,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其行政权力,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条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2. 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㈠ 欺骗性商业行为 ㈡ 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㈢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㈣ 商业贿赂行为 ㈤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㈥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㈦ 压价销售的行为 ㈧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㈨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十)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名誉的行为 (十一) 串通投标行为
3.什么叫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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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技术秘密。第二类是经营秘密。第三类是管理秘密。商业秘密的特征: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秘密性;实用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 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哪几种欺骗性交易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经营性垄断行为。
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三种。
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按照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形式: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6.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列举的六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制商品买卖。即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流通。即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阻碍招投标活动。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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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投资。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此外,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应如何认识?其主体与客体包括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表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它只调整消费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典型的向弱者倾斜的法律。 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与第54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它法律法规。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一个特殊的使用
范围,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生产消费,但是只限于农民,而且只限于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因生活消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调整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购买、使用商品所产生的生产消费法律关系 消费者权益为主体2.消费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赔偿请求权 6、结社权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与职能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1、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批评、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与标识的义务6、提供发票的义务 7、品质担保的义务。 8、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 9、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的义务
3.违反消法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1)“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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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以邮购方式买卖商品是现代社会商品销售的一种手段。由于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作为购买方的消费者又无力调查经营方的资信与实力,往往货款寄出,却得不到满意的商品,甚至根本得不到商品。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
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什么是消费者协会?它有哪些职能?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与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信息与咨询服务。为了帮助消费者正确购买与使用商品,各地消费者协会以刊物或设立咨询站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与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技监、卫生、标准、计量、物价等行政部门在对商品与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消费者协会有义务参与。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商品与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协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有关事项,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尽快解决。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这是消费者协会一项最重要的职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与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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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投诉往往涉及到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为了切实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事项,分清责任,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请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予以鉴定。有关鉴定部门有义务尽快做出鉴定,并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而言属于弱者,所以有必要得到社会组织、团体的支持。如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如投诉、申诉、调解等方法均不能如愿,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按我国民诉法的有关原则,支持消费者诉讼,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与批评。大众传播媒介主要是指新闻舆论,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揭露与批评那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与单位,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6.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如何规定的?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
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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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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