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索赔的原因及程序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筑工程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其索赔权利。若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索赔通知书,以免丧失索赔权。
(二)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三)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它是合同双方及时、友好解决索赔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绝大多数索赔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索赔问题,一方面有利于迅速、合理地解决问题,使合同双方都得到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关系。
(四)调解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耐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等),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赔争端评审组、合同争端评委会等等),调解人按照、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则调解完成。
(五)仲裁或诉讼
当协商和调解都不能解决索赔问题时,双方则只有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
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单、费用少的优点,因此在绝大多数合同中都规定有仲裁条款,以免在发生索赔时诉请法庭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程。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一方有权向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在双方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解决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向上级提起上诉,这可能使索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花费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因此,当出现索赔问题时,应尽量避免通过诉讼解决。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
(1)工程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
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工程加速索赔,通常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7)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如下:
常见的施工索赔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多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1)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的索赔;
(2)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
(3)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引起的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3)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4)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的偿付;
(5)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6)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7)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1)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2)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4.关于工期的索赔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
(2)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3)赶工费用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1)特殊风险的索赔
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人侵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
(2)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业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同业主一起进行。
6.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
(1)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这种暂停命令并非承包人违约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长的权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损失获得合理的额外费用补偿。
(2)终止合同和暂停工程的意义是不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十分严重因而终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错误”引起的合同终止,例如业主认为承包人不能履约而终止合同,甚至从工地驱逐该承包人。
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财务费用的损失要求补偿,是指因各种原因使承包人财务开支增大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
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如下
常见的施工索赔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多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1)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的索赔;
(2)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
(3)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引起的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3)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4)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的偿付;
(5)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6)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7)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1)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2)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4.关于工期的索赔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
(2)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3)赶工费用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1)特殊风险的索赔
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人侵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
(2)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业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同业主一起进行。
6.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
(1)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这种暂停命令并非
承包人违约或其他意外风险造成的,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长的权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损失获得合理的额外费用补偿。
(2)终止合同和暂停工程的意义是不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十分严重因而终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错误”引起的合同终止,例如业主认为承包人不能履约而终止合同,甚至从工地驱逐该承包人。
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财务费用的损失要求补偿,是指因各种原因使承包人财务开支增大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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