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L.GY-020-2012包装作业指导书
1. 目的与适用X围
1.1. 本文是针对货物(设备和材料)的不同特点所进展的包装与运输指导,规定货物运输、
运输文件编制、国内包装和供货商运输包装的一般要求。
1.2. 本指导书适用于我公司向买方提供产品、设备的运输包装,亦适用供货商对我公司
采购物资的运输包装要求。 2. 相关规X
2.1.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2. GB/T1413〔ISO 668〕系列1集装箱 分类 尺寸和额定质量 2.3. GB/T4879 防锈包装 2.4. GB/T5048 防潮包装
2.5. GB/T5398 大型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2.6.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2.7. GB/T7384 框架木箱 2.8. GB/T8266 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2.9. GB/T12464 普通木箱
2.10. GB/T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2.11.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2.12. GB/T18925 滑木箱
2.13. /T5000.13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局部:包装 3. 术语
3.1. 货物-指项目所有消耗或非消耗材料和设备、危险的或非危险的、按照或不按照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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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供货的,或作为采购订单分项局部供货的物品。
3.2. 装运〔或交货〕条款-定义装运或交货条款,定义货权转移的概念与各方的责任。卖
方有义务按照采购订单装运或交货条款的规定进展供货。
3.3. 包装-指在货物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为保护货物,方便储运,按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
器,材料与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如:箱子,柳条箱,板条箱,桶,罐,绑扎或其它设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失或在运输链〔公路,铁路,空运,海运〕起始至仓库〔最少12个月〕中发生损失和损害。
3.4. 集装箱-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施,应满足:〔1〕具有耐久性,其巩固强度足以反复使
用;〔2〕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3〕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时无需中途换装;〔4〕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运到另一种运输方式;(5)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注: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或传统包装。 3.5. 超重或超大件
超过表3.1任何标准的单件设备为超重件。
表3.1 长 14.6米
超过表3.2标准的单件设备为超大件 表3.2 长 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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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 2.5米 高 2.6米 重 19吨 宽 2.5米 高 2.6米 重 19吨 .
3.6. 危险品-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危害人身的安全、健康或者损害运输工具、设备以与
其它财产的物品或者物质。如易爆、易燃、压缩气体、腐蚀物(剂)、有毒物品等。供货方应严格按照原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法律法规、以与海洋运输国际海运危险物品规X标准(IMDG)或国际空运协会规那么(IATA)进展危险物品的标注、包装和运输。 3.7. 装箱单-装运文件,详细表达了货物情况、装运配置情况、单件包装箱中的货物数量、
尺寸与重量(包括毛重和净重)和总包装箱尺寸、重量(包括毛重和净重)与进口国的其他特别要求。 4. 国内一般包装规定 4.1. 包装箱极限尺寸如下:
长11m×宽2.4m×高2.4m,重量20吨。
4.2. 类似货物应进展合并以便减少体积。除非项目特别指定,类似货物可以混装于同一
个箱内。但不同订单的货物不可混放在同一个箱内或板条箱内。
4.3. 有防潮要求的货物,纸板箱须用塑料袋封装,以防止潮气损坏纸板箱,造成箱内的
物品泄漏或损毁。包装箱内应使用晶体枯燥剂或VPI。特别是湿度大的区域,枯燥剂的摆放间隔要恰当,防止分配的不均匀性。
4.4. 易碎品应妥善包装以保证货物外表不受损坏,或损毁物品中的特性。每一个易碎品
都应采用软垫、支撑保护或其它防护方法进展包装。不得将可能会因化学或物理性质损伤货物的材料用于打包和包装。
4.5. 所有的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损毁的活动联结件应拆卸,所有的松动端要适当的保护/
支撑以防止损毁。刚性的联轴应按照制造厂的建议和需要进展拿而的保护,以保证存转运过程和储存中安全无恙。
4.6. 危险品应按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展包装。 4.7. 当本规X局部不能被采用时,应使用最正确的商业出口包装并能达到一样的保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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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方法进展防护,但此种包装必须事先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8. 出厂货物的标志应有如下内容:项目号,产品名称、型号与数量,箱体尺寸与箱号,
箱体尺寸〔长×宽×高mm〕等,毛重和净重〔kg〕,装箱日期,到站〔港〕与收货单位、发货站〔港〕与发货单位。
4.9. 包装的设计要结合现场的道路状况,外要考虑当地天气状况而制订。无论是路运、
海运还是空运,所有设备、材料将被适宜地为运输进展保护和包装,以便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装卸过程,外包装必须考虑内陆运输和在现场恶劣气候条件下短期和/或长期存放,与到达目的地后的长期保存。
4.10. 请注意对某类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可能包括在采购订单的特殊条款中,这些采
购订单中的特殊包装要求优先于下述包装规定,以保证货物安全运抵最终目的地。 4.11. 包装箱上的重量、尺寸应用公制表示 4.12.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 5 包装种类与要求 5.1. 纸板箱
5.1.1. 包装纸板箱的外层应具有防水衬里并由防水带封闭。 5.1.2. 用打包条打包,边缘局部要用隔衬材料。
5.1.3. 必须将纸板箱缩紧包装,码放在标准码垛盘上。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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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码垛盘/单元负载
5.2.1. 单元负载(集装箱码垛盘)的配置应是110cm×110 cm×120 cm高。不允许外伸。所
有码垛盘应能根据货物的自然状态缩紧包装。码垛盘和/或货物应加纸板覆盖巩固。
5.2.2. 毛重35 kg以上2000 kg以下的包装, 应采用最低75mm厚的底板以保证叉车或
起重机操作方便。2000 kg以上的包装,为了安全和提升迅速,也应采用足够厚的托座以保证吊索便于固定。 5.3. 托盘
5.3.1. 托盘适合使用于不危险的已经用金属容器、纸箱、货袋子作为最初的标准包装好
的产品。
5.3.2. 托盘板子的宽度在120mm到180mm之间,厚度不小20mm。
5.3.3. 只有4种不可逆的货盘可使用,这种货盘的最大载重量为1000kg,载荷均布,尺
寸为:宽度: 1.0米长度: 1.2米
5.3.4. 放在托盘上货物的高度包括托盘的高度不能超过1米。
5.3.5. 所有放在托盘上的货物要用热收缩薄膜和金属或塑料皮带包扎好。托盘的包装要
允许第二排货物重叠放在其他货物上,形成一样供给品堆的一局部。
5.3.6. 物件重量超过3吨时捆绳部位要加起吊护铁。
5.3.7. 托盘端部要倒成45°角,其尺寸不小于滑木厚度的30%。 5.3.8. 要使用通用的标准托盘。以便叉车等机械设备的使用。 5.4. 木箱/板条木箱
5.4.1. 木箱的制作应符合GB/T12464普通木箱,GB/T7248框架木箱,GB/T18925滑木箱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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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提供包装木箱的供给商负责包装材料符合进/出口国卫生、安全、环保的所有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熏蒸和/或最终进口国家要求的热处理证明和其它文件。
5.4.3. 木箱/板条必须由外框架包括垂直和水平框架部件构成,如需要还得加角撑以提供
必要的强度和刚度。母板上的任何木节都要用适宜的木塞堵住并连接好,任何有裂纹的连接节或活页与轴都是不被允许的。如图示:
5.4.4. 箱内应采用不能小于0.3mm厚的聚乙烯膜或其他适宜的材料用做内部箱壁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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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顶部的盖板,在木板和外部的面板之间的夹层用聚乙烯膜。
5.4.5. 被包装货物应用螺栓或拉杆与适宜的镫型物固定在箱子的底部衍条处。 5.4.6. 净载货量超过2,000kg的箱子,必须带有钢的底板和起重点。箱子的高度要高于
2m,应提供适宜尺寸的钢材在顶部盖板的上角以防止装卸时引起箱体磨损或开裂。如图示:
5.4.7. 板条或箱子的体积和重量应用公制单位表示。
5.4.8. 根据包装常规,标准车载一般应按常规尺寸包装,最大的尺寸和重量除经由买方
的特别授权的外(项目另有具体规定),任何单个包装不能超过以下参数:
长
宽
高
5.4.9. 超重超大的货物应特别注意和计划。对于这些货物的运输,必须认真考虑出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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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英尺 /12 米 8 英尺 / 2.5米 8 英尺 / 2.5米 .
口对板条箱、滑行装置,木材、扣件的规格以与对吊装的要求。
5.4.10. 尺寸限制应在运输计划中提出,材料(如:木、钉、螺栓、捆扎带)和手工操作应
符合最正确商务规那么,并在可行的规X要求之内。
5.5. 鞍座/滑撬
5.5.1. 所有的鞍座和滑撬都应符合相关规X标准要求。材料的外表区域需要防磨、防挫
伤保护,或吊装时用木栅栏盖上以防止吊具碰撞。
5.5.2. 货物应计算应力,并采用适宜的吊耳,或适当标注吊点位置。2吨以上的包装都
必须标明重心(CG)。为了适合设备的重量,要使用强度高的尺寸适宜的木制或金属的鞍座。鞍座要用螺钉或皮绳固定在设备上。提供双层的保护放在钢绳和容器之间以防止钢绳和容器的直接接触。如图示:
5.5.3. 如果设备的重量超过每件100吨,设备制造商应提供钢制鞍形制作。
5.5.4. 在装车时所有的吊装机具须有认证机构正式批准,并符合国家规X中的相关规定。 5.6. 捆扎
5.6.1. 管道/管子(直径为15cm以下),钢板与钢结构须在两端和中心位置用钢带捆扎。
每一捆的重量不得超过4,500kg。对有涂层或带护层的构件须对涂层或护层外表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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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捆扎件应适合叉车、吊车和/或吊具进展搬运。 5.7. 未包装/裸装件
5.7.1. 对未包装或裸包装设备,应保证裸装件保护好,使其免遭如吊索等的损伤。 5.7.2. 裸装必须防雨、防水并能抵御其他外部影响,如沙尘。同时要结实到足以能承受
撞击和各种(野蛮)装卸。
5.7.3. 松散项目必须单独捆扎并加软垫防止相互间的损伤。抛光面和己涂漆的外表必须
进展保护防止磨损。
5.7.4. 需要用托盘升降机和/或叉车等机具搬运的包装件,其托盘必须能够滑动,以便升
降机和/或叉车能插入4面有孔的托盘。
5.7.5. 熏蒸认证
特别注意熏蒸认证,如果使用木材对设备和材料等进展包装,供货商应当根据中国对于进口货物的规那么对货物进展检验,并且必须提供一份熏蒸认证。这份认证必须在买方的代运人对货物进展运输之前提供。 5.8. 设备的包装
5.8.1. 大型设备供货商要提供日常使用的材料或钢的支撑物以保护设备板形状的弯曲。
设备机组壳体所有进出口接收应用管堵和盲板封死,严防异物落入机体内部。
5.8.2. 封车时应尽量用封车带,如用钢丝绳应对设备加以保护,防止损伤设备。在运输
过程中应防止设备淋雨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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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小型设备可采用木箱包装,木箱应防湿、防潮,如需要术箱内应有枯燥剂。机组
壳体所有进出口接收,应用管堵和盲板封死,严防异物落入机体内部。小箱外两侧应有上标识。
5.9. 仪器仪表和控制设备的包装 5.9.1. 仪表电缆
5.9.1.1. 仪表电缆要用线轴进展适当的缠绕以适应长途运输,并且密封以防止潮气进
入。如图示:
5.9.1.2. 缠好仪表电缆的线轴直径如果超过1000mm,要用最小厚度为25mm的木条用钉
子在线轴边缘钉牢。如果缠上电气或仪表电缆的线轴直径小于1000mm用板条箱包装。
5.9.1.3. 所有重量超过500kg的小箱、板条箱要能适合起重,运输.和便于使用其他工
具。
5.9.2. 仪器仪表
5.9.2.1. 每一个标注了的仪器仪表设备在准备运输阶段应保持清洁、枯燥;室内的保存
温度应为恒温。
5.9.2.2. 松散的或可移动的仪器仪表的部件,应用支撑固定以防止移动或者震动。仪器
仪表在包装前或装箱前都应采取真空包装。
5.9.3. 控制盘
控制盘应支撑固定以防止任何移动。控制盘应采用最高的包装标准以保障在装卸
搬运过程中设备不受损害。包装箱外应标重心点与吊环位置以便装卸之用,并且注明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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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哪一端朝上与小心轻放、防潮等标识。 5.9.4. 控制阀和安全阀
5.9.4.1. 定位器和其他安装附件包括管子应妥善保护以免损坏。
5.9.4.2. 电/气阀门定位器与阀门一体运输时,枯燥剂无尘袋应放置在定位器壳体内,并
定位器要用塑料封盖以免受潮。阀杆和其他无遮蔽的移动件更应特别注意保护,控制阀和安全阀应用螺栓和支撑固定在滑撬或箱体底板上。
5.10. 电器材料的包装 5.10.1. 电器电缆
5.10.1.1. 电器电缆要用线轴进展适当的缠绕以适应长途运输,并且密封以防止潮气进
入。
5.10.1.2. 缠绕好电气电缆的线轴直径如果超过1000mm,要用最小厚度为25mm的木条用
钉子在线轴边缘钉牢。如果缠上电气或仪表电缆的线轴直径小于1 000mm用板条箱包装。
5.10.1.3. 所有重量超过500kg的木箱、板条箱要能适合起重,运输。和便于使用其他
工具。
5.10.2. 开关柜和控制设备
开关继电器箱门应关闭并且用胶带缠绕密封以便在现场易于搬运。
5.11. 管道材料的包装 5.11.1. 管子
5.11.1.1. 钢管采用捆扎成捆包装交货时。每捆应是同一批号(产品标准允许并批者除外)
的钢管。每捆钢管不应超过5000kg ,外径大于159mm的钢管或截面周长大于500mm的异型钢管,可散装交货。在装车时,成捆钢管一端应放置整齐,分层垫好木方,以便于运输与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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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2. 成捆钢管应用钢带或钢丝捆扎牢同。每捆钢管的捆扎道数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5.11.1.3. 5.11.1.4. 5.11.1.5. 5.11.1.6. 5.11.1.7. 每捆钢管长度L 最少捆扎道数 m ≤3.0 2 >3.0但≤5.5 3 >5.5但≤10.0 5 5. >10.0 相隔3m应捆1处 短长度钢管应单独捆扎包装交货。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的钢管,其搭
交的非定尺(或非倍尺)长度钢管,应单独捆扎包装。
每根车螺纹钢管的一端,钢管与其管接头的螺纹和加工外表,必须涂以防锈
油或其他防锈剂。在管端,內丝管用塑料堵,外丝管用塑料套保护管螺纹。
车螺纹的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包括镀锌焊接钢管),钢管两端可加盖塑
料保护套。
壁厚大于1.5mm的冷拔或冷轧不锈钢管,应用不少2层的麻袋布或塑料布严
密包裹,钢带或钢丝捆扎。每捆最大重量为2000kg。
抛光钢管、有外表粗糙度要求的钢管,内外外表应涂防锈油或其他防锈剂。
然后用防潮纸再用麻袋布或塑料布,依次包裹,钢带或钢丝捆扎。每捆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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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为2000kg。
5.11.1.8. 所有的管子用塞子塞紧,或用帽盖上货进展包装以防止灰尘和潮气的进入。
涂了油漆的管子要用适当的材料进展包装以防止管道外表涂层的破损。
5.11.1.9. 壁厚不大于1.5mm的冷拔或冷轧无缝钢管、壁厚不火于1mm的电焊钢管、经
外表抛光的热轧不锈钢管、外表粗糙度Ra不大于3.2μm的精细钢管,应用巩固的铁箱或木箱包装。
5.11.1.10. 每个管子接头包括碳钢和塑料管,直径大于6英寸(15cm)的应装入包装箱单
独运输并作相应标注,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为200kg。
5.11.1.11. 包装后的包装箱重量应按下表的规定。经供买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检验人员
认可后,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可加大。
每个包装箱的 钢管类型 最大重量 外径不小于20mm的钢管和截面周长不小于 65mm的异型钢管 外径小于20mm的钢管和截面周长小于 65mm的异型钢管 2000kg 1500kg
5.11.1.12. 钢管装入包装箱时,包装箱内壁应垫上油毡纸或塑料布或其他防潮材料。包
装箱应严密不易渗水。包装箱外部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紧。
5.11.1.13. 所有的不锈钢〔或合金〕管子应用箱子包装。如果项目要求打捆包装的话,
捆扎的钢带应用镀锌钢带以免氧化。
5.11.1.14. 不锈钢、合金钢和碳钢管应分别包装。每组管子必须捆扎和/或分别运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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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混装。
5.11.1.15. 面涂漆的工具不被允许使用。
5.11.1.16. 非金属管和混凝土管的包装、运输等要求按照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5.11.1.17. 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包装好的管子进展摆动和弯曲。 5.11.2. 法兰
每一个法兰面〔含管道与设备上的法兰〕都应涂抹防锈清漆,法兰面应装有保护
套,法兰应按同样规格装入巩固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在包装箱两侧打上标识,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紧。 5.11.3. 垫片
带有支架的大型垫片可裸装,在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
紧,封车时应用橡胶皮等软物垫在与材料直接接触的捆扎钢带上,防止捆扎钢带与材料外表直接接触。小型垫片应放装入巩固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包装箱两侧打上标识,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紧。 5.11.3. 弯头、三通等
5.11.3.1. 小型弯头或三通应按同样规格装入坚同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包装箱两侧打上
标识,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紧。
5.11.3.2. 大型弯头或三通可以裸装,不允许套装,装车时应摆放整齐,货物不得高出
车箱箱板高度,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紧。
5.11.4. 阀门
阀门应按同样规格装入巩固的铁箱和木箱,并在包装箱两侧打上标识,装车后应
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紧。 5.12. 钢结构的包装
5.12.1. 所有钢结构的出口包装要最终油漆和包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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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重要的柱,梁和型钢与支撑要做好支架捆扎。在起重点准备好保护材料以防止外
表涂漆在起重过程中损伤。
5.12.3. 小型钢结构应一端放置整齐,分层放置木方,防止运输过程中结构变型或外表油
漆破损。装车后,应用钢带或双线钢丝或其他方法捆扎拧紧,封车时应用橡胶皮等软物垫在与钢结构直接接触的捆扎钢带上,防止捆扎钢带与钢结构外表直接接触,保护钢结构面漆完整。
5.12.4. 笼子和梯子的包装方式应该使用木质板条箱。 5.12.5. 螺栓、螺母和垫片的包装方式应该是木箱。 5.13. 集装箱货物的包装
5.13.1. 集装箱的使用有利于保护货物不受损害、偷窃、便于倒运、减少包装降低运输本
钱等。但是集装箱也受其尺寸和单件重量、以与集装箱是否易获得、运输目的地可能会有限制等因素的制约。
5.13.2. 常用集装箱规格按GB/T/1413〔ISO 668〕系列1集装箱 分类 尺寸和额定质量 。 5.13.3. 不同型号和外形的集装箱的总承载重量不同,最大重量标注在集装箱外部。货物
的计划负荷重量不得超过集装箱的规定能力。不得超过货物装卸地国家的相关限制规定。
5.13.4. 集装箱检验
5.13.4.1. 为了货物的完整和安全,对所订的集装箱在装载之前都应该进展内外检验.验
证其是否符合远洋运输的要求。要检查集装箱的底部和上部,查看是否泄漏和清洁、集装箱的门须开关自由。集装箱门的防水垫片应完整和适合使用。
5.13.4.2. 集装箱和内部的包装物的放置应精心设计以达到抗震和缓冲,使货物和集装箱
能够承受外力撞击而不使货物损坏。
5.13.4.3. 集装箱内的货物装载须在海洋运输正常颠簸的情况下,使货物不移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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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应固定并用支架将货物或外表顶紧。货物的重量应均匀的分布在集装箱的箱底。如果必要,货物还应用足够的衬料,如:胶合板和衬纸等固紧。重的货物不许放置在轻货之上。
5.13.4.4. 集装箱运输时,应在防水的包装袋内装有2份装箱清单拷贝件,该装箱清单指
明集装箱所装货物的详细内容。1份装箱单拷贝固牢在集装箱门内。
5.14. 空运货物的包装
5.14.1. 应根据货物的自然特性正确的判定包装形式,并不局限于最低包装要求,以保证
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5.14.2. 货物包装应巩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防止
因码放、摩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飞机、地面设备与其他物品。
5.14.3. 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
外表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枯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5.14.4. 包装内的垫衬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
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
5.14.5. 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 5.14.6. 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良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 5.15. 危险品
5.15.1. 所有危险品的包装保存和装运,应当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品运输的有关
条例和规定,这些危险品如:有毒物质(无论气态、液态或固态)、易燃物质、压缩气体、易爆利放射性物质等。
5.15.2. 危险品的包装和唛头标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所有的运输指南、规定
和协定必须分别符合原产地国和进口国的进口/出口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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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危险品的类型:
5.15.3.1. 危险品包括但并不限于:酸、化学品、油漆、溶剂、爆炸品、汽瓶、危险的发
射物和放射性的材料等。危险品的详细清单可以见GB/T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5.15.3.2. 全部危险品必须附有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在装船前30天,供货商应提供买
办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拷贝文件。
5.15.4 危险品的空运
国际民航组织(ICAO)对危险品的运输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这些包装、唛头标记和
标签的空运规那么是按照国际空运协会(IATA)危险货物规定而制定的。某些航空公司除了IATA之外还附加了其他限制条款。 5.15.5 危险品的海洋运输
5.15.5.1. 国际海运组织(1MO)就危险品的海洋运输的包装、唛头标记和标签制定了相关的
规定。其详细规定Ⅵ参见国际海运危险品(IMDG)规那么。
5.15.5.2. 每一个运输危险品的集装箱都需要出具危险物品(HAZMAT)证明。此证明必须由
集装箱的包装负责人签字。此证书只有按时出具方可不滞留货物于原产地港口或运输站,否那么将会导致装运推迟。
5.16. 超重超大货物
5.16.1. 超重大货物的定义参见“术语定义〞章节。这些货物在运输前需要长期计划和特
殊处理。中等货物指单件货物超过19~45吨。这些项目需要在启运前6个月内作出特别处理计划。
5.16.2. 超重超大货物的吊点和吊耳
5.16.2.1. 供货商提供每一件超大货物的吊装和吊点,该吊点在吊钩起吊时应能保持均匀
分配负荷并保持被吊物稳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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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2. 如果需要特殊吊装时(如:延伸杆),必须通知买方,并在类别项目的本钱中说
明该吊装设备的价格。重力中心(CG)的位置必须清楚标注在两侧。
5.16.2.3. 吊装面的保护,在吊装时可能与索具接触的吊装面应用小板、橡胶或类似的材
料保护,以防止刮痕、刹伤、凹痕和其他损伤。
5.16.3. 超重超大货物的支座
5.16.3.1. 根据货物的大小和重量与应力来选择槽型支座、鞍座、或滑撬支撑货物。这样
的支撑包括横向的槽型支座,该槽型支座是其根底设计的局部,或纵向的运输鞍座,该鞍座在移动时用来支撑。设计的槽型支座主要起稳定作用,在运输过程中不需要特殊的外观保护。适用于槽型支座包装的货物有“冷凝器〞、“别离器〞、“压力容器〞等。用以做槽型支座的材料需要使用防锈剂保护。
5.16.3.2. 用槽型支座固定的材料可以用钢带固定、护套钢索、扁钢或混合物。钢带、护
套钢索或扁钢可以采用纸板、毛毡、毯子或其他适宜材料予以隔离。
5.16.3.3. 鞍形支座适用于吊机立柱,储油、储气罐的运输。 5.16.4. 超重超大货物的底盘
5.16.4.1. 为最大限度降低损坏底盘和包装箱的风险,应提供一个专用吊装系统并附有吊
装使用说明。这样的方法可以减少试吊和错误方法。
5.16.4.2. 在正常吊装程序中,需要消除可能的应力和因绳索扭曲而损坏底盘与其构件,
而造成找正困难。所有底盘的吊装,应采用撑杆进展吊装。底盘吊装垫板孔应与吊装设备保持一致。
5.16.4.3. 每一个底盘都应有统一的用以鉴别的项目编号,并在底盘上附有吊装说明书。
不仅是提供了吊装说明,而且也指明了重力中心点。有些底盘其中心是偏置的。
5.16.5. 小型配件应用木箱包装,且每一个包装箱上都应适当标注吊点以便运输和装卸。 6. 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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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包装材料的选择和制作
包装的选择和制作应按照最正确的商业惯例与适用的规X要求。制作中不得有会影响包装保护性能的缺点、欠点或遗漏。用于缠绕、打包、绕带、密封、隔潮、延缓剂、防腐保护的材料须采用出口包装行业规定最高标准,材料级别须是可承受的,并不损毁或污染所包装的物品。 6.2. 木头
不许用人造板〔废料做的板〕或OSB (用回收的废资料加工的〕板。木材或胶合板箱的专用木料为:松木、杉木、铁杉、云杉、橡木。规定原料应为新的、风干的、没有引起易破损缺陷的木材。按照商业标准测试的水含量应在12~20%。木节或木节群,不能超过木制品宽度1/3,并且不影响敲钉/打书钉。木料应防止选用那些纹理不规那么的材料。本规定使用的木料尺寸是通常的标称尺寸。只有那些新的、干净的胶合板,外表等级为CDX的木料可以用于制作运输包装箱。 6.3. 钉子、书钉、螺栓
6.3.1. 钢钉按GB/T349规定。根据情况可使用涂胶订、倒刺钉、U型钉。 6.3.2. 包装木箱用钢钉长度与布局按GB/T12464规定:
用钉长度=板厚+箱档厚+5~9mm。
6.3.3. 胶合板和加强角片之间的固定可以用钉子或U形钉。
6.3.4. 箱子的端木与滑木要用螺栓紧固,使用锁垫和锁帽以防止松动。螺栓的两头要用
平墊。
6.3.5. 根据其目的选用最适用的,按如下标准选用:
包装货物净重 Kg DOC
螺栓规格 钻孔最大直径 mm . ≤700 >700~7500 >7500~25000
6.4. 钢带和打包带
M10 M12 M16 11 13 17 6.4.1. 钢带绑扎的实施仅适用于钢结构、钢棒、管道、软管、或具有无法集装化包装特
点的货物。在钢带绑扎之前,绑扎材料应按统一的长度和大小整理,在实施过程中其绑扎的负载量不能超过4.5吨。
6.4.2. 在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31.75mm×厚度0.9mm重型钢带或更厚的钢带。 6.4.3. 绑扎的间距不超过91cm〔中心到中心〕。利用边缘防护罩或软垫保护打包好的材
料。
6.4.4. 19.05mm宽的钢带仅用于包装箱重量小于272kg的包装物。在打包带上至少要垫两
个滑动垫木以便于叉车搬运和索具能就位。
6.4.5. 对于易碎、易扭曲、和其它易损材料应在层与层之间加木板隔离、捆带条下加木
制底梁、或在端部加防护罩。如果是多层捆扎板条箱,必须有一套主绑扎带用来捆扎板条箱的边缘以承受相应的应力。
6.4.6. 钢带应釆用没有退火的钢,最小19.05mm宽,在打钢带时要用拉伸工具并用卷边
的钢密封条固定隔离保护。
6.4.7. 金属钢带应均匀切断不得有锋利边缘存在。要运用护角保护装置,以防止打包带
切入〔勒进〕包装的边沿。带有滑动装置〔垫木〕和保护罩的货物〔项目〕应留出空间来让钢带能从护罩下面过去。包装打包带应打紧并要结实,应允许叉车,索具或其它搬运工具搬运而不会断裂或松懈。每箱的打包条不得少于两根,不得使用中心至中心超过122 cm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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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托盘
6.5.1. 托盘所选用的木材必须是新的、坚实的、良好的、水份含量在12~20%之间的。树
节须是硬实的,宽度不得超过板宽的三分之一,从而不引起任何妨碍。钉子应钉入树节的边上,不许外伸。
6.5.2. 集装箱的标准托盘不应超过112 cm×112 cm〔宽×深〕。如果材料的尺寸不能将货物
装载到优选尺寸的托盘上,可以适当加大托盘的尺寸,但是为防止不必要的运输体积/运费,托盘的尺寸必须尽量靠近负荷尺寸,最大1.4m×1.6m。总包装高度不许超过112cm,总重量不许超过2227kg。
6.5.3. 托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5.3规定。 6.6. 挡板
6.6.1. 挡板的切割长度:在钢线轴上为线轴轮缘的内侧宽度,木制线轴为外
6.6.2. 侧宽度,并应紧贴线的外圈。在挡板上要加钢带,每个线轴上打钢带的位置为至
少要离开切割〔挡板〕边4英寸〔101.6mm〕,必须将钢带整圈都钉到挡板上,以确保钢带的整体化(结实)。
6.7. 木箱/板条箱内部包装要求
6.7.1. 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负责保护货物不受锈蚀水侵入、凝结水与其它所有
潮气的侵害。货物的包装由运输至最终安装应经得住暴露在雨水、冷凝、高湿度、高温以与粉尘侵袭等条件的影响。所有的设备、材料包括旋转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容易受潮损毁的设备都应防潮包装,以防止运输和现场或组装场所储存过程中潮气进入。设备应真空密封并按下述一种或以上的方法进展防护处理: 6.7.2. 全部用牛皮纸包装或浸过“气相抑制剂〞〔VPI〕的同等物。牛皮纸应背覆防水层。 6.7.3. 用VPI和纸带缠绕设备或在设备内悬挂VPI袋后,将设备包装在气密箱内。 6.7.4. 真空包装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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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对于易受腐蚀侵害,但无法通过包裹或用箱子将其密封的设备,应按照卖方(或供
货商〕的技术规X将未刷漆的外表刷上涂层进展保护。
6.7.6. 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其包装箱内应用防震措施,使设备和组件在箱内牢结实紧,
移动和密封的钢带捆扎。
6.7.7. 木箱内外部包装均禁止使用密度板,盖子用的胶合板应采用3型。
6.7.8. 可用U型钉将胶合板固定在支柱上,如果U型钉不能将两个局部订在一起,必须 6.7.9. 箱体两侧应标有以下有标识:合同号,项目名称,发运单编号,唛头〔运输标记〕,
每个包装包裹号,包裹的数量,总净重,总毛重,长×宽×高,总体积,收货单位联系人。
6.7.10. 根据货物特点,箱体上还应标有重心点、防潮标识,向上标识、易碎标识与吊装
标识等,如为出口货物,箱体上还应有熏蒸标识。
6.8. 唛头
6.8.1. 按照国际商务惯例并按照其性质和不同的装卸、处理和运输要求标注唛头,并用
英文在包装箱的适当地方标注“小心轻放〞,“向上〞,“保持枯燥〞等。
6.8.2. 出口唛头标记应用黑色防水漆标注在每一个板条箱、包装箱、托盘靠近四边〔上
边,如有要求〕的拐角处。如果被涂漆的地方是黑色的,此时可以先使用白锌涂漆喷涂干了之后再标注唛头标记。
6.8.3. 在捆扎包装上,唛头标记可以标注在金属上、胶合板上或类似的面上,并要结实
地绑在捆扎包上。
6.8.4. 包装也可以为彩色编码以便储存和鉴别。〔按照项目的要求,将指明此彩色编码〕。 6.8.5. 备品备件和工具应标注“备品备件〞或“工具〞的字样。 6.9. 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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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包装箱中,应有下述文件,装箱单三份〔一份放在包装内,一份用快递发给买方,一份存档〕,文件应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防水袋中。
6.10. 保护漆
对于钢结构构件、机械设备、仪器和仪表类的货物,在采购、订货合同和附件中都应遵循中国所有的规X和工业标准。如果买方有要求的话,应遵照买方对面漆颜色的要求。 7. 文件、准备、和分发
7.1. 总装箱单(所有国内和国外采购〕
总装箱单应使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最低要求使用英语。总装箱单应保证货物名称的正确,分类正确,描述、包装、唛头、标签符合运输条件和运输规定要求。 7.2. 运输用木料熏蒸/热处理证明和 IPPC 标志(按需要)。
7.3. 所有进境或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
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木箱包装的4个侧面中,需至少在其中2个对称面加施\"IPPC\"标识。 7.4. 检验质量证书: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可另发〕 附录1:包装标志、图形
见以下图(GB/T19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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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包装形式 /T5000.13-2007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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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000.13 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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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000.13 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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