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操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安全措施,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
于操作人。
2. 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监护人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任何危及
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提出纠正,必要时应暂停其工作。 3. 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交待
清楚,一并通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间断。
4. 监护人在执行安全任务时,不得同时监护两项和两项以上操作检修的监护任务。 5. 对以下内容的操作和检修应实行监护:
a. 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b. 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c. 监护所有工作人员工具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得当; d. 220V、400V、6.3KV、35KV、110KV等系统进行同期倒合闸以及检修实行监护。 6. 在0.5Mpa以上的容器或管路上工作,以及对地距离在5m以上的空中或电杆上工作时
应实行监护作业。
金华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金华水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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