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6 【实施日期】2013.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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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 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机构 2. 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 3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 1 监测预报 3. 2 预警分级 3. 3 预警信息发布 3. 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 1 响应分级 4. 2 分灾种响应
4. 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 4 现场处置 2 / 7
4.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 应急保障
5. 1 通信和装备技术保障 5. 2 队伍保障 5. 3 经费保障 5. 4 社会动员 6. 后期处置 6. 1 总结评估 6. 2 恢复重建 6. 3 征用补偿 7. 监督管理
7. 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2 奖励与责任 7. 3 监督与检查 8. 附 则
8. 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2 预案制定与实施 9. 附 件 9. 1 名词术语
9. 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3 / 7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总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4 / 7
2.2. 1 省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组织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制订防御方案;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省气象局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部门分工履行职责。 2.3 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对气象灾害的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1 监测预报
省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省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基层气象部门依托当地政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 3.2 预警分级
省气象局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将预警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9.2。 5 / 7
3.3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无线电数据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部门负责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 预警行动
国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涉及我省,按《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省气象局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1 响应分级
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正在或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其他专项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各职能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部门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气象灾害响应具体级别与已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具体级别相对应。
国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省的,我省按《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响应行动。
4.1. 1 Ⅳ级、Ⅲ级响应 6 / 7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授权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
局,并通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级别响应行动。 4.1. 2 Ⅱ级、Ⅰ级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启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或终止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了不同预警级别时,按最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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