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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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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的工作质量,及时消除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隐患是指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工作环境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缺乏基本保障,可能对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一般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大,应当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专项治理方能解除的隐患。

第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工作,指导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出来的一般隐患要进行登记,整治完成后要消号,并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重大隐患实行快报制度,重大隐患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经行业管理机构初步认可,并报市级行业管理机确认。重大隐患整治后,应经行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条 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隐患产生的原因及其现状、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责任领导、整改方案、完成时限、经费落实情况。

第四条 隐患整改治理.按照“谁的隐患、谁治理”原则.一般隐患及时整治或限时整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整治。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五落实\"制度(落实责任、整治方案、整治措施、整治经费、保障预案)。

第五条 一般隐患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重大隐患的验收由行业

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销号。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的汇总和隐患整治的统计工作.妥善保管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分年度保存,以备上级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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