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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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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

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

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

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

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

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

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

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 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

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或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

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委

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

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

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器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

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改造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

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 《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制造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办理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并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

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换证评审须按照《评审记录》等要求评审,并重点评

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认可范围进行制造并销售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随机抽查取证产品质量的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六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

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制造单位原获得的《制造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第二十七条 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

更时,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按照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一)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但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仍在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内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

(二)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后的设备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

(三)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

或变更后的设备超出原取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条件或质量管理体系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对存在差别部分补充进行评审,取证单位除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外,还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该产品;

(四)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 (五)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将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

(六)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应当按照《目录》明确的许可方式和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另行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证单位执行相关法规

的情况应进行监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其《制造许可证》,已注销的《制造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受理机构: (一)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二)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

(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 (四)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五)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

(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者。 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按

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

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

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条所列情况或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

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制造

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人员,应秉公行

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向

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设备的《制造许可证》,

如按照《目录》规定分别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受理申请时,应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制造单位拟承担《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相同种类、类

型、型式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与保养业务时,可以与《制造许可证》同时提出申请,约请符合相应规定的评审机构,分别按照本规则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为多项资格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3.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4.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二OO三年

六月十七日

附件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设备种类 设备 类型 等设备型式 级 曳引式客梯 强制式客梯 无机房客梯 消防电梯 观光电梯 防爆客梯 曳引式客梯 消防电梯 观光电梯 病床电梯 曳引式客梯 曳引式货梯 强制式货梯 无机房货梯 汽车电梯 防爆货梯 曳引式货梯 参数 许可方式 受理机构 覆盖范围原则 V>2。5m/s 额定速度向下覆盖 V>2。5m/s V>1。75m/s 2.5m/s≥V>1.75m/s V≤2.5m/s V≤1。75m/s V≤1.75m/s Q>3000Kg Q≤3000Kg 制造许可 省级 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额定载荷向下覆盖 额定载荷向下覆盖 A 乘客电梯 制造许可 国家 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电 梯 B 额定速度向下覆盖 C 载货电梯 B C 设备种类 设备 类型 等设备型式 级 液压客梯 防爆液压客梯 液压货梯 防爆液压货梯 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限速器 安全钳 缓冲器 门锁 控制柜 曳引机 型式特殊 参数 H>6m H≤6m L>30m L≤30m 型式试验 国家 长度向下覆盖 制造许可 省级 许可方式 制造许可 受理机构 国家 覆盖范围原则 额定速度向下覆盖 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额定载荷向下覆盖 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额定载荷向下覆盖 高度向下覆盖 B 液压电梯 C 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 人行道 安全保护装置 特殊类型电梯 进口各种类型电梯 C B C B C 电 梯 按型号规格单独实施 根据电梯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按所属类型、型式各种型式 与等级电梯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 设备种类 设备类型 等级 设备型式 通用桥式起重机 电站桥式起重机 A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 架桥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桥式 起重机 起 重 机 械 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单梁悬挂起B 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防爆梁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C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门式 起重机 A 电站门式起重机 装卸桥 B 通用门式起重机 C 通用门式起重机 320t≥G>50t S≤50m;H≤16m 320t≥G≥1t G≥1t 50t≥G>20t 制造许S≤50m;H≤可 16m 20t≥G≥1t S≤50m;H≤ 16m 省级 按额定起重量、跨度、高度向下覆盖 额定生产率向下覆盖 按额定起重量、跨度、高度向下覆盖 10t≥G≥1t G≥1t 20t≥G≥1t G>10t G≥1t 50t≥G>20t 按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有防爆性能的,按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制造许可 省级 320t≥G≥1t 制造许可 国家 参数 320t≥G>50t 许可方式 受理机构 覆盖范围原则 制造许可 国家 设备种类 设备等类级 型 设备型式 参数 315tm≥G·R>63tm G·R≤4000tm 63tm≥G·R>40tm G·R≤40tm 900tm≥G·R>200tm 60t≥G>20t 1200tm≥G·R>300tm 100t≥G>40t G·R≤200tm G≤20t G·R≤300tm G≤40t G≥1t 320t≥G>60t G≥1t 60t≥G>1t 60t≥G>1t G·R≤2000tm G≥1t 制造许可 省级 制造许可 国家 制造许可 省级 许可方式 受理机构 覆盖范围原则 普通塔式起重机 塔A 电站塔式起重机 式 塔式皮带布料机 起重机 B 普通塔式起重机 C 普通塔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流履带起重机 动式 起轮胎起重机 重B 机 履带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 A 制造许可 国家 额定起重力矩向下覆盖 额定生产率向下覆盖 额定起重力矩向下覆盖 制造许可 国家 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向下覆盖 起重机械 制造许可 省级 型式试验 国家 蒸汽铁路起重机 铁路 A 内燃铁路起重机 起重机 B 电力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内燃铁路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电站门座起重机 港口台架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制造许可 国家 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 门座 A 起重B 机

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向制造许可 省级 下覆盖 设备种类 设备等类级 型 设备型式 参数 许可方式 受理 机构 覆盖范围原则 起重机械 升降机 曲线施工升降机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A 置 电站提滑模装置 升船机 施工升降机 B 简易升降机 升降作业平台 高空作业车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A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B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电站牵张设备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A 内燃侧面叉车 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 三向堆垛叉车 托盘堆垛车 制造许可 G≥0。5t 制造许可 国家 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 省级 额定速度向下覆盖 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 缆索 起重机 桅杆 起重机 旋臂式 起重机 型式试验 国家 制造许可 国家 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 制造许可 省级 起 重 机 械 C G≥1t 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 轻小型 起重设备 制造许可 国家 额定提升能力向下覆盖 防爆叉车 设备种类 设备类型 轻小型 起重设备 许可方式 受理机构 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参数 覆盖范围原则 等级 设备型式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防爆气动葫芦 钢丝绳电动葫芦 环链电动葫芦 气动葫芦 钢丝绳电动葫芦 环链电动葫芦 气动葫芦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G≥1t 制造许可 省级 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B G>10t 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 C 10t≥G≥1t 型式试验 国家 按型号规格单独实施 起 重 机 械 机械式 停车设备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A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制造许可 国家 层数多少向下覆盖 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 起升高度限制器 防坠安全器 制动器 设备种类 设备类型 等级 设备型式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超大型 起重机械 电站塔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起 重 机 械 特殊类型 起重机械 门座起重机 电站门座起重机 参数 G>320t G>320t或S>50m G·R>315tm G·R>4000tm G·R>900tm;G>60t G·R>1200tm;G>100t G>320t G>60t G·R>2000tm 型式试验 国家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 型式特殊 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进口各类 起重机械 按所属类型、型式与级 各种型式 别起重机械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 单台实施,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许可方式 受理机构 覆盖范围原则 注:1。受理机构注“国家”的是指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省级\"的是指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产品,其中有规定为“国家”受理的,该单位所有申请均由“国家”受理;

2.所有参数中V代表额定速度,电梯参数中的Q代表额定载荷,各类起重机中的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H代表高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3.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按级别向下覆盖,取得A级资格的,补充申请B级或C级同类或其它类型设备资格时,只进行相应等级设备型式试验,必要时补充审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内容;

4.型式试验按表中同型式覆盖范围原则执行,不同类型设备型式试验分别进行.

附件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起重机械

产品名称 基本条件 注册资金(万元) 人员要求 机械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检验人员 A 1500 13 8 高级工程师 8名,其中3名工程师 起重机械 B 800 7 4 高级工程师 6名,其中2名工程师 C 300 4 2 工程师 4名,其中1名工程师 电工8名以上,电焊电工6名以上,电焊电工4名以上,电焊工40名以上,均工25名以上,均有工10名以上,均有技术工人 有资格证 资格证(电动葫芦企资格证(电动葫芦业电焊工数量不作要企业电焊工数量不求) 生厂房建筑面积3000(结构车间至产(m2) 少1600) 2000(结构车间至少1000) 作要求) 1000(结构车间至少600) 条件 桥式起重机 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镗床或专用镗床(4)龙门刨(5)焊接设备 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或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和门式起重生产设备 机 塔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自动埋弧焊机(4)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5)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6)钢轨校直设备(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1)焊接设备(2)自动下料自动切割设备(3)自动冲剪折边设备(4)油压机或水压机(5)数控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7)涂装设备(8)平板机。 (1)剪板机(2)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4)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5)机加工设备(6)碳弧气刨(7)焊接设备. (1)剪板机(2)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3)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等焊接设备(4)碳弧气刨(5)钢材自动或半自动下料设备(6)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缆索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旋臂式起重机 生产设备 升降机 升船机须具备:(1)卧式车床(2)卷板机(3)油压机、压力机(或折弯机)(4)刨边机(5)剪板机(6)平板机(7)数控切割机(8)钢材预处理设备(9)金属防腐、涂装设备(10)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 其它升降机械须具备:(1)切割设备(2)焊接设备(3)涂装设备(4)机加工设备。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设生产条件 轻小型起重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备,包括减速器箱体箱盖加工专用机床(2)焊接设备。 叉车:(1)焊接设备(2)机加工设备(2)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3)涂装设备(4)铸造设备。 (1)型钢校直、钢板校平设备(2)焊接设备(3)剪板、折弯设备(4)表面涂装设备(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梁式起重机须具备:(1)主梁连接板点焊胎具(2)主梁U型槽拼接点焊胎具(3)主梁U型槽与工字钢连接胎具(4)主梁焊接翻转台(5)端梁焊接胎具(6)U型槽冲模(7)工字钢拱度加工设备桥式起重工艺装备 门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8)主端梁连接孔钻模(9)起吊设备(悬挂起重机(1)、(8)不需要)。 其它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小车轨道压板压模(7)小车轨道压板压紧夹具 (8)起吊设备。 (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1)标准节工装(2)吊臂工装(3)塔顶工装(4)平衡臂工装(5)套(1)Ф1600mm卧床(起重量〈20t);Ф3000mm卧床(起重量≥20t)(2)CO2气体保护焊机和自动埋弧焊机(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4)切割机(5)油压机或压力机、折弯机。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1)机加工设备(2)切割设备(3)焊接设备。 机 架工装(6)上支座工装(7)下支座工装(8)小车工装(9)起吊设备。 (1)起重臂加工工装(2)回转平台加工工装(3)车架加工工装(4)起吊设备(5)拼接平台(6)变位机(7)热加工工装(模锻,热处理等A级要求)。 (1)起重臂加工工装(2)回转平台加工工装(3)车架加工工装(4)起吊设备。 流动式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缆索起重机 桅杆起重工艺装备 机 旋臂式起重机 升降机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起吊设备(3)装配平台(4)标准节工装(5)吊笼工装。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轻小型起重设备 生产条件 桥式起重机 检测检验仪器 门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装备如:卷筒外壳焊接夹具等(2)起吊设备(3)装配工作台. 叉车:(1)车架,门架,护顶架工装和专用工装(2)装配用起重设备。 (1)根据工艺要求配备的主要机加工工艺装备(2)装配平台(3)起吊设备(4)试验场地. 梁式和桥式起重机须具备:(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 (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 塔式起重机 (1)砝码(2)经纬仪(3)水准仪(4)兆欧表(5)接地电阻测试仪(6)万用表(7)秒表(8)钢卷尺(9)探伤设备(10)声级计(11)钳形电流表。 (1)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2)焊接定位胎具。 (1)铸造平台(2)桥架焊接翻转装置(3)小车架焊接翻转装置(4)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焊接定位胎具(5)小车架弯板、端梁弯板加工胎具(6)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1)承载索索头浇铸工艺装备(2)组装场地及相应的起吊设备。 (1)起重臂加工工装(2)桅杆加工工装(3)起吊设备。 (1)标准重块(2)直线跑道(3)压力表(4)声级计(5)静态测试平台(6)温度计(7)角度测量仪(8)电流表、电压表、转速流动式起重机 表(9)管形测力计(10) 标准(或设计)规定坡度的坡道或行驶牵引综合测试仪器(11)探伤仪(12)化学分析(13)疲劳试验机(14)漆膜测厚仪(15)千分尺(16)百分表(17)硬度计(18)光度计. (1)标准重块(2)标准试验路轨(3)压力表(4)声级计(5)静态铁路起重机 测试平台(6)温度计(7)角度测量仪(8)转速表(9)测力计(10)射线探伤、磁粉或超声波探伤仪(11)弹簧压缩试验机(12)红外线测量仪(13)专用精密测量卡尺(14)油管水压机。 (1)经纬仪(2)水准仪(3)框式水平仪(台架式起重机不需要)(4)声级计(5)500V兆欧表(6)30m、50m经检定的钢卷尺(带修正值)(7)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8)二级(及以上)角尺(9)漆膜测厚仪(10)钢丝(Ф0。49~Ф0.52)(11)150N重锤(12)千分尺(13)百分表(14)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15)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16)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1)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2)二级(及以上)角尺(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塞规、环规、(包括1:10锥度塞规)(4)X射线试验机和超声波探伤仪(5)冲击试验装置(6)测厚仪(7)粗糙度仪(8)静态电阻应变仪(9)经纬仪(10)水平仪(11)材料化学检验仪器(12)金相组织检测仪(13)分析天平(14)材料试验机(最大负载30t)100t. (1)砝码(2)经纬仪(3)兆欧表(4)接地电阻测试仪(5)万用表(6)秒表(7)钢卷尺(8)探伤设备(9)声级计(10)钳形电流表。 (1)漆膜测厚仪(2)千分尺,百分表(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焊缝检查尺)(4)超声波探伤仪。 升船机须具备:(1)布氏硬度计和洛氏硬度计(2)二级(及以上)角尺(3)各种样板(含焊缝样板)、塞规、环规(包括1:10锥度塞规)(4)X射线探伤仪和超声波探伤仪(5)材料试验机(6)冲击试验装置(7)测厚仪(8)粗糙度仪(9)静态电阻应变仪升降机 (10)经纬仪(11)水准仪(12)水平仪(13)材料化学检验仪器(14)金相组织检测仪(15)分析天平(16)温湿度计(17)测速度器(18)振动测量仪(19)声级计(20)必备的电工仪表。 升降台须具备:(1)坡度为2。5%和10%的试验斜面(2)声级计(3)砝码(4)钢板尺(5)钢卷尺(6)静态应变仪(7)角度仪(8)秒表(9)电流表(10)温度计(11)压力传感器(12)拉力传感器。 葫芦生产厂须具备:(1)箱体箱盖中心距检测装置(2)齿轮检测仪器及设备 (3)材料理化分析仪器(4)清洁度检测仪器(5)电动葫芦试验台(包括相应砝码、调压装置)(可测功率、电压、电流、频率、制动下滑量)(6)声级计(7)硬度计(8)漆膜测厚仪。 叉车生产厂须具备:(1)声级计(2)500V兆欧表(3)材料化学成分分析仪器(4)符合JB/T3300—1992的试验载荷块(5)温度计(6)电流表(7)电压表(8)转速表(9)管型测力计(10)角度测量仪(11)静态测试平台(12)制动距离测试器具或仪器设备。 叉车生产厂另须具备实验场地:(1)直线跑道,宽度不小于5m,内燃叉车生产企业跑道长度不小于100m,蓄电池叉车生产门座起重机 缆索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旋臂式起检生测产检条验件 仪器 重机 轻小型起重设备 企业跑道长度不小于60m(2)具有与企业生产叉车设计相同坡度的坡道(或设计值±2.5%的坡道),设计坡度≥15%的还应有15%坡度的坡道. 机械式停车设备 (1)无损探伤设备(2)声级计(3)绝缘电阻表(4)接地电阻测量仪(5)万用表(6)经纬仪(7)水准仪(8)照度计 (1)《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1993)(2)《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6788.1—1995~GB/T16788。15-1995)桥式起重机 (3)《防爆桥式起重机》(JB/T5897—1991)(4)《绝缘桥式起重机 技术条件》(JB/T8907-1999)(5)《电动单梁起重机》(JB/T1306-1994)(6)《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JB/T2603—1994)(7)《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3695—1994)。 门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1)《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1993)(2)《水电站门式起重机》(JB/T6128—1992)。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2)《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 (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JB/T8716—1998)流动式起重机 技术文件等 标 铁路起重准 机 (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技术条件》(JB/T9738—2000)(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4560-1993)(4)《大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JG/T5318—1991)(5)《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55-1994). 企业标准。 (1)《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JT400—1999)(2)《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试验方法》(JT/T337—1997)(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技术条件》(JT/T5036.2-1993)门座起重机 (4)《港口固定起重机安全规程》(JT421-2000)(5)《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7495-1998)(6)《港口起重机风载规范》(JT/T90—1994)(7)《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安全要求》(JT399-1999)(8)《港口起重机稳定性基本要求》(GB/T18439-2001)。 缆索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旋臂式起重机 升降机 (1)《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程》(JB/T5320—2000)(2)《剪叉式《旋臂起重机》(JB8906—1999)。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升降台》(JB/T9229。1—1999~JB/T9229。3—1999)(3)《升降机术语》(GB/T7920。3—1996)(4)《高空作业机械》(JG5099-1998)(5)《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0—1998)(6)《臂架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1-1998)(7)《套筒油缸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2-1998)(8)《桅柱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3—1998)(9)《桁架式高空作业平台》(JG/T5104—1998)(10)《高空作业车 技术条件》(GB/T9465。2-1988)(11)《施工升降机 技术条件》(GB/T10054-1996)(12)《施工升降机 安全规则》(GB/T10055—1996)。 葫芦:(1)《钢丝绳电动葫芦》(JB/T9008。1—1999 ~JB/T9008.6—1999)(2)《环链电动葫芦 技术条件》(JB/T5317.2-1991)(3)《环链电动葫芦用电动机》(JB/T5317.3—1991)。 叉车:(1)《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JB/T3300—1992)轻小型起重设备 标 准 技术文件等 机械式停车设备 (2)《侧面式叉车》(JB/T9012—1999)(3)《前移式叉车基本参数》(JB/T3244—1999)(4)《插腿式叉车基本参数》(JB/T3340—1999)(5)《托盘堆垛车基本参数》(JB/T3341-1999)(6)《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7)《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1993)(8)《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1993)(9)《蓄电池搬运车整机试验方法》(JB/T7635-1994)(10)《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16178—1996)。 (1)《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2)《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09-1999)(3)《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10-1999)(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215-2000). 所有申请取得制造许可的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图纸完整、正确、齐图纸 工艺文件 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全、统一,符合有关标准,套(份)数满足生产要求,图纸签字齐全,并核对所提样机是否按图纸制造. 关键工艺、焊接、主要机加工件、装配、涂装、检验等的工艺文件正确完整,符合工厂的工艺流程。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防撞装置(缓冲器)。 附件3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评审机构 (章) 评 审 员 评审组长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说 明

一、评审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中的现场

评审工作.

二、评审细则分为两部分内容:(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三、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四、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五、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一)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

(二)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三)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 六、评审第二部分时,应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制造过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1。1 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营业执照 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核对注册资金应与申请项目范围对应要求相适应. 1.2 查看企业税务登记证应齐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机构 税务登记全,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帐证 号。 #1. 现场核实。 法人条码1。3 应有法人条码证书并记录证书 企业机构代码 2。1 厂长(经理)应在本单位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其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人 及掌握法规与标准情况等,应能满足规则和《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2. 2.2 各类技术人员的学历、职人员 技术人员 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2.3 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专检查文件及现场座谈.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 检验人员 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2。4 各类作业人员的数量及其作业人员 资格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3。 工作场所 3。1 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 按企业申证 对不满足评的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厂房范围检查工作场审要点中的申基础设施提供 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所的最大能力。 证规格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3。2 企业应具有满足《基本条 按申证范 对不满足评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围,检查其现有审要点中的申备。 生产设备和工艺证规格要求的(可检查设备档(工序外委时案并进行现场核可不提供相应实)。 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须具有外委产品的检测能力). 3。3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与装备的生产能力判为不符合。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相适应。 和 工艺装备 评审项目 3.4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 现场抽查任意单能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元任意规格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台(不足3台的全 不满足评审要查)进行检查,其点中的要求判为生产能力通过现场不符合。 生产进行验证。如产品不合格,允许加倍验证一次。 生产设备和 3基础设施提。 工艺装备 3.5 企业应具有满足《基本条 按其申证范围,件》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对于检查其现有检测设 对不满足评审装配型企业,必须有出厂检测备(及计量设备、标要点中的申证规准物质)的检测能格要求的判为不实)。 3.6 检测设备应与生产能力相力(进行现场核符合。 适宜。 3。7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应 抽取2—3个检 不满足评审要供 检测设备 设备) 满足检验要求。 验项目进行检验,点中的要求判为验证检测设备能力. 不符合。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评审评审内项目 容 评审要点 1.1 企业应形成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文件;应经过厂长(经理)批准. 1.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包括产品质量改进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内容;全体员工应理解质量方针.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不符合-—- a)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b)质量管理体企业应1. 建立质质量量管理1.3 质量目标应分解到企业的相关职 通过审查系运行无效; 管理体系,能和层次上;应可测量;应与质量方针体系形成文保存一致。 总要件,加1。4 质量手册应包括: 求 以实施和保存. 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企业的正式 c)未建立质量文件和座谈方针和质量目寻找客观证标; 据。 d)质量目标未进行分解; e)未提供质量手册; f)缺少规定的程序文件;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 1.5 企业应建立: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g)缺少大部分过程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 情况。 质企业应建 c)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量立质量管 d)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管理体系,理形成文 e)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f)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6 企业应明确销售、设计开体件,加以发、采购、生产制造、检验、安装系实施和保和服务等过程,并建立为确保上述总存。 要求 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1。7 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包过程,企业应明确对其实施控制的要求。 2.1 应以文件形式明确企业机构及 检查文件规其职能分配;应以文件形式明确企定,并与厂长业内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经理)、管理文件应经厂长(经理)批准。 者代表和主要岗或分别座谈了解2.2 各岗位有关人员应了解其职位有关人员集中1。不符合—-- a)无文件规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b)各岗位人员职责、权2.3 厂长(经理)应指定管理者代职责沟通及履行不了解其职责、管权限; 限管理者表;应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和权情况。 c)未进行管理理限。 与厂长(经代表管理评审或管理评审职2.4 管理者代表应了解并履行其职理)座谈了解管评审 结果无改进决责 责和权限. 理评审情况并检2.5 厂长(经理)应按企业规定的查管理评审记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录。 结果应包括与体系有效性的改进或产品的改进或资源需求的变化;应保存管理评审的记录。 定。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2. 责. 3.1 文件控制程序应规定文件的编质量管理制、审批、发放、回收、更改、借制程序。 a)文件控制程3阅等控制要求。 体系所要 分别在文件序不符合要求; 。 3.2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授权人批管理、使用部门 b)文件的审求的文件准;应保证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与文各抽3—5种文批、发放、回应予以控适宜的。 件 件检查程序执行收、更改未按程制。 3。3 文件更新应得到再次批准并按企业的规定进行更新。 情况。 序执行。 检查文件控1.不符合——— 评审项目 质量管理件的有效版本。 3。4 应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体系所要3。5 文件应清晰、易于识别。 文求的文件3。6 作废文件应进行适当的标 件 应予以控识。 制. 4。 对合同产品要求的确定3.7 外来文件应能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4.1 企业应确定合同中对产品的有关要求。包括: 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服务的要求; 企业应确 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定并评审合同中对求 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抽查合同和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评审记录 d)企业确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4。2 企业应评审合同中对产品的有关要求。包括确保: a)在企业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 1。不符合—--未对合同中的产品要求进行确定和评审。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产品的要求; 和评审 b)产品要求得到规定; c)企业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评审的结果应保存。 5.1 企业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 检查企业申的输入,并保存记录. 5.2 设计输入应包括: a)功能和性能要求; b)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考的信息; 要求。 规定的法规及标准 #5.4 报的不同型号的1.不符合——— 最大规格产品的 a)企业申报的不设计文件(包同型号的最大规格括:设计输入、产品的设计文件未评审、设计确制(行业联合设计要点的要求。 计输入、设计评 设计和 开发 5. 设计和 开发 设计输入 c)适用时,以前类似设计可参设计输出、设计按要求进行设计控 d)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认)应符合评审的产品可不检查设5.3 企业应具有《基本条件》中 检查所有申审、设计确认文证覆盖的产品图件); 纸应齐全。 b)设计输出文件 企业应形成完整的设计输 抽某规格产主要性能参数未满点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输出的要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出文件.申证产品所覆盖的各规品的设计文件重足法律法规或标准#设计输格型号图纸应齐全。 5.5 设计输出文件应: 出 a)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以提供不同型 关法规、标准要求; 求;设计文件技术指标应符合有 设计确认可足要求的情况。 号的最大规格产3。申证覆盖的产缺总图或部装图或5%以上零件图时,发证时不能覆盖该规格。 4.未对最大规格的 b)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品的型式试验报品图纸中,某规格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应符告。 #设计输出 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尺寸及公差、技术要求等应明确、合理,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则); c)给出指导采购、生产和服务的适当信息; d)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e)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如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 f)发放前得到批准. 5.6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 5。7 设计评审应确保: a)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职能的代表; b)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5。8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进行确认。 #设计确产品进行设计确认需降规格发证. 设计评审 5.9 设计确认应确保: a)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 b)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6。1 企业应制定选择、评价和 检查企业是1.不符合--— 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和选择供方。 否确定了选择、 a)未对供方进的准则。 b)重要零部件6。2 企业应根据上述准则评价评价和重新评价行评价; 认 6。 采购 企业应确6.3 评价记录应予以保存。 保采购的产品符合 抽查重要零未在合格供方中采6。4 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部件的供方档购; 划、采购合同等)应充分与适宜案,确定评价是 c)对重要零部件地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否符合要求。 未按规定进行型式 抽查采购文试验和进货检验。 件并在企业的现2。有缺陷——-认重要零部件是未满足要求的情采购。 规定的采括: 购要求。 a)对采购产品的要求; 方法、加工设备的认可要求; 求; b)对采购产品制造过程、制造场进行核实,确除上述不符合外的 c)对外包过程人员资格的要否在合格供方中况. d)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评审项目 6。5 企业应对采购文件进行 抽查采购文 审批。 件,确定其是否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6企业应确保6。6 企业应确定并实施检验充分、适宜且经。 采购的产品采符合规定的购 采购要求。 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过批准。 求。 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 抽查重要零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进货检验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规定进行。 7。1 企业7。1.1 企业应对生产制造过 检查技术部1。不符合——- 7应策划并在程制定必要的工艺文件,关键门是否对生产过 a)未制定工艺。 受控条件下生进行生产制产造。 工序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并在程进行了策划,文件; 使用处可获得; 整、统一。 工艺文件是否正 b)工艺文件主要一。是否进行了律法规或标准或图纸要求; 检查现场是 c)未对特殊过息、作业指导书基本无效; 7。1.2 工艺文件应正确、完确、完整、统性能参数未满足法制#7.2 企业应7。1。3 应使用适宜的设备传递; 造对特殊过程进行生产制造; 程7。3 企业控应在产品实置进行生产制造; 过实施确认。 7。1.4 应使用监视和测量装否获得有关信程进行控制或控制7。2.1 有焊接过程和无损检等; d)未对产品进制 现的全过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责任人。 测时,应任命了有资格的焊接 检查现场执行防护,造成大量行工艺情况;重产品不满足要求。 中使用适宜7.2.2 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应点检查关键工2.有缺陷---除上的方法识别进行了资格认可。 产品。 7。4 企业应针对监视序、特殊过程; 述不符合外的未满7。2.3 重要受力构件焊接,应 检查设备管足要求的情况。 规定了焊接工艺规程(WP理部门对设备的S)、焊接工艺评定(PQ控制情况;重点R)、焊缝检查方法和返工操检查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设备 检查现场设好性; 和测量要求作程序,应按规定实施. 状态。 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进行了设备能力认可。 行监视。 识别产品的7。2。4 特殊过程的设备应控制情况; 7。5 在有7。2.5 应对特殊过程操作进备的适宜性、完7.3。1 应采用了适宜的方法 检查仓库、识别产品确保产品不混用。 生产现场的标识企业应控制7。4。1 应采用了适宜的方情况、防护情况并记录产品法识别产品的检验状态确保不及可追溯性; 的唯一性标合格产品不投入使用和安装。 检查可追溯识. 7.6 在内部处理和交付7。5.1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有关记录。 时,应按规定控制和记录。 7。6。1 企业应对采购产品进厂到成品交付到预定的地点到预定的地全过程提供产品防护,这种防点期间,企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业应针对产贮存和保护。 品的符合性提供防护。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8.1 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保存校准和检定企业应根据#8. 检查计量管理部门文件和记录; 现场抽查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测量要求并识别其校准状态; 验证出厂检验能力是否具备,并满足申报产品的最大规格的要求. 1。不符合--- a)对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未进行校准或检定; b)出厂检验能力不具备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3。出厂检验能力不满足申报的某规格产品要求时,发证时不能覆盖该规格产品。 1。不符合-—— 记录。 8。2 当不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时,应制定校准或检定的规程,并按规程进行校准。 8.3 应能识别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状态. 8。4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企业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8.5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检验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 工艺要求和监视检验要求确装置定所需的监和检视装置和检测设测设备,确备的保监视和检控制 验的结果有效。 9。1 应对适当阶段(如采购产品进厂、生产制造、成品出厂)的检验明确要求,包括检验项企业应对产目、检验方法、检测器具要求、品的特性进抽样要求、判定准则、记录要求#9. a)未按要求进 检查所有申行检验; 证产品检验文 b)没有证据证件,并抽查各型明合格产品出厂; 号产品的检验记 c)产品出厂检验录。 不符合标准要求 检查型式试 d)型式试验不符验报告是否符合合要求。 要求。 e)抽取的某规 现场抽取某格产品进行部分出规格产品进行部厂项目检验不合分出厂项目的检格。 验。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行检验,这等. 产品种检验应在9。2 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 产品实现过9.3 应保存检验记录,记录应指程的适当阶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段进行。 9.4 应确保合格产品出厂,合格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9。5 型式试验应按要求进行。 企业应确保1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明确 检查文件和1。不符合--- 不符合产品对不合格品标识、记录、隔离、记录。 10. 要求的产品评审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格品控制。不合行控制。 控制 格品控制以10.3 应保存不合格的性质以及及不合格品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处置的有 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 a)不合格品控制 检查现场对程序不符合要求; 情况. 未按要求进行控制; 不合得到识别和10.2 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不合格品控制的 b)对不合格品 评审项目 关职责和权10。4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 10限应在形成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 。 文件的程序10。5 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不合中作出规现产品不合格时,应采取相应的格品定。 控制 11。1 在规定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如法规、标准或合同规企业应对服11. 服务 务进行控制,确保满足用户要求。 定),企业应明确对服务的实施、验证和报告的控制要求。 11.2 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并进行资格认可. 11。3 服务用的检测设备应满足服务要求并进行检定. 11。4 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服务,并确保用户满意。 检查文件和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 1。不合格———未明确对服务的控制要求或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主要用户有投诉。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措施 c)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大量产品不合格。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2。1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12. 记录 企业应对记录进行控制。 12.2 应建立并保存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如检验记录、加工程序测验报告、射线检测底片及评片单、超声波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等. 12.3 记录应保存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13。1 内部审核程序应对策划和实施审核、报告结果以及保存记录的职责和要求作出规定。 13。2 应对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并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13企业应按规。 定的时间间内部隔进行内部审核 审核。 结果。 13。3 审核方案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13.4 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应不审核自己的工作。 13.5 应按审核方案实施审核,并保存记录。 13.6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检查文件和记录、座谈了解。 1.不符合—-—内部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内部审核或内审不符合要求。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检查程序文件并抽查记录的控制情况。 1。不符合—--记录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程序要求进行控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4. 企业应采取14.1 企业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 检查文件和1。不符合--—纠纠正措施,以消序,应规定: 记录. 正和预防措施控制和预除不合格和 a)确定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及 现场了解不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防措潜在不合格其原因; 止不合格的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发生和再发 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生。 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4。2 应按程序规定进行实施。 15。1 应建立并保存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监检的程序规定。 企业应执行15.2 应建立并保存《特种设备#15. 国家特种设合格、潜在不合未按程序要求采取否需要采取纠正2.有缺陷——-除预防措施。 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施 的原因,防 b)评价防止不合格、潜在不合格情况,确定是过措施. 制造许可证》使用、保管、换证安全 备安全监察申请的程序规定. 监察 法律法规的15。3 应建立并保存标注《特规定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效期的程序规定,售出安全装置、重要受力构件或产品及其相应编号应记录并保存。 查阅有关文件及座谈了解. 未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

制造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抽查设备名称(种类): 类型: 型式: 购货方: 最终用户:

产品编号: 总装图号: 完工日期: 执行标准: 主要参数:

当以上抽查设备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尽量抽取1台设备验证,确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抽取2台或多台):

补充抽查设备名称(种类): 类型: 型式: 购货方: 最终用户:

产品编号: 总装图号: 完工日期: 执行标准: 主要参数:

补充验证的项目编号: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项目 1.1 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营业执照 #评审结果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 不适用 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核对注册资金应与申请项目范围对应要求相适应。 1.2 查看企业税务登记证应齐 1。 机构 证 税务登记全,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法人条码1.3 应有法人条码证书并记录证书 企业机构代码 2.1 厂长(经理)应在本单位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技术负责技术负责人,其学历、职称、专业、工人 作经历及掌握法规与标准情况等,应能满足规则和《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2.2 各类技术人员的学历、职技术人员 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2.3 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检验人员 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 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2。4 各类作业人员的数量及作业人员 其资格应满足《基本条件》中 的规定。 2。 人员 #工作场所 3。1 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需 3。 基础设施提供 和 要的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厂房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3。2 企业应具有满足《基本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生产设备艺装备。 3。3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 3。4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3.5 企业应具有满足《基本条件》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对于装配型企业,必须有出厂检测检测设备 设备) 3.6 检测设备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宜. 3。7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 工艺装备 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评审项目 1.1 企业应形成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文件;应经过厂长(经理)批准。 1。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包括产品质量改进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内容;全体员工应理解质量方针。 1。3 质量目标应分解到企业的1. 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 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存. 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应可测量;应与质量方针保存一致。 1.4 质量手册应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5 企业应建立: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c)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d)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e)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f)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6 企业应明确销售、设计开发、采购、生产制造、检验、安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记录 符合 评审结果 有缺陷 不符不适合 用 装和服务等过程,并建立为确保上述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1。7 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包过程,企业应明确对其实施控制的要求。 2。 2。1 应以文件形式明确企业机 管职责、权限构及其职能分配;应以文件形式理管理者代表明确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的职职管理评审 责 评审项目 2。2 各岗位有关人员应了解其职 责。 2。3 厂长(经理)应指定管理者代责、权限;文件应经厂长(经理)批准. 评审结果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记录 符合 有缺不符不适陷 合 用 2. 表;应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管职责、权限2.4 管理者代表应了解并履行其职责理管理者代表和权限。 职管理评审 责 2.5 厂长(经理)应按企业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结果应包括与体系有效性的改进或产品的改进或资源需求的变化;应保存管理评审的记录。 3.1 文件控制程序应规定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回收、更改、借阅等控制要求. 3.2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授权人批准; 应保证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3.3 文件更新应得到再次批准并按企3. 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 业的规定进行更新. 3。4 应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5 文件应清晰、易于识别. 3。6 作废文件应进行适当的标识。 3。7 外来文件应能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4。 对合同产品企业应确定要并评审合同求中对产品的的要求 确定和评审 评审项目 5. 设计和 开发 设计输入 评审内容 4。1 企业应确定合同中对产品的有关要求。包括: 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服务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企业确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4。2 企业应评审合同中对产品的有关要求。包括确保: a)在企业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 b)产品要求得到规定; c)企业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评审的结果应保存。 评审结果 评审要点 考核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不 适 合 用 5.1 企业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存记录。 5。2 设计输入应包括: a)功能和性能要求; b)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c)适用时,以前类似设计可参考的信息; d)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5.3 企业应具有《基本条件》中规定的法规及标准 #5.4 企业应形成完整的设计输出文件.申证产品所覆盖的各规格型号图纸应齐全。 5。5 设计输出文件应: a)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设计文件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b)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设计 标、编号、图面质量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尺寸及公差、技术要求等应 明确、合理,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则); c)给出指导采购、生产和服务的适当信息; d)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e)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如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 f)发放前得到批准。 5.6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 输出 设计 5.7 设计评审应确保: 评审 a)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职能的代表; b)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5。8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进行确认。 5。9 设计确认应确保: #设计 a)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 b)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确认 用途的要求; 评审项目 6。1 企业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6。2 企业应根据上述准则评价和选择供方。 6.3 评价记录应予以保存。 6.4 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合同6。 采购 企业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等)应充分与适宜地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a)对采购产品的要求 b)对采购产品制造过程、制造方法、加工设备的认可要求; c)对外包过程人员资格的要求; d)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6.5 企业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批. 6。6 企业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7.1 企业应7.1。1 企业应对生产制造过程制定必要策划并在受的工艺文件,关键工序应制定作业指导7。 控条件下进书;并在使用处可获得; 生行生产制7.1。2 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 产造。 制#7.2 评审结果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 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不适合 用 7。1。3 应使用适宜的设备进行生产制 企业造; 造应对特殊过7。1.4 应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生产过程实施确制造; 程认。 7。2。1 有焊接过程和无损检测时,应的7。3 企业任命了有资格的焊接责任人和无损检测责控 应在产品实任人。 制 现的全过程7.2。2 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了资中使用适宜格认可。 的方法识别7.2。3 重要受力构件焊接,应规定了焊接 产品。 工艺规程(WPS)、焊接工艺评定(PQ7。4 企业R)、焊缝检查方法和返工操作程序,应应针对监视按规定实施。 和测量要求7.2。4 特殊过程的设备应进行了设备能识别产品的力认可。 状态. 7.2.5 应对特殊过程操作进行监视。 7。5 在有7。3.1 应采用了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确可追溯性要保产品不混用。 求的场合,7。4.1 应采用了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的企业应控制检验状态确保不合 并记录产品 评审项目 的唯一性标格产品不投入使用和安装. 7. 生产制造过程的控 制 识。 7。5.1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按规定7.6 在内部控制和记录. 处理和交付7。6.1 企业应对采购产品进厂到成品交到预定的地付到预定的地点全过程提供产品防护, 点期间,企业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应针对产品存和保护。 的符合性提供防护。 8.1 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应按照规定的#评审结果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不适合 用 企业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检验要求确定所需的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确保监视和检验的结果有效。 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保存校准和检定记录。 8.2 当不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时,应制定校准或检定的规程,并按规程进行校准. 8.3 应能识别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状态. 8.4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企业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8.5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8。 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的控制 和检验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 9.1 应对适当阶段(如采购产品进厂、生产制造、成品出厂)的检验明确要求,企业应对产#9。 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测器具要求、抽样要求、判定准则、记录要求等。 9.2 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9。3 应保存检验记录,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9.4 应确保合格产品出厂,合格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9。5 型式试验应按要求进行。 品的特性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应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产品检 验 企业应确保1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明确对不合格10不符合产品品标识、记录、隔离、评审和处置的职。 要求的产品责和权限。 不合得到识别和10。2 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控 格品控制。不合制。 控制 格品控制以10.3 应保存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及 取的任何措施的记 评审项目 10。 不合格品控制 不合格品处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 置的有关职10.4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责和权限应再次进行验证. 在形成文件10.5 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的程序中作合格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出规定。 评审结果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 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不适合 用 11.1 在规定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如法规、标准或合同规定),企业应明确对11企业应对服服务的实施、验证和报告的控制要求。 11.2 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并进行资格认。 务进行控可。 制,确保满服务 足用户要求 11.3 服务用的检测设备应满足服务要求并进行检定。 11。4 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服务,并确保用户满意. 12.1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12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12.2 应建立并保存记录,以提供符合 。 企业应对记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如 录进行控制 检验记录、加工程序测验报告、射线检记录 测底片及评片单、超声波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等。 12.3 记录应保存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13。1 内部审核程序应对策划和实施审核、报告结果以及保存记录的职责和要求作出规定. 13.2 应对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并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13企业应按规。 定的时间间内部隔进行内部审核 审核。 及以往审核的结果。 13.3 审核方案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13.4 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应不审核自己的工作。 13。5 应按审核方案实施审核,并保存记录。 13.6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 评审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记录 评审结果 符不有不项目 14.1 企业编制的形成文件的14. 企业应采取纠措施,以消正除不合格和和潜在不合格预的原因,防防止不合格的措发生和再发施 生。 程序,应规定: a)确定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评价防止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4.2 应按程序规定进行实施. 15。1 应建立并保存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监检的程序规定。 #合 符缺适合 陷 用 企业应执行15.2 应建立并保存《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使用、保管、换证申请的程序规定。 15。3 应建立并保存标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效期的程序规定,售出安全装置、重要受力构件或产品及其相应编号应记录并保存. 15。国家特种设 安全 备安全监察监法律法规的察 规定

注:考核记录中,应记录考核对应内容的实际参数(当评审要点提出具体量值要求时),以及说明评审结果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内容及参数等,记录见证材料相关内容多少以保证见证件的可追溯为原则,最好记录内容能够直接证明评审结果。

附件4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

经申请单位确认的申请取证产品 设备种类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与限定参数 现场评审日期: 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所在评审机构或工作单位 姓名 所在部门 评审组中职务 职务 职称 签字 职称 签字 通报评审报告会申请单位参加成员名单

续报告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现场评审工作概况 评审组评审意见 评审 机构 评审 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 (评审机构印章) 结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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