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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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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篇一: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

(T)、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注:√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有条件允许设臵 第三章 居住用地

第七条 布局准则

(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 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2

注:每户按照3.5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臵,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 规划标准

(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4章的规定执行。 (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第九条 零星建设开发控制

(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篇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所在地镇,建制镇、口岸、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 语

2.0.1 建筑基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简称“基地”) 2.0.2 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

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1

2.0.11 点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0m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建筑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点式建筑视同条式建筑。 2.0.12 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0.13 办公建筑

包括公寓式办公建筑和一般办公建筑。其中,公寓式办公建 2筑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 m,有独

2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150m的,按居

住建筑处理。

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0.14 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 2.0.15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含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2.0.16 绿地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2

3 规划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等公共作用。

3.1.2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1.3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2 总体规划

3.2.1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城镇)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2.2 总体规划一般由市(镇)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3.2.3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1.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各项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2.城市(城镇)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城镇)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城镇)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3.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4.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城镇) 3

发展目标,结合国家、自治区的城市(城镇)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5.资源和环境承载力。分析本辖区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承载水平、环境要素特点和发展条件, 制订差别化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6.城市(城镇)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

演变过程,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维护和强化城市特色的途径和方法;

7.其他专题研究。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前,还可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专题研究。

3.2.4 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

2.原则确定城市(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

3. 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城市(城镇)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

4.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5.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 6.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

7.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构建的目标和要求; 8.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要点。

3.2.5 市(镇)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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