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语斥责,“讼”⾔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将争议的事实⾼于官府,并在官吏⾯前进⾏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
2、当事⼈,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当事⼈)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
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概念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狱政管理等。(三)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部统⼀的成⽂的刑事诉讼法典。⼴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刑事诉讼法和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1、⼆者是形式和内容、⽅法和任务、⽬的和⼿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
案例⼀:某国驻华商社的⼯作⼈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私犯罪活动。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 、适⽤我国法律追究其⾛私罪的刑事责任B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 、适⽤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私罪的刑事责任D 、直接驱逐出境
案例⼆:2004年1⽉5⽇,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了⼀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A 、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B 、适⽤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 、适⽤国际条约
D 、以上都可以
案例三:张某2012年4⽉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争吵,后潜⼊王某住处开煤⽓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案发后张某逃跑。2013年2⽉上海警⽅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部刑事诉讼法?AA 、适⽤新的刑事诉讼法B 、适⽤旧的刑事诉讼法C 、都可以
D 、分时间适⽤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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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效⼒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延伸领⼟的规定(⼆)对⼈的效⼒原则性规定为⼀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外国⼈、⽆国籍⼈。注意例外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适⽤外交途径解决(三)时间效⼒⽣效时间的两种情况:公布之⽇起⽣效;公布⼀段时间以后才⽣效(我国是后者)失效的两种情况:明令废⽌和⾃然失效有溯及⼒(与刑法的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任务和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
刑事诉讼⽬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标,是统治阶级按照⾃⼰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性质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民,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证⽆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1)规定了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2)保证专门机关权⼒⾏使和权⼒制约的统⼀;(3)规定了证据规则,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4)科学设计了程序系统,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5)保障刑法⾼效率实施。2、刑事诉讼法本⾝具有的价值
(1)体现⼀个国家民主、法治、⼈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社会公正的标志。(2)在⼀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并创制刑法。(3)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了实体法的实施。**本章修改内容:刑诉法第2条新旧条⽂对照
第⼆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奴⾪制时期的式诉讼,神明宣判证据制度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分离,实⾏“不告不理”;
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审判以⾔词辩论进⾏,注重发挥争讼双⽅的作⽤,可以互相对质和辩论;
3、裁判者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封建制时期的纠问式诉讼,法定证据制度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纠问式诉讼模式: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2、法官是唯⼀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的,审判⼀般也不公开;4、进⾏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
(三)资本主义英美法系的当事⼈主义诉讼模式和⼤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实⾏⾃由⼼证的证据制度其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2、侦查⾏为不公开,且⾃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诉状⼀并移送。
4、审判阶段,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对案件事实负有责任并可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主义诉讼模式:
1、控辩双⽅地位平等,均有权独⽴收集证据2、起诉时奉⾏“诉状⼀本主义”;
3、审判阶段法官活动被动消极,处于主持者地位⽽不是审问者地位;(四)现在通⾏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和⾃由⼼证的证据制度代表国家⽇本、意⼤利混合式诉讼模式:
该模式保留了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优势的坚守,同时⼤⼒借鉴当事⼈主义诉讼的因
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的平等对抗。
(五)我国由纠问式――职权主义――超职权主义――混合式诉讼模式。事实求是的证据制度。对于发现真实:
发现真实不是诉讼法的唯⼀⽬的
诉讼法与其说是追求如何更好地发现真实,不如说是更合理地发现真实
不择⼿段达到发现真实的⽬的,是诉讼法的⼤忌,也是对法治的诉讼法的三重功能功能1:发现真实功能2:保障公正功能3:提⾼效率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职能1、概念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2、理论上的争议
诉讼职能理论上有三职能、四职能、六职能、⼋职能等等说法,具体包括(1)侦查职能(2)控诉职能(3)辩护职能(4)裁判职能(5)执⾏职能(6)协助诉讼职能(7)诉讼监督职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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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职能(传统的三职能说)――控诉、裁判、辩护职能07年题⽬:下列哪些⼈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A公诉⼈B⾃诉⼈C被害⼈D 控⽅证⼈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选BC
公诉⼈确实承担控诉职能,但他不是诉讼参与⼈(是国家机关),公检法司我国是不算诉讼参与⼈,有⽼师说他们都不是⼈。证⼈是诉讼参与⼈,但不承担任何职能,他就是
如实提供证⾔,他不应该有任何⽴场。刑诉法第106条:“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也称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刑事诉讼结构
指受⼀定诉讼⽬的决定并制约该⽬的,在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控诉、辩护、裁判三⽅刑事诉讼主体的律地位和相互关系。A三⾓形;B线形;C伞形
审判应当是独⽴的,我国不是严格、完全中⽴的,我们的理念是实事求是,法官不能对发现的犯罪⽆动于衷,考题⼀被告被指控抢劫,审理时发现还有杀⼈的⾏为未起
诉,应怎么办?A只对抢劫判决(只看中⽴)B直接对抢劫和杀⼈作出判决(只讲实事求是不讲中⽴) C退回补充侦查 D建议补充起诉。选D。不能直接退回,只能建议 补充或者说变更起诉。
控诉是辩护的对象,先攻击后防御。同时控诉也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在控诉的事实和范围之内。司法要被动。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对刑事诉讼的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为准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原则(职权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负
责。审判由⼈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民、⼈民和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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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机关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民、⼈民和机关进⾏刑事诉讼,应当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律。”(分⼯负责是职权原则必然的体现,互相配合应体现在检警⼀体化上,制约表现在公、检之间有关逮捕犯罪嫌疑⼈以及检、法之间⽆罪判决的⽅⾯)四、⼈民、⼈民依法独⽴⾏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独⽴(⾏使司法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民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
刑诉法第50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修改)
(1)含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效。这⾥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所有法律,如刑法、组织法、法官法、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民法等。
(2)体现:A.证据收集⽅⾯,违法收集的是⽆效的。六、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第12条规定:未经⼈民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具体内容包括:
1、只有⼈民有权确定某⼈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
2、在⼈民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法律效⼒之前,不得将任何⼈确定为有罪;3、⼈民判决被告⼈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七、法律监督原则(新刑诉法修改加强了很多监督的内容,如55条关于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监督,256条关于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的监督,2条特别程序中对强制医疗的监督,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规定:⼈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对⽴案进⾏监督
2、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对侦查⾏为是否合法进⾏监督3、对审判活动进⾏监督4、对执⾏活动进⾏监督
5、对特殊程序进⾏监督(强制医疗等)
不同与三机关互相监督,法律监督是单向的,后者是双向的,不同于的法纪监督,法律监督是对司法机关的职权⾏为进⾏监督,保证诉讼的顺利进⾏,⽽后者的监督是对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的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民、⼈民和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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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辩护权利、回避权利等等) 对于不满⼗⼋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诉讼参与⼈对于审判⼈员、检察⼈员和侦查⼈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侮辱的⾏为,有权提出控告。12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民、⼈民和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对于审判⼈员、检察⼈员和侦查⼈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侮辱的⾏为,有权提出控告。(修改突出强调了对犯罪嫌疑⼈、被感染辩护权的保障,删除原第⼆款,相关条款在特别程序——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统⼀规定)九、依法不追究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禁⽌重复追究原则(我国没有确⽴)
禁⽌重复追究原则,源于古罗马法精神,在⼤陆法系国家称“⼀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称“禁⽌双重危险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在依⼀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罪者,不得就同⼀罪名再予以审判或者惩罚本章修改内容,刑诉法第14条的修改。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民、⼈民、机关,另外还包括机关、保卫部门、监狱、海关所属的⾛私犯罪侦查机构。
(⼀)⼈民
1、决定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2、对该出庭⽽不出庭作证的证⼈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
必要时可以进⾏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为进⾏警告、制⽌以及采取处罚措施;4、执⾏某些判决和裁定;
5、对⽣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提审或者再审。(⼆)⼈民
1、⽴案侦查权,即有权对特定职务犯罪案件⽴案侦查。
2、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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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翻译,回避,是参与⼈
E 员 回避,但不是参与⼈,是专门机关的⼈所有的适⽤回避的⼈⾥⾯,只有鉴定⼈和翻译是诉讼参与⼈,其他都是专门机关的⼈(三)回避的适⽤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
2、本⼈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3、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或诉讼代理⼈的4、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等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四)回避的处理程序
1、回避的提出(三种情形:申请回避、⾃⾏回避和指令回避)
2、可以提出回避的主体(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辩护⼈、诉讼代理⼈——其中辩护⼈、诉讼代理⼈是刑诉法新增的内容——刑诉法第31条)
3、回避的决定(由院长、检察长和机关负责⼈决定)
(注意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五)回避的效⼒
1、对于检察⼈员、审判⼈员的回避⼀经提出,诉讼活动⼀律暂停进⾏;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2、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员和翻译⼈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他们的诉讼活动,适⽤侦查⼈员的规定。
3、被决定回避的机关负责⼈、侦查⼈员、鉴定⼈、员和翻译⼈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辩护制度(⼀)概念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式、辩护⼈的范围、辩护⼈的权利、义务等⼀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辩护⼈的范围1、律师2、⼈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作单位推荐的⼈3、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三)不得担任辩护⼈的范围(1)正在被执⾏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 (2)依法被剥夺、⼈⾝⾃由的⼈; (3)⽆⾏为能⼒或者⾏为能⼒的⼈; (4)⼈民、⼈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员; (5)⼈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7)外国⼈或者⽆国籍⼈。 其中,第4、5、6、7项,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的,可以准许。(四)辩护的种类与⽅式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1、⾃⾏辩护
2、委托辩护(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起)
3、指定辩护: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未成年⼈、可能被判处⽆期、死刑的⼈。三、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名义参
加诉讼,进⾏活动,由被代理⼈承担代理⾏为法律后果的⼀项法律制度。1、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的代理
2、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的委托授权⾏为⽽产⽣的代理。(⼆)刑事代理的种类
1、⾃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接受⾃诉⼈及其法定代理⼈的委托作为代理⼈参加诉讼。(随时委托)
2、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的活动。(审查起诉时委托)
3、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的代理(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委托,⾃诉案件附带随时可以委托)四、管辖制度(⼀)管辖的概念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民组织系统内审判第⼀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
主要包括⽴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案管辖
1、机关受理的案件(注意三⼤三⼩)2、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8章,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9章,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虐待被监管⼈员、暴⼒取证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如破坏选举案,由⼈民⽴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决定,可以由⼈民⽴案侦查。)
3、直接受理的案件直接受理的案件称⾃诉案件⾃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70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246条,暴⼒⼲涉婚姻⾃由257条、侵占270条、虐待260条);(⼀般⾃诉)
(2)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般⾃诉)
(3)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机关或者⼈民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诉)**对于控告、检举和⾃⾸,不论案件是否属于⾃⼰管辖,都不可以推诿(三)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之间,即基层、中级、⾼级和最⾼⼈民之间,在审判第⼀审案件上的分⼯。
根据案件的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社会影响的⼤⼩(1)基层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2)法律对中级的管辖范围规定的⽐较具体
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新法删除了外国⼈犯罪的案件由中级审理的规定,改由基层审理)
(3)上级可以有条件的管辖下级的案件(案情重⼤、复杂的,审理有难度的)2、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民之间按⾏政区域划分的对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1)“犯罪地”的理解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管辖。后者,如流窜作案的、被告⼈作恶多端,在居住地极⼤的,适⽤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2)主要犯罪地的理解
最初受理地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犯罪⼈的⾏为涉及⼏个不同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审判。这⾥的“主要犯罪地”包括数个罪⾏中的主要罪⾏,也包括⼀种罪⾏中的某个主要犯罪情节的犯罪地。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民的管辖范围。
军事和铁路运输,其中铁路运输管辖的有:a.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作区域发⽣的犯罪;b.针对铁路路线、机车车辆、通讯、电⼒等铁路设施的犯罪;c.铁路运输职⼯在执⾏职务中发⽣的犯罪;D.列车上的犯罪。五、法律援助制度
2003年9⽉1⽇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概念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付诉讼费⽤,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由⼈民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帮助的法律制度。(⼆)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因
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的;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
3、⾃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案件被⼈民受理之⽇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的。
4、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或者被告⼈可能被判处⽆期、死刑⽽没有委托辩护⼈的5、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告⼈或者被申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的本章刑诉法修改内容:
刑诉法第20条关于中级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第31条关于辩护⼈、诉讼代理⼈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规定。刑诉法第33条、34条、35条、36条、37条、3、39条、40条、42条、46条、47条的规定都有关于刑事辩护与代理的修改内容,主要是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吸收进刑诉法。第七章 刑事证据⼀、证据的概念、特征1、概念
可以⽤于证明案件⼀切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诉法修改)2、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合法性成为特征的理由:
(1)刑事证据的存在是因为这个社会有法律,⽽其要证明的事实本⾝也是⼀种法律事实;(2)刑事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3)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的主体、程序由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刑事证据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的法定形式有以下8种:(1)物证;
(2)书证;(分列)(3)证⼈证⾔;(4)被害⼈陈述;
(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结论改为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增加辨认、侦查实验)(7)视听资料、电⼦数据。(增加电⼦数据)(⼀)物证1、概念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和痕迹。2、物证的表现形式第⼀,犯罪⼯具;
第⼆,犯罪⾏为直接侵犯的对象物,如赃款、赃物、被害⼈的⼫体等;
第三,其他可供揭露犯罪⾏为,查获犯罪分⼦的物品。如犯罪分⼦所制造的各种⾮法物品,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
假币、海洛因、⽀、弹药等;
第四,犯罪⾏为所产⽣的痕迹物,如指纹、脚印等(⼆)书证1、概念
书证是指以⽂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件或其他物品。2、法律特征
(1)书证具有证明的直接性、明确性和主动性;(2)书证以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3)书证的物质载体形式复杂多样(4)书证有较强的稳定性(三)证⼈证⾔1、概念
证⼈证⾔是指证⼈向司法机关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做的陈述。2、证⼈证⾔的审查判断
证⼈证⾔的审查⼀般应当着眼于以下⼏个⽅⾯:
(1)审查证⼈与当事⼈或者案件结果之间有⽆利害关系;(2)审查证⼈证⾔的来源;(3)审查取得证⾔的⽅法;
(4)审查证⼈证⾔与其他证据是否⼀致;
(5)对于幼年证⼈的证⾔,根据“能辨别是⾮,能正确表达”的条件来判断其有效性3、证⼈出庭作证问题
刑诉法第62条、63条进⾏了规定
第六⼗⼆条 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鉴定⼈、被害⼈因在诉讼中作证,本⼈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临危险的,⼈民、⼈民和机关应当采取以下⼀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作单位等个⼈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特定的⼈员接触证⼈、鉴定⼈、被害⼈及其近亲属;(四)对⼈⾝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鉴定⼈、被害⼈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临危险的,可以向⼈民、⼈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民、⼈民、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增补)
第六⼗三条 证⼈因履⾏作证义务⽽⽀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应当给予补助。证⼈作证的补助列⼊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有⼯作单位的证⼈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资、奖⾦及其他福利待遇。(增补)
第⼀百⼋⼗七条 公诉⼈、当事⼈或者辩护⼈、诉讼代理⼈对证⼈证⾔有异议,且该证⼈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影响,⼈民认为证⼈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应当出庭作
证。 ⼈民就其执⾏职务时⽬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出庭作证,适⽤前款规定。 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
公诉⼈、当事⼈或者辩护⼈、诉讼代理⼈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民认为鉴定⼈有必要出庭的,鉴定⼈应当出庭作证。经⼈民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增补)第⼀百⼋⼗⼋条 经⼈民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执⾏。(增补)(四)被害⼈陈述
1、概念:是指⾃⼰的⼈⾝和财产遭受犯罪⾏为直接侵害的⼈就其被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2、特征:(1)直接性;(2)倾向性;(3)内容特定性;(3)不可替代性。
(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1、概念:
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向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头或书⾯的供述、申辩抑或解释,俗称⼝供。2、特征:(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2)虚假性;(3)易变性
2012刑诉法第⼀百⼆⼗⼀条: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录⾳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保持完整性。(六)鉴定意见1、概念
鉴定意见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运⽤现代科技⼿段,对案中专门问题进⾏分析、鉴别后对委托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刑事诉讼中包括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笔迹鉴定等
2005年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1⽇⽣效。2、特点
(1)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对象的专门性――专门机构、范围的特定性――专门性问题);(2)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法的科学性);(3)鉴定意见的程序性(主体的选择性)(4)鉴定意见为书⾯形式;
(5)鉴定意见结果的确定性。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概念
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如实记载案件事实和诉讼活动情况的⽂字材料或视听记录。具体包括⽂字记录、图样绘制、现场拍照、复制模型及同步录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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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特征 (1)是⼀种客观记录(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员对待证对象的⼀种客观记录) (2)具有综合性(它是由司法⼈员所制作的⼀种具有综合性的证明作⽤的证据) (3)它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主要⼿段; (4)证明具有间接性(它是通过如实记录司法⼈员的诉讼⾏为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视听资料1、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以影像、声⾳等形式重现案件原始情况的录⾳录像资料,以及存储于其他⾼科技设备中的有关资料
具体包括1、录⾳;2、录像;3、其他科技设备的信息资料。2、特点
第⼀,物质依赖性第⼆,直观形象性第三,客观精确性(九)电⼦数据
电⼦数据(electronic data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化技术⼿段形成包括⽂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电⼦证据具体包括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络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三、刑事证据分类(⼀)⾔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以⼈的⾔词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以实物形态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如物证和书证。鉴定意见是⾔词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根据证据与被告⼈、犯罪嫌疑⼈的利害关系为标准)
1、控诉证据是肯定被告⼈、犯罪嫌疑⼈有罪或加重其罪责的证据。2、辩护证据是否定被告⼈、犯罪嫌疑⼈有罪或减轻其罪责的证据。(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标准)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注意“主要事实”的理解,刑事诉讼中是指犯罪嫌疑⼈或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为。
(四)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产⽣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从间接的⾮第⼀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案例⼀: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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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故意杀⼈案的侦查中,机关所收集的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的是:答案:BA 、犯罪嫌疑⼈认罪的供述B 、证⼈甲听到被害⼈呼救声的证⾔C 、杀⼈凶器的照⽚
D 、证⼈⼄转述被害⼈⽣前称嫌疑⼈欲加害于她的证⾔案例⼆:
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莱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全选)A .传来证据B .直接证据C .控诉证据D .⾔词证据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员运⽤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的活动。(⼀)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需要⽤证据加以证实的⼀切案件事实。概括为:
(1)被指控犯罪⾏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与犯罪⾏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某⾏为之违法性或可罚性的事实(4)减刑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可以概括为:(1)被告⼈的⾝份
(2)被指控的犯罪⾏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为是否为被告⼈所实施(4)被告⼈有⽆罪过,⾏为的动机、⽬的
(5)实施⾏为的时间、地点、⼿段、后果及其他情节(6)被告⼈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的关系
(7)被告⼈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案例
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去划船为名,当船⾏⾄⽔时,故意将刚满⼀周岁的⼥婴抛⼊⽔中,使其溺⽔⽽死。据此,本案公诉⼈在法庭审理时应⼟要证明( )。
A .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B .郑某的⾏为系故意C .该⼥婴不会游泳D .该⼥婴已因溺⽔⽽死亡[答案] ABD(⼆)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为了避免不利于⼰的裁判⽽提供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并且说服裁判者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确信其主张成⽴的⼀种责任。
刑诉法第四⼗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增补)
特殊类案件,证明责任倒置,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被告⼈做积极抗辩主张的。(三)证明标准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证明标准的解释是:在某⼀特定案件中要求证明达到的程度或⽔平。《元照英美词典》中的解释是:在某⼀类案件或某⼀特定案件中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提供证据进⾏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超出合理怀疑(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 → 适⽤于刑事诉讼中 → 即若对被告⼈就是罪犯这⼀点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就不能判决被告⼈有罪,⽽应将其释放。
我国刑诉法第五⼗三条 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改)五、证据规则
(⼀)⾮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指对于那些通过⾮法程序或⼿段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规则。
第五⼗四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增补)(⼆)⾃⽩任意性规则(⾮任意⾃⽩排除法则)与补强证据规则⾃⽩: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愿就被指控的罪⾏作出不利于⼰的供述。
被告⼈不是⾃愿作出的⾮明知、明智、明确的⾃⽩,不可以作为被告⼈有罪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第50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修改)(三)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的⼝头的或者书⾯的陈述,⽤于证明该证据本⾝所涉及事件的真实性。
1、传闻证据⼀般指以下两种证据资料: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
(1)证⼈于庭审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书及他⼈制作并经本⼈认可的陈述笔录;(2)证⼈于庭审之上就他⼈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2、传闻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传闻法则,传闻具有可采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59条规定: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百九⼗条 公诉⼈、辩护⼈应当向法庭出⽰物证,让当事⼈辨认,对未到庭的证⼈的证⾔笔录、鉴定⼈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员应当听取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四)意见证据规则
证⼈只应就他曾经亲⾝感知的事实提供证⾔,⽽不得就这些事实进⾏推论。 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予以排除。
本章修改的内容:刑诉法48.49.50.52.53..55.56.57.58.59.62.63条对证据的概念和种
类、证明责任、证据收集及其禁⽌性规定、补强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法证据排除规则、证⼈的保护措施、两法衔接等问题进⾏了规定。第⼋章 刑事强制措施⼀、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对犯罪嫌疑⼈、被告⼈或现⾏犯依法采取的或剥夺其⼈⾝⾃由的各种强制⽅法。⼆、种类
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根据强制的⼒度由低到⾼排列,其中前三种属于⾮羁押型强制措施,后两种属于羁押型强制措施。三、适⽤的条件(⼀)据传的适⽤
1、拘传是指机关、⼈民和⼈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审判的⼀种强制措施。
2、⼀次最长不得超过12⼩时,不得连续据传变相拘禁。(⼆)取保候审的适⽤
1、取保候审,是指机关、⼈民和⼈民责令犯罪嫌疑⼈、被告⼈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法。(执⾏机关是机关)取保候审的适⽤情形:(刑诉法第65条修改)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建议收藏下载本⽂,以便随时学习!我去⼈也就有⼈!为UR扼腕⼊站内信不存在向你偶同意调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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