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第二编 第九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当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第十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煤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当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六十五条(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当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 对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2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瓦斯矿井 使用 场所 类别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变电所、设备类别 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低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2.照明灯具 高瓦斯矿井 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2.照明灯具 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的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2.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 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 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3
的瓦斯浓度。煤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当的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当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架线电机车直流电压,不超过600V。 (四)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煤矿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当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当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五)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六)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当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当超过额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当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6
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当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当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者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井下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当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当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8
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当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当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当。 (二)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9
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交联聚乙烯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MVV铠装或者非铠装电缆或者对应当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当采用铠装或者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者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当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者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10 2.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当悬挂在风管或者水管上,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五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受此限。 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1
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者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12
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当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当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13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当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当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当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当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当采用具有短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14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可靠充电装置。 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当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者钢丝)、铅皮或者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煤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5㎜。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七十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15
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当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煤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当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当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当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成,并应当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当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 第四百八十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16
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当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应当按表17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表17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检查、调整项目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检查周期 每月1次 每6个月1次 每年1次 至少6个月1次 每季1次 每月1次 每季1次 备 注 每日应当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负荷变化时应当及时整定 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7
处理。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井下运输部分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第三百八十六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开车前应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挥,开车前应关闭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应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第三百八十七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应经装置应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18
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八十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绞车提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五)提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 (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把钩工应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第三百八十九条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时应用可靠的制动器或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第三百九十条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二)安19
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符合本规程第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三)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应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其他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2.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四)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 (五)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应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应设置红灯。 (六)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应具备2路以上相对回油的制动系统,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配备通信装置。 (七)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2.应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应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运送人员时,应设置卡轨或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应定期试验。 4.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5.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应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不得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后方工作。 第四百零九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第四百二十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特备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二)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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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期检验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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