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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高速公路意外险保险协议

来源:榕意旅游网


(金融保险)高速公路意外

险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书

签署日期:2010年7月

签署地点:

保险协议

甲方:中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X公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乙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湖南分X公司

根据前期保险询价及保险谈判结果,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高速土建施工TJ1标第五、六合同段(三X公司管段K115+760~127+660,全长11.9km)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壹、保险项目

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TJ1标第五、六合同段土建工程 二、保险条件

(壹)投保险种: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被保险人: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五至六合同段所有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及参和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五至六合同段承包商、分包商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三)赔偿限额:

第壹部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每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第二部分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每人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2万元

(四)工程总造价:52500万元 (五)保险费率:0.72‰

(六)总保费:人民币38万元

(七)保险期限:开工至竣工(自2010年7月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若工期延长,则本保险合同顺延。上述期限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

(八)每次事故免赔额:意外伤害医疗每次事故人民币100元。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保险人将根据经甲方确定的投保方案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有关保险单条款和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壹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

本项目保费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壹次性全额缴付。 四、期内服务

(壹)项目服务小组

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工程保险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壹切保险事宜。

(二)索赔和理赔 1、现场查勘时限

承保X公司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67,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2、单证审核

甲方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保险人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保险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核实,保险人若认为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壹次性通知甲方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3、理赔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且相应索赔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5个日历日内做出核定意见,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五、其他

(壹)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的有效构成包括以下文件: 1、本保险协议; 2、批单、保单;

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壹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为准。

(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的壹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协商不成的,提交

广东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三)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俩份,副本壹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有正本贰份,乙方持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任何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壹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各方确认: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乙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湖南分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附件壹: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本X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壹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 本X公司对壹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6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6.释义

6.1 本公司公章 6.2 周岁 6.3 现金价值 6.4 意外伤害 6.5 毒品 6.6 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6.9 机动车 6.10 指定鉴定机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X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X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从事土木、桥梁、地铁、隧道、道路、水利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本X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和投保人有劳动关系、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X公司能够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X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本合同生效后,经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投保人能够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且加盖投保人公章,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3)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X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X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壹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壹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1 本X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X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X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工程提前竣工,本合同终止。 如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本X公司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如延期半年后工程仍未完工,本合同终止。工程停工期间,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和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和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X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残疾程度和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壹的,本X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且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且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且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壹意外事故导致壹项之上身体残疾的,本X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壹手或同壹足时,本X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壹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X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X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X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X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X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X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壹残疾或身故的,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壹次交清,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4.1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壹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定和变更 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X公司,由本X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X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壹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X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X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X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X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X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投保人出具的和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6)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X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投保人出具的和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6)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X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壹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X公司在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X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X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且说明理由。 本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X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1 基本条款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X公司责任的条款,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X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X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X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仍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任,且不退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仍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X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仍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X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X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X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5.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X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X公司,本X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俩种方式中选择壹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X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X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X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向人民法院起诉。  6.1 释义 本X公司 公章 本X公司公章仅指以下俩项中的任何壹项: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分X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2 6.3 周岁 现金价值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本合同已经过天数)×0.75÷保险期间天数 6.4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且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壹: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6.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壹: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0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X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X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X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附表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残疾程度和给付比例表

给付 比例 100%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第 壹 级 壹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俩上肢腕关节之上或俩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壹上肢腕关节之上及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壹目永久完全失明及壹上肢腕关节之上缺失的 壹目永久完全失明及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 二 级 九 十 俩上肢、或俩下肢、或壹上肢及壹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俩个关节之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壹 壹上肢腕关节之上缺失或壹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三 级 十二 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或壹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 四 级 十六 壹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壹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壹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壹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之上缺失的 二十 壹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之上的 二壹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五 级 二三 壹上肢三大关节中,有壹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壹下肢三大关节中,有壹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俩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壹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俩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 壹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50% 30% 20%

第 六 级 第 七 级 三十 壹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之上手指缺失的 三壹 壹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之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 壹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三 壹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之上手指三四 缺失的 壹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其残疾程度鉴定书由本X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之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之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有三种之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且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俩眼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壹缺损及俩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俩侧嗅觉丧失。

上述永久完全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

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部位 占全身体表皮肤总面积% 足2%但少于5% 头部 足5%但少于8% 不少于8% 足10%但少于15% 躯干及四肢 足15%但少于20% 不少于20% 附件二:

给付比例 50% 75% 100% 50% 75% 10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X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X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X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险合同相同。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和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X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X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 投保人解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且加盖投保人公章,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X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X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壹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壹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本X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X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X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同主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和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和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意外伤害在本X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X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且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为9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X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X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X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X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壹发生的医疗费用,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X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本合同交费方式为壹次交清,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纳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X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X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X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X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X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X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仍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投保人出具的和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X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壹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释义 5.1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之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之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X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X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X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5.2 合理医疗费用 指同时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5.3 社会基本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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