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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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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物权法》D2.3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债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物权是特定主体享有的对特定的物质财产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人有权排除任何人对其行使物权的干扰。物权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所以,物权被称为对世权。债权具有相对性,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特定。债权亦称为对人权。 2)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独立物、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3)内容不同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权(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债权仅是请求权。 4)效力不同

无权是绝对性排他性权利,因而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债权是平等性相对性权利,不具有优先效力以及追及效力。 5)物权变动须公示,债权不必

6)物权设定采取法定原则,债权设定一般取决于当事人 7)物权债权的存续期不同

债权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不宜永存;物权基于物而存在,不必要迅速消灭,所有权无存续期,他物权存续期也较长。

3.物权的效力(判断、简答)——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功能与作用

1)排他效力 a.一物一权 b.他物权不能冲突c.排除妨碍干涉权利,物权是对世权 2)优先效力 a.同一物上设立有物权和债权,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 b.物权之间 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3)追及效力 物权标的物无论在何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4)请求效力(物上请求权) 物权人之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存在侵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使物权正常行使,排除侵害干扰,有权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使物权回复到原有的圆满正常状态。包括a. 确定物权请求权b.返还原物~ c.排除妨害~ d.消除危险~e.恢复原状~

4.物权变动

1)定义:权利主体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样态

①物权的发生:特定权利主体对物的排他支配关系的建立,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和继受取得(基于) ②物权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 ③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物权本身终局的消灭,如物权标的物灭失)和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与另一主体结合) 3)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与事件(撰写作品、拾得遗弃物)、公法行为(征收、没收等) 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经公示即能生效,但为保障交易安全,其处分权有一定限制

①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是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物权即发生变动,无需登记或交付

②政府的征收决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生效之日,物权变动,也不需登记或交付 ③继承、遗赠: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④合法建设、拆除房屋:

5.不动产登记:指权利人或权利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样式:总登记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回复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涂销登记

6.交付

指转移占有,即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是动产物权公示方法

7.(定义 判断)

物权法定原则:D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种类、物权内容、物权公示法定) 公示公信原则:两个子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物权公信原则: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公示的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8.(简答)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侵害人为或不畏一定行为,以排除侵害、恢复物权完满性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9.所有权:指所有权人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判断)取得:1)原始取得 :添附、先占、生产、财产没收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继承、赠与

10.(简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同一可以分别所有的建筑物时,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共有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共用公管权,以及因共有共用共管所享有的所有权人成员权的总称 2)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复合权,由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占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和成员权不单独登记。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11.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对外时 均连带责任 (判断)

12.(简答)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13.(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如何充分地发掘土地的价值,是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现代化专业技术的进步,分层次开发土地成为了土地利用的新趋势。我国一些地区也出现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地下商场、车库等设施,利用地上空间建造空中走廊、天桥等情况。对于空间利用的问题,我国有的地方在出让土地时也进行过一些探索: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空间享有的权利通过出让土地的四至、建筑物的高度和深度加以确定,其中建筑物的高度根据规划确定;深度根据技术指标确定的建筑物的基底位置确定。确定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国家可以再次出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土地分层出让的问题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专门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间的权利性质仍不明确,造成一些土地登记机构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设施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确认和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在物权法中,对土地分层次利用的权利进行规范势在必行。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

14.(判断)担保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有所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确定担保范围。而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定担保范围处理,即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15.(判断)流押禁止和流质禁止为什么法律要规定? 市场价格原则 保证交易公正

16.抵押权的设定方式主要有:

1、通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而设定。 2、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这种抵押权又叫法定抵押权。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

物权法no180 可抵押的7项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浮动抵押的担保登记:可以登记

浮动抵押(名词解释)指按照《物权法》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 名词解释 p208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17.动产质权 名词解释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 名词解释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留置权 p266 法律设置 (选择 判断) 留置权是指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实现 p232 判断 选择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8.占有的定义 鉴定 (判断) 占有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它是一种事实,不是权利。

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救济权 选择 判断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是指占有人不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力救济手段,而依靠私人保护,这是占有人独自实施的保护占有的手段。自力防御和自力取回。

19.(简答)物权法功能

物权法调整因物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债权法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体系中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体系。首要目的是确认财产归属,界定产权,从而定纷止争;其次是调整规制对物的利用关系,从而实现并增加财产价值,达到物尽其用。 功能:1)定纷止争,划分物质财产的权力界限,维护物质财产的占有秩序 (所用权制度,原始&继受取得,占有制度) 2)实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质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3)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物质财产交易安全

(eg 物权法定原则 公信公示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 4)保护物权,救济物权人遭受损害的权利。 作用:1.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2.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 4.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5.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 6.规定并保护物权的排他性,是限制公权力滥用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20.(论述)

物权的保护,是指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给予其排除侵害、损害赔偿的救济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分别如何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 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 (刑法 婚姻家庭) 物权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 债权性质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

为什么物权法上面没有侵害物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责任依据民法通则 侵权法 去追究

新加的

1.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判断):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司法行为说、折中说 2.区分所有权共用权行使的原则:多数决定原则、约定~、整体利益优先~ 3.留置权的实现 2个月的宽限期 p232 判断 选择 4.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与事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公法行为

5.用益物权(名词解释)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6.用益物权分层规则(判断)D136“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地表、空中、地中用益物权,空中+地中用益物权→空间权

7.建设用地使用权(名词解释)p153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p154 判断(x)

9.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如何处置(判断)p165期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至迟于届满前一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否则消灭。

10地役权的分类(判断、选择)p179

1) 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3)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11担保物权定义,特征(简答)p187 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物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全部债权受偿前,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力)、物上代位性(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有替代物时,担保物权仍在替代物上) 12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消灭p194 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债无强制力 仍有受清偿力 13占有的效力(判断)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4.占有的保护效力 5.占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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