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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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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前者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后者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为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如亲权、上下级行政机关,此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后者为平等法律主体之间。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前者权利

人仅享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中者为特定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关系;后者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人事调动关系,至少三方面,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调出单位与调人单位,调人单位与被调动者。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如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为第一,程序为第二。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强调的是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所属的领域不同; (2)针对的主体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法律教 育网两者的区

别是: 第一,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的完善来保证两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落实。

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第一个主体资格的,农村里说 “父债子还”,但在我们现在的法律里面、国家法律制度里说父债它以实际遗产为限;第二,时间的界限问题,如时效、追诉时效;第三个利益的界限问题,也就是说你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时候,你要求别人义务承担的时候你要考虑一个平衡问题,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政变、示威)和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两种。注:客观事件中,是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就不能属于事件,是依他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的一些社会性的事件那可以作为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

例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欠吴某10000元

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答案:B、C、D

判断A项的时候,你首先知道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首先法律有规定的,第二有一种特殊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赌债问题,民法上有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所以形不成。因此不能选;B项应该比较清楚,警方去查吧,如消防部门就属于警方。但我要换一个,不说警方,甲区教育局或者说卫生局,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重罚或被警告,这个形不形成法律关系?法律教 育网卫生局来查你,罚你款,大过年发点红包,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同样形成。他有什么权去查,前面说警方是有权去查,形成法律关系;他这个是越权,越权形不形成法律关系?一样的,你去查了以后对人家那边有没有损害,所以他是另外一个方面形成法律关系,他是侵权,或者是人身赔偿关系,所以说一样的形成,关键法律上就规定了,你没权去查,你查了以后你会怎样,这个是应该形成。所以要选。 C项应该形成,首先一个,两个行为都可以形成,第一个他涂改身份证形不形成法律关系?第二个检查部门不给他放行,形不形成法律关系?所以注意法律关系一个概念,法律调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权

利义务,只要首先有法律调整,首先明确的法律有没有调整。所以也要选。

D项肯定形成。不形成的话这手术做了,我就可以走了,可以不交钱了,医院也没法起诉了,肯定形成,至少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 例2: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 C.政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的合同关系。 【答案】C、D

A项,很显然,比如十三四岁的小学生互相之间送个图书什么的,送上一二十块钱的礼物等,这肯定应该形成的。B项首先判断的时候先想一想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法律调整的,他没说是当代法律调整的,没特别指出必须是当代哪国调整的,只是说法律调整的,另外一个有一种特殊的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是属于法律关系。C项不属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D项无效的法律关系,首先法律有没有调整,然后分析无效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本身和法律关系所要保护的关系是两个关系,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本身与法律关系引起的另外一个社会关系,是两个关系。你应该想想这个无效的合同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婚姻法里不是有个无效婚姻吗?比如强迫的、不到年龄的,这些都是无效的,无效的从一开始法律上就没有它的位置,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我们确定某某和张三是一个无效的婚姻

关系,随后某某说根据法律上的规定,我对你有什么权利,你对我有什么义务,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了?没有,所以我们确定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无效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只是无效的合同引起的另外一个社会关系的一些权利义务。所以无效的合同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法律教 育网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多选) 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 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

D、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 【答案】ABCD

【命题目的】考查对法律责任特点的理解。 ●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

例题: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 ) A、责任的内容 (财产与非财产责任) B、责任的人数 (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C、责任的程度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 【答案】D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合法(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履行不能免责。法律责任的免责不只是免

除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免除其具体的责任承担。

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教 育网理解时,我们要注意到这样几个观念:第一,免责首先意味着他有责任,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谈得上部分责任的免除和全部责任的免除,我们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负法律责任,所以不存在免责的问题。第二,法律责任的这种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和“没有责任”。第三,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这些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赞成或支持的。

三、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这个观念一定要注意到,就是说从违法行为到法律责任到法律制裁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缩小的口子,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恐怕不一定是百分之百,而有法律责任的实际受到法律制裁的肯定也不一定是百分之百。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

宪制裁。

例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面这些行为哪一个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窃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6个小时以后才把康某押到40里以外的乡派出所

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10年以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拿出刀子将对方刺成重伤

【答案及解析】D。他跑到我家来我和他搏斗,我把他制服了,我们可以想像一下情况,如我也饿了休息一下再把他送到派出所,或者说天黑了、晚上了,所以A可以免责的。B是时效免责问题,这个早就该合法化,所有权早就该转移了,这个也是能够免责的。C项也不是,这是有利行为,没有危害性。上面几个都不是,那么答案应该是D了。D项高某在三个青年打架时拿出刀子将对方刺成重伤,一个对三个,主要还是考虑是否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我们大家知道紧急避险过当,这是属于免责范围,但是单纯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免责,这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的问题,虽然不是非常清楚。运用排除法,选择最有可能的。 法的效力[/COLOR]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在法的时间效力中要注意溯及力的问题。

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也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是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突破,但它的目的也是有利于公民。

例题: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答案】A

D项“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 ‘不知法者得免其罪’”,这个选项也是出得比较多的套路,前半句是真话,后半句是假话。C项“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书上只是提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当然还有很多原则书上没有具体说出来,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等,不知道具体含义没有关系,可以推论一下,从新原则就是有溯及力,对于它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从旧兼从轻就是讲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和旧法相比较的时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的处罚更轻的时候就要按照新法来处理,这个时候有溯

及力了,所以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B项错误在于法律效力的高低是由法律渊源即、法律、行规等决定的,不是由刑法、民法、行等法律部门决定的。A项,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 法律解释 [/COLOR]

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以下四点可以出多选题)。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的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字面解释、解释与扩充解释。

一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一般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是字面解释、扩充解释、解释。这是根据解释尺度而进行的分类,字面解释比较好理解,解释就是比原意要窄,扩充解释就是比原意更宽,比如,《婚姻法》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父母”、“子女”都要作一解释,前一个子女应该是未成年子女,后面的父母应该是无劳动能力、失去自己生活来源的父母。

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第一,文释,也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一文释集中在语言上。

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法律教 育网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

第三,体系解释。这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这主要考虑到这个条文、整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比如这条文是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它又是在哪个章里面。

第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角度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第一个立法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我们的《立法法》

稍微作了一些规定,一般认为现在立法解释是全国常委会的解释,包括对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

第二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的检察解释。

第三个行政解释,它是指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法律 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它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和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往往包括在它们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另一种情况是指及其所属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行规进行解释。

地方国家机关对它自己制定的一些东西也可以解释。这种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5.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一般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性原则。

例题:按照我国《》和1981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解释? A.司法机关对和法律的解释 B.对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常委会对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和法律的解释

【答案及解析】ABD。这题比较简单,除C项以外,别的均为无权解释。 法律推理[/COLOR]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三)法律推理的意义:

一般认为与实现司法公正有密切关联:(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也是一致的;(3)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要求;(4)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5)通过法律推理来保证裁判公正。 (四)法律推理的类型有两大类:

一是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从哲学上来说,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

二是辩证推理。演绎推理是大前提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辩证推理是实质上的推理,实际价值取向上的推理。 1)辨证推理的涵义以及需要辨证推理的场合

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辨证推理。疑难案件是指有关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或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都难以确定的的案件。包括四种情况:首先,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其次,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再次,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最后,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在原有的法律修改之前或者新法律制定出来之前,一个在受理一个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就需要辨证推理。 例题: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答案】ABCD

2)类比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辨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辨证推理的其他方法还有:司法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拟制。 (五)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

1.法律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和法律推理(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对象不同。 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联系。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深化法律思维,从而保持法律职业的独特性。

例1: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我国常委会的解释权限范围?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整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法律依据的; 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答案】:AC

例2: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 A.甲的观点①和② 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 【答案】B

【知识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 【详解】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因此说“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是错误的。法律思维是抽象的,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具体的,而不是相反,因此“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是错误的。因此,甲的观点②和③都是错误的。

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因此,乙的观点①也是错误的。

法的渊源和分类[/COLOR] 一、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法律教 育网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用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行、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目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几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一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行、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这部分内容,需要把握的知识点还有: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与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指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

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若是,如制定法,即为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念、社会思潮、公共、习惯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即是非正式渊源;

3)法的渊源的分类,还有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等,但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4)是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按创制与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按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按效力范围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按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定法:

(1);(2)法律;(3)行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要特别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一级的及其常委会,省级所在地的及其常委会,经批准的较大市的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的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应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是国家声明保留的原始法律除外。

2.国家也是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

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我国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适用的法的渊源 B.在我国,。法律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

D.根据有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可以作为我国审理案件的依据

【答案】A、B、C

A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非正式渊源是可以被适用,大家可以看到非正式渊源就是说它本身是有法律意义的,只能说现在还没有明示表达、明确表达,所以这个表述是有错误的,应该选上。B项在我国,、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大家看到出题的时候张冠李戴,错在哪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的渊源,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类的,根据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是、行、民法、商法等。这个表达也是错误的,也应该选上。C项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我国当代法律渊源之一,这里面错误是很明显的,条约是必须遵守的,但是只有我国参加的才是。 四、法的分类

这里讲的法的分类是指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本法与普通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 法与国家的关系 [/COLOR] (一)国家是法存在的基础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是因为:(1)国家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4)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5)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二)法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国家也离不开法,没有法不成其为国家。这有几方面的原因:(1)法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2)法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3)法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4)法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如要组织起复杂的、能够相互协调、有效运转的国家机构,就必须有法来规范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等。 法与道德的关系[/COLOR]

(1)法与道德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已经存在了。

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

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

具体内容不同,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 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实施依*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法律主要依国家强制力。

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调整思想的问题。 (2)法与道德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从立法上,其次通过法律实施上,来保障道德的传播。另一方面,道德是法的传播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而且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例题1:按照自然法学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 A.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 C.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D.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答案】AB。做这题时主要应分清自然法学和非自然法学的观点。这里面只有A、B项是自然法学的观点,A项“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B项“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表现出法的二元论倾向;而C项“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这是分析实证法学的观点, D项“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的观点,认为法律只是实在法,一元论的,不能用来作为支持“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观点的理由。所以只能选A、B项。

例题2:下列法与道德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法律具有权利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道德是抽象的

【答案】D。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道德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即法律具有两重性(既重权利又

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义务),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也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影响的存在体,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法与的关系[/COLOR]

法与的相互关系。是法的源泉,法是的体现和保障。是法律的首要内容。

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的本源。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法律教 育网我们一般谈论的和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这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表明法与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的中介和桥梁。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

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法与的一般关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具体而言,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一个是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另一个是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侵权的症结,法 律教 育网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再一个是它有利于实现法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第二,需要通过法律保障予以实现。的法律保护始终是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实现的程度。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才得以具体化,这是由法律的规范性决定的。其次,通过执法和司法,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力所决定的。 此外,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这种保护已逐渐形成一个体系,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

的立法保护包括三种形式:首先,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的一般原则或将个人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法律 教 育网基本的实体法部门将转化为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再次,各种程序法规定了行使

的方法以及在受到阻碍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措施和程序,国家负有排除该类实现障碍和向其提供条件的义务。

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对所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除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保护个利外,司法机关自身也对的实现行使特定的保障职能。 的个人保护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的实现依法所采取的保障措施。这是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在法治社会里,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

此外,的国际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法律保护方式。这是二战结束后保障的新机制、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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