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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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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條例

學生

學校和學區領導小組

頒佈日期: 12/11/09

編號: 頁碼:

類別: 主題:

A-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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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摘要

本條例取代2007年12月3日生效的「總監條例A-655」。

變更:

 SLT負責制訂學校的綜合教育計劃(Comprehensive Educational Plan,簡稱CEP)並確保計

劃與學校預算相吻合。(第1頁,第II節 。)  SLT必須將「一致同意」決策流程作為首要的決策方法。(第7頁,第VIII節。)    

校長負責在與SLT磋商之後制訂學校預算,並確保預算與CEP相吻合。(第1頁,第II.A節。) 為確保CEP與學校預算相吻合,校長應將銀河的有關報告提供給SLT。(第1頁,第II.A節。) 校長確定學校預算是否與CEP相吻合並向學監傳送其認為相吻合的理由說明。(第1頁,第II.A節。)

如果SLT成員(而非校長)一致認為校長提供的證明學校預算與CEP相吻合的理由不當,並且認為校長的預算提案與CEP闡述的目標和不一致,那麼他們可以對該理由說明做出答覆。而後,學監必須做出決定。(第1頁,第II.A節。)

如果SLT無法就CEP達成一致,則應向學區領導小組(District Leadership Team,簡稱DLT)或者社區或高中學監尋求幫助。如果求助之後仍然無法達成一致,那麼校長就CEP做出最終決定。(第1頁,第II節;以及第7頁,第VIII節。)

 SLT和DLT將獲得由負責家長參與的工作人員或學監提供的支援。

(第1頁,第II節;以及第7頁,第VIII節。) 

學年內每個月至少須召開一次SLT會議,且地點必須安排在學校或DOE的設施內。(第7頁,第VII節。)

 SLT會議通知的提供方式必須符合公開會議法律的規定。(第7頁,第VII節。) 

在任命學校的校長或副校長候選人之前必須與SLT磋商。(第7頁,第X節。)

 SLT應向學監提供一份關於校長的年度評估報告,這份報告評估的是校長在與SLT成員發展一

種有效的共同決策關係的過程中的表現記錄。(第2頁,第II.B節。)  CEC的家長成員(在選舉年還包括CEC候選人)可以在他們的子女就讀的學校擔任SLT的家長

成員。(第3頁,第III.C.b.1節。)  

如有必要,SLT可修改其章程。(第4頁,第IV.B節。)

學監(或指定負責人)將與SLT就任何學校重組計劃進行磋商。SLT應參加就關閉某學校或對學校使用進行重大調整的提案而舉行的聯合公開聽證會。(第7-8頁,第X.B節。)

 DLT制訂學區綜合教育計劃(District Comprehensive Educational Plan,簡稱DCEP),該計

劃包括與總監目標相吻合的學區年度目標。(第5-6頁,第V.A節。) 

關於學校規劃和共同決策的計劃包括由DLT採納的個別學區100.11計劃以及本條例所闡述

總監條例

學生

學校和學區領導小組

頒佈日期: 12/11/09

編號: 頁碼:

類別: 主題:

A-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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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學校改進辦公室(Office of School Improvement)負責保管各學區計劃的副本並將它們編入計劃。(第5-6頁,第V.A節。)     

全市高中小組委員會將成立,並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以審核相關資料和確定影響高中學生成績的問題,並將每月向DLT報告一次。(第6頁,第V.C節。)

各SLT必須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向DLT提供其成員名單和一份其最新的章程。(第9頁,第XII節。)

各DLT必須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向首席家庭參與官(Chief Family Engagement Officer)提供學區內學校提供的所有SLT成員名單及其自己的成員名單和章程。(第9頁,第XII節。) 家長可以在選舉後7個教學日內就選舉家長在他們子女就讀學校的SLT任職提出不滿申訴。(第9頁,第XIV.B節。)

家長可以在收到學監關於申訴的處理決定後10日內,就申訴處理決定向總監提出上訴(經由法律服務辦公室提出)。(第9頁,第XIV.C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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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條例旨在確保每所紐約市公立學校均成立學校領導小組(School Leadership Team,簡稱SLT)和每個社區學區均成立學區領導小組(District Leadership Teams,簡稱DLT)。它也包括針對學校規劃和共同決策的計劃。

一. 引言

每所紐約市公立學校均須成立SLT。SLT在建立學校決策體制和構建通向學校合作文化之途徑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SLT是制定教育和確保執行這些所需的資源得到良好調配的一個手段。SLT透過協作的方式發揮作用,協助分析和評估學校的教育計劃以及這些計劃對學生成績的影響。

二.

學校領導小組的權責 A.

綜合教育計劃和學校預算 1.

根據州教育法第2590-h節的規定,SLT負責制訂與隨後一個學年的學校預算相吻合的學校年度綜合教育計劃(CEP)。學校預算規定財務支出上限,SLT將在該所限範圍內制訂目標,以滿足學生和學校教育計劃的需求。

2. CEP應與學校預算同時制訂,以便能夠為預算的決策過程提供必要的資訊,從而使CEP

與預算相吻合。校長負責制訂學校預算,在制訂學校預算的過程中,校長應與SLT磋商,以便使預算與CEP相吻合。對於學校預算的制訂,校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3.

為確保CEP與學校預算相吻合,校長應在SLT提出請求後兩日內向SLT提供標有工作ID、名稱為「公衆/SLT意見」的「銀河組織報告表」(Galaxy Table of Organization Report)和擬定的保密資訊。另外,SLT也可以要求獲得「銀河預算撥款(Galaxy Budget Allocations)報告」和「組織摘要報告表」(Table of Organization Summary Reports)。

根據下列第八節的闡述,SLT必須使用「一致同意」的決策方法。但是,如果在尋求下列第八節所闡述的協助之後,在制訂與學校預算相吻合的CEP的問題上仍然不能達成一致同意,那麼校長將就CEP的制訂做出最終決定。

校長必須將學校預算提案提交給社區或高中學監審核批准,且必須提供一份證明學校預算與CEP相吻合的理由說明。為了使預算最終定案,預算必須經過社區或高中學監的核准,社區或高中學監必須證明該預算與CEP相吻合。學監規定書寫書面理由的格式和提交方式。(建議採用附件1的格式。)

如果SLT成員(校長除外)認同學校預算與CEP相吻合,那麼SLT不必對校長的理由說明作出答覆。但如果SLT成員(校長除外)一致認為校長的理由不足以說明學校預算與CEP相吻合,且校長的預算提案與CEP中闡述的目標和不一致,那麼SLT可在五(5)個教學日內向社區或高中學監遞交對理由說明的答覆。(建議採用附件1的格式。)

如果SLT成員(校長除外)遞交了答覆,那麼社區或高中學監應在十(10)個教學日內向SLT提供書面答覆。學監的答覆應包括對學校預算是否與CEP相吻合的爭議所做的決定,對所審核的資訊的說明以及做出該決定的理由。(建議採用附件2的格式。)收到此決定之後,SLT和校長必須立即根據學監在答覆中下達的指令修改學校預算和CEP。

4.

5.

6.

7.

B. 其他職責

1. SLT不負責雇用和解雇學校員工。但是,根據「總監條例C-30」的規定,在任命學校的

校長或副校長候選人之前必須與SLT磋商。 2. SLT應向社區學區或高中學監提供一份關於校長的年度評估報告,這份報告評估的是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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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在學年期間與SLT成員發展一種有效的共同決策關係過程中的表現記錄。(附件3是一份評估表樣本。)

3. SLT可要求學校支援組織(School Support Organization,簡稱SSO)的一名代表每年

與SLT會晤最多兩次,以提供關於SSO參與學校活動的資訊和最新訊息。SSO應滿足此類要求。

三.

組成 A.

小組規模

所有的SLT的規模應不少於十人,不超過17人。在確定小組規模時,必須考慮預算。 B.

必設成員

SLT僅有三名必設成員,他們是學校校長、家長會/家長教師協會(PA/PTA)1和教師聯合工會(United Federation of Teachers,簡稱UFT)分會領導人或他們的指定負責人。 C.

非必設成員 1.

除必設成員之外,SLT必須包括學校的其他家長和員工(教學和/或非教學人員)。SLT必須由同樣人數的家長和學校員工組成。 a.

家長和學校員工成員的選舉:

為確保學校社區的所有成員均有機會參選和鼓勵大家廣泛參與SLT,家長和學校員工成員必須由他們各自的選民團體以其確定的公平和公正的方式選出,且所有的選舉必須得到廣泛的宣傳,並合理地予以提前通知。選舉必須向選民團體(例如PA/PTA、CSA、UFT和DC 37)的所有成員開放,且必須根據小組章程所闡述的任期而進行。

PA/PTA在選舉其SLT家長成員之前,必須至少提前十天發佈通知。如果是PTA選舉其SLT成員,則只有該協會的家長成員可投票選舉SLT的家長代表。PA/PTA最好錯開SLT非必設家長成員的任期。

SLT選舉必須於春季的PA/PTA選舉之後舉行(參見「總監條例A-660」)。 b.

競選資格 i.

家長

在校學生的家長2有資格被學校的PA/PTA選為SLT成員。

家長不得在他們所供職的學校出任SLT家長成員,但是他們可以在其子女就讀的其他學校出任。

只要家長符合本條例說明的要求,他們就可以被選為多個SLT的成員。 CEC的家長成員(在選舉年還包括CEC候選人)可以在其子女就讀的學校擔任SLT的家長成員。 ii.

學校員工

家長專員不得在他們所供職的學校出任SLT成員中的任何職位。但是,家長專員可以應邀出席他們所供職的學校召開的會議,擔任觀察員或主講人。學校也可以請求他們出任SLT小組委員會委員。

其他學校員工不得在他們供職的學校出任SLT的家長成員。但是,家長專員和其他學校員工可以在他們的子女就讀的其他學校出任家長成員。

12

如PA/PTA擁有兩位共同,則PA/PTA的其餘官員應決定哪一位共同擔任SLT的必設成員。

家長是指父母(親生父母或繼父母)、法定監護人、養父母或與孩子有撫養關係的個人。與某人有撫養關係的個人是指因某孩子的父母或監護人死亡、遭監禁、患精神病、遺棄子女或在本州之外生活等原因而負責照顧該孩子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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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區辦公室員工不得在他們所供職的學區出任任何SLT的家長成員。 學校支援組織(School Support Organization,簡稱SSO)的員工不得出任從SSO購買服務的任何學校的SLT家長成員。

2.

學生和社區組織

SLT也可以包括學生(高中學校領導小組必須包括至少兩名學生)和社區組織(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簡稱CBO)代表。當確定某SLT是否擁有相等人數的家長和員工時,該小組中的學生和CBO成員將不計算在内(參見第三節C.1)。

D.

/共同 1.

小組一旦成立,必須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或兩名共同。或兩名共同不必是必設成員。SLT可選擇非必設成員擔任或共同,以最大限度地促進大家對SLT的參與。

負責安排會議,確保小組成員獲得必要的資訊以指導他們的規劃工作,並使小組集中精力解決學校的重大教育問題。確保聽取所有小組成員的意見。

2. E.

秘書

各SLT必須選擇一名SLT成員擔任秘書。秘書將負責發佈SLT會議通知和保管SLT會議記錄。秘書必須把此類記錄保存在學校,並向PA/PTA提供一份該記錄的副本。學校校長可指定一名辦公室員工來協助SLT秘書的工作。 F.

社區教育理事會和全市教育理事會

社區教育理事會(Community Education Council,簡稱CEC)成員負責與他們各自社區學區所轄學校的SLT聯絡。全市高中理事會(Citywide Council on High School,簡稱CCHS)的成員以類似的職責為整個教育系統內的高中服務,而全市特殊教育理事會(Citywide Council of Special Education,簡稱CCSE)的成員也以同樣方式為第75學區學校服務。聯絡職能包括作為觀察員和/或主講人出席會議,以及應SLT成員的邀請出任SLT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委員。

四.

成立學校領導小組 A.

在一所新學校:

為了成立SLT,學校必須首先成立PA/PTA。「總監條例A-660」說明了成立PA/PTA的程序。一旦成立了PA/PTA,學校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B.

在一所已成立PA/PTA的學校:

PA/PTA或指定的共同、校長和UFT分會領導人或他們的指定負責人必須共同起草SLT的章程。然後,各選民團體將負責根據SLT的章程選舉或選擇3成員代表。 1.

在小學、初中、第75學區和第79學區,小組的必設成員可以和教育局負責家長參與事務的工作人員、理事會以及社區學區學監聯絡,尋求透過此程序獲得技術協助和指導(參見下面的第六節)。

在高中,小組的必設成員可以和教育局負責家長參與事務的工作人員、行政區高中理事會以及高中學監聯絡,以獲得技術協助和指導(參見本條例第六節)。

2.

一旦整個SLT得以成立,它必須審查和採納小組章程,並在必要時可以修改這些章程。 擁有多個校區的學校將只成立一個SLT,但該SLT可成立小組委員會,以便評估所有校區的需求和向SLT評估結果。

3

家長和員工成員必須透過選舉產生,其他成員可由選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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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區領導小組 A.

權利和責任

根據「教育廳長條例」(Regulations of the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第100.11節的規定,各社區學監必須制訂關於教師、家長和行政管理人員參與學校規劃和決策的學區計劃。學監負責與「由學區管理談判組織挑選的行政管理人員、由教師合作談判組織挑選的教師以及由學校組織挑選的家長(不在學區或學區內代表教師或行政管理人員的合作談判組織供職)組成的委員會」合作制訂學區計劃。在紐約市,該委員會就是學區領導小組(District Leadership Team,簡稱DLT)。

各社區學區必須成立DLT,且DLT必須由來自社區學區範圍內的小學、初中和高中的代表組成。DLT須達到「教育廳長條例」第100.11節關於家長和員工參與學校規劃和共同決策的學區級計劃的要求。

DLT將制訂學區綜合教育計劃,該計劃包括與學區和總監的目標相吻合的年度目標,此外還包括學區100.11計劃的以下六個範疇: 1.

在學校一級應予以共同規劃的教育問題;

2. SLT所有各方應參與的方式和程度; 3. 4.

所有各方在評估學生成績進步情況時應採取的手段和標準; 讓所有各方對共同做出的決定承擔責任的措施;

5. SLT內部解決爭議的程序;以及 6.

滿足州和聯邦關於家長參與規劃和決策的要求的方式。

DLT也將對各自學區內的SLT提供支援、指導和技術協助,另外還將協助他們解決衝突。在制訂學區綜合教育計劃的過程中,學校改進辦公室將為學監和DLT提供指導和技術協助。 此外,DLT必須對學區的100.11計劃進行兩年一度的審核,以評估學區內共同決策的有效性。DLT必須填寫「兩年一度審核表」(附件A),並於每個偶數年份的1月15日之前將其提交給家庭參與及權益倡導辦公室(Office for Family Engagement and Advocacy,簡稱OFEA)。在每個偶數年份的2月1日之前,必須將此兩年一度審核的結果遞交給紐約州教育廳。 B.

組成

DLT的必設成員有:

 社區學監(或指定負責人)

 負責位於本學區內的高中的高中學監(或指定負責人)  學校管理人理事會(CSA)代表  UFT代表  DC 37代表

 學區理事會(或指定負責人)  行政區高中理事會(或指定負責人)

 第一條款學區家長諮詢小組(Title I District Parent Advisory Council)(或指定負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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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組織(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s,簡稱CBO)、學區CEC(或指定負責人)以及子女在學區內高中就讀的全市高中理事會成員也可以出任DLT成員。4 C.

全市高中小組委員會

為確保高中及其學生的需求以及影響他們的特殊問題在DLT討論中得到充分的表達,一個由全市高中代表組成的小組委員會將成立,並將每月舉行一次會議,以審核相關資料和確定影響高中學生成績的問題。在每月的DLT會議期間,作為常設議程事項,小組委員會成員(充當聯絡人角色)將向DLT報告高中小組委員會會議的成果。DLT將繼續包括任何高中一級的選民代表,並作為學區幼稚園至12年級總體戰略規劃和問題解決程序的一部分,將討論小組委員會聯絡人提出的問題。 全市高中小組委員會的必設成員有:  高中學監(或指定負責人) 

第79學區學監(或指定負責人)

 UFT高中代表  CSA高中代表  DC 37高中代表 

六.

來自每一個高中理事會的一名家長代表。

為學校和學區領導小組提供的支援

每個社區學區、行政區和第75學區都將有一名指定的家庭參與及權益倡導辦公室(OFEA)工作人員提供綜合服務以協助SLT和DLT,包括職業發展培訓和技術支援。另外,在成立DLT的過程中,學監可以向OFEA尋求協助。

在適當情況下,指定的OFEA員工將充當協調員,協助所有的小組成員履行他們的職責。他們將與他們各自的學區和學校小組密切合作,以促進他們履行本條例所說明的職責。

指定的OFEA參與人員將配合社區學監的工作,為DLT提供支援和協助。他們將為他們學區內的SLT和DLT提供定期的培訓。

指定的OFEA參與人員將為高中的SLT提供定期的培訓。 主要培訓領域包括但不限於:     

角色與職責 小組業務; 評估全校需求; 了解學校預算;和

配合學校改進辦公室,增進家庭和社區對綜合教育計劃審核和制訂的參與。

另外,DLT將從PA/PTA收集資訊,以便向家庭參與及權益倡導辦公室提供關於SLT和DLT每年從12月1日開始進行的活動的季度情況報告。該報告的範本將由家庭參與及權益倡導辦公室提供。 學校改進辦公室將為SLT提供關於綜合教育計劃制訂的培訓並對第一條款計劃的要求作出回應。

七.

安排會議

在一個學年內,SLT應至少每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必須安排在學校或教育局的設施內舉行,並應

4

第75學區也須成立DLT。第75學區DLT應包括特殊教育學區學監、一名CSA代表和一名UFT代表以及第75學區理事會(或指定負責人)。CBO和全市特殊教育理事會(或指定負責人)也可以出任第75學區DLT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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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方便家長成員參加的時間(白天或晚上)舉行。必設成員或他們的指定負責人須出席SLT的所有會議。

會議通知的提供方式必須符合公開會議法律的規定。

八.

決策/解決問題

SLT必須將「一致同意」的決策流程作為首要的決策方法。各小組必須不斷完善用於協作解決問題和尋找解決辦法的方法,以及必要時制訂用於解決爭議的有效策略。

當某個小組盡全力解決一個問題但其成員無法達成一致時,該小組應向DLT或社區學監(針對社區學區內的學校)或高中學監(針對高中)尋求協助。當小組成員難以獲取資訊或在解決與校長磋商有關的問題時希望獲得協助,他們可以向DLT或學監尋求協助。如果DLT或學監對此類問題的解決無法達到令小組成員滿意的程度,則小組成員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向指定的OFEA參與人員求助。 如果SLT在獲得DLT或學監提供的協助之後仍然無法就CEP達成一致,則校長將做出最終決定。

九.

報酬/記錄 A.

要符合資格獲得每年$300的報酬,SLT成員(包括學生和CBO代表)必須在SLT完成30個小時的服務,並參加所規定的關於CEP和預算的培訓課程,該課程應由教育局(Department of Education,簡稱DOE)提供。參加培訓但服務不滿30小時的小組成員可要求按比例支付報酬。 1. 2. B.

小組成員負責確保將所有記錄工作時數的記錄檔案遞交給進行處理。

個別成員必須選擇接受還是放棄年度報酬並將其捐贈給學校,用於學校的其他用途。小組的章程不得強行規定任何特定的選擇。

每次會議均必須記下出席率和進行會議記錄。

十. SLT與其他學校組織的關係

作為學校的規劃和審查機構,SLT是學校主要的協調小組,它應協助促進各學校委員會之間的溝通。 A.

總監條例C-30一級(Level I)委員會 1.

在任命學校的校長或副校長候選人之前必須與SLT的所有成員磋商。

2. SLT成員有資格加入一級C-30委員會,並遵守「總監條例C-30」中說明的要求。但如

果SLT的家長成員不能加入一級C-30委員會,一級委員會應允許學校的PA/PTA官員加入該委員會。5 B.

學校重組計劃

學監或他/她的指定負責人將與SLT就任何學校重組計劃進行磋商。關於對關閉某學校或對學校使用做出重大調整的所有提案,SLT應出席在該校舉行的聯合公衆聽證會。參見「總監條例A-190」(Chancellor Regulation A-190)。有些學校根據「有教無類法」(NCLB)/紐約州教育廳(SED)的規定而被確定為需要改善的學校(SINI或SURR學校),要了解關於這些學校的重組要求的更多資訊,請與學校改進辦公室聯絡,其電子郵件地址是:OSI@schools.nyc.gov。要獲得關於逐步關閉學校和關閉學校的更多資訊,請與學校發展辦公室(Office of Portfolio Development)聯絡,其電子郵件地址為:portfolio@schools.nyc.gov。 C.

建築設施內的其他學校

對於容納多所學校的建築,建議這些學校的SLT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以討論他們共同關心的問題。

5

參見「總監條例C-30」了解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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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與家長協商

為了滿足「有教無類法」(No Child Left Behind,簡稱NCLB)的要求,學校和學區領導小組將充當與家長代表就聯邦津貼資金的使用和項目規劃(例如第一條款)進行協商的渠道。學校和學區領導小組應將檔案歸檔,用來證明已開展了這種必要的協商。6

十二.

章程

所有SLT和DLT必須不斷完善章程和執行指導方針,從而為履行SLT和DLT的職責提供明確的指導。所有的章程必須與本條例一致。關於章程範本請參閱附件4。這些章程應納入有關小組成員及運作的重大決策。

所有章程必須強調下列方面:     

小組成員及的職責; 小組的組成; 法定人數;

家長和員工成員的選舉方法; 的選舉方法;

 CBO和學生成員的選擇方法(如適用);           

任期和任期; 和成員的罷免程序;

決策方法(即一致同意或多數同意規則)以及當小組需要解決衝突時所應遵循的程序; 填補空缺;

觀察員在會議期間的職責; 可以在會議上發言的人員; 確定議程的方式;

小組必須每學年至少舉行十次會議;

可缺席的會議次數以及超過缺席次數所導致的後果; 是否應當錯開非必設家長成員的任期;以及 設置一名秘書。

根據SLT和DLT的章程,SLT和DLT可能需要與其他學校委員會(例如家長會/家長教師協會和第一條款委員會)舉行會議和協調,以確保所有全校委員會的工作目標與CEP中說明的目標一致。 SLT和DLT應至少每兩年對其章程審查一次。各SLT必須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向DLT提供其成員名單和一份其最新的章程。DLT必須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向家庭參與首席主管(CFEO)提供學區內學校提供的所有SLT成員名單及其自己的成員名單和章程。如果SLT對其章程進行修改或其成員發生變化,則必須向DLT發出變更通知,而後DLT將向CFEO轉達此資訊。

十三.

關於學校規劃和共同決策的計劃

關於學校規劃和共同決策的計劃包括由DLT根據「教育廳長條例」第100.11節的規定所採納的個別學區計劃以及本條例所闡述的程序。學校改進辦公室負責保管各學區計劃的副本並將它們編入計劃。關於學校規劃和共同決策的計劃由全員會(Citywide Committee)核准,該全員會應包括一名資深UFT代表、一名資深CSA代表、一名資深DC 37代表和由教育總監指定的

6

請參閱由家庭參與及權益倡導辦公室分發的教育局第一條款家長參與指導原則(Title I Parent Involvement Guidelines)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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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代表。

十四.

申訴 A. B.

家長可以就選舉家長出任其子女所在學校SLT成員的事宜以書面方式提出投訴。

此類投訴必須在選舉後七(7)個教學日內提交給適當的學監7。學監將在收到投訴後七(7)個教學日內做出決定。如果因繼續調查或提請其他管理部門處理而無法在七(7)個教學日內做出決定,則學監必須在七(7)個教學日內做出答覆,解釋延遲做出決定的原因,且必須告知下達最終決定的預計日期。如果有適當的暫時補救措施,則答覆中必須包含這些補救措施。

家長可以就學監的決定向教育總監提出上訴。此類上訴必須在收到學監的決定之後十(10)個教學日內提交。向教育總監提出的上訴必須經由法律服務辦公室轉交給教育總監,該辦公室地址為52 Chambers Street, Room 308, New York, NY 10007。教育總監將在收到上訴後十四(14)個教學日內下達決定。如果因繼續調查或提請其他管理部門處理而無法在十四(14)個教學日內做出決定,則教育總監必須在七日內做出答覆,解釋延遲做出決定的原因,且必須告知下達最終決定的預計日期。如果有適當的暫時補救措施,則答覆中必須包含這些補救措施。教育總監關於上訴的決定具有最終效力。

C.

十五. 指導與協助

家庭參與及權益倡導辦公室將就本條例的執行提供指導並答覆相關疑問。

學校改進辦公室將就制定和審核學校和學區級綜合教育計劃、學區100.11計劃、第一條款計劃要求和必要的聯邦及州學校和學區改善程序提供指導和技術協助。(參見第六節。)

家庭參與及權益倡導辦公室在與教育局總部其他辦公室協商後,也可發佈指導方針,以補充本條例。

有關本條例的其他一般性問題應向下列機構查詢:

電話: 212-374-2323

Office for Family Engagement and Advocacy

N.Y.C.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49 Chambers Street – Room 503

New York, NY 10007

傳真: 212-374-0076

7

關於社區學區學校的投訴須提交給社區學監;關於高中的投訴須提交給高中學監;而關於第75學區學校的投訴須提交給第75學區學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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