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03.14
• 【字 号】宁政办发[2001]38号 • 【施行日期】2001.03.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8号 2001年3月14
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领导掌握政务工作动态的重要窗口之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
导。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 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八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配备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第九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把信息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重视并经常过问本单位信息上报工作情况。关注信息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要组织制定本单位信息报送、考核及相应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各级信息工作人员收集、上报信息的积极性。 第十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工作。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重视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网络化建
设,帮助信息部门和信息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和改善信息技术工作,努力为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机构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信息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沟通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地区、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反馈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对上级编发的重要信息的反映、意见等。
(四)编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信息刊物,做好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和编发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制度,加强与上级信息部门的联系,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直报点,聘请特聘信息员。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方案,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四章 信息队伍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特聘信息员组成,兼职和特聘信息员数量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但要确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专职信息员,还要帮助基层建立一支政务信息队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基层信息员上报信息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专职、兼职、特聘信息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纪、政纪,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三)热心信息工作,思想敏捷,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有一定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现代通讯和办公自动化工具。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法规,保密观念强。 第十六条 信息员要做到: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严禁报道虚假信息。 (三)高效率、快节奏地进行信息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工作,对重大社情、灾情、疫情、事故、工作失误等及时、如实上报。信息文字表达精炼,标题醒目,开门见山,直达信息内容。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有较强预测性、综合性、典型性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网络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络,按层次主要分为纵向、横向两种形式。
纵向网络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为轴心,上对国务院办公厅,下对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以及自治区政府驻外办事处。
横向网络是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与兄弟省、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之间,自治区各地、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之间,以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之间的网络联系。
各地、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网络构成依此类推。由此
构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灵敏的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信息网络会议,经常分析网络建设的情况,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功能。
第六章 编辑审签
第十九条 各级信息部门对收到的信息要认真筛选、分类和加工处理。编写信息要做到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段落清楚,文字精炼。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内容要新颖,语言要朴实。原始信息材料表达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编写信息要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等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简化手续,保证时效,又严格审批,以防止失误。一般情况下,越级上报的重要信息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签发,其他信息可由办公室主任或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七章 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增强信息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应具备内容新颖、事实准确、传报迅速、综合性强的特点。
第二十四条 判断政务信息质量的基本标准是:参与领导决策的程度;被上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情况;对面上工作的指导作用和服务深度。
第八章 信息传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每周至少要向自治区政府报送一至二条信息,对紧急、重要、突发事件,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均可以越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均可以越级向自
治区人民政府上报。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送手段:根据信息工作注重时效性的特点,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信息必须通过广域远程网络传递;未联网的单位,可通过传真或邮局传递;遇有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打印,可用电话直报。
第二十七条 上级政府信息部门可以通过预约、委托、索取等方式向下级信息网络单位收集信息,下级网络单位应主动地按要求提供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行署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为信息直报点后,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在报送时,应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值班制度、编辑制度、审批制度、反馈通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主管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条件,在参加会议、阅看文件、查阅资料、使用设备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凡上级信息部门下发的信息刊物,有关领导阅后,应交本级信息部门或信息员阅存;本级信息部门和信息员向上报送信息底稿,均应立卷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用电子计算机、传真机处理有关秘密信息,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为信息工作提供业务经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工作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定期发布信息报道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和优秀信息。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可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工作单位、优秀信息员,并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各地、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量化考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重大的漏报、错报或泄漏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并视错误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26794--010827w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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