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教幼字〔2015〕2号
文件关于印发《济南市第二期学前教育 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县(市),各乡镇(街道),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济南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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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济南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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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构编制 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24日
济南市社会管理综合
附件
济南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落实《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5-2017年)》,全面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强化职责,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保障城乡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园,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深化改革,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健全保障机制,使幼儿园运转能力、师资队伍水平、保育教育质量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
二、目标要求
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及在园幼儿覆盖率达到80%以上。残疾儿童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0%以上。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园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0%以上。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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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逐步提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待遇得到基本保障。不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三、主要任务
科学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老城区改造、人口出生状况和人口流动的实际,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供需预测,努力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求。每5000人口的城镇居住区、3000人以上的农村社区,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设置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没有定点小学的村,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覆盖人口3000-5000人”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
(一)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布局,积极支持街道、村居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按照山东省二期行动计划,每年为列入计划中的公办幼儿园配备保育教育设施,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1.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要确保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划拨教育用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要确保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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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幼儿园租赁、转让或出售给单位或个人。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2.加快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按照《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要求,涉农县区要结合城镇化和小城镇建设,建好配套幼儿园。乡镇要根据规划布局要求,大力推进村办幼儿园建设。生源充足的大村,要办园;生源不足的小村以及偏远地区要采取联合办园的方式,就近提供安全便捷的学前教育服务。
3.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和集体要积极举办或继续办好幼儿园,并创造条件为周边居民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幼儿园的教师职称评优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制定优惠,积极吸引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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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幼儿园园舍等进行全面排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存在危房和达不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幼儿园,要分期分批按要求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彻底消除危房和各种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适用、实用的原则,配足配齐保教设备,满足保教活动的需求。
(四)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满足随迁儿童和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逐步扩大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规模,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积极开展随园保教工作,每个县(市)区选择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随园就读残疾儿童8人以上的幼儿园要设置资源教室,并配备特殊教育指导教师。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落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免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对其伙食费等予以补助。
(五)进一步健全幼儿园管理和保教质量监管机制。 1.加强幼儿园动态监管。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幼儿园类别评定的重要依据。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制度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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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制度。
2.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幼儿园安保措施到位,按规定配备保安力量,完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等技防设施建设,整治、净化周边环境。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要主动接受、卫生计生、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3.加强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经县级校车管理部门批准。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4.加强对无证办园的治理。按照《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厅转发综治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鲁公发[2010]227号)要求,加强统一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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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对无证办园清理整顿力度。2015年年底前,完成对无证幼儿园的摸底工作,并出台相应治理整顿措施。
5.推动农村幼儿园管理模式改革。鼓励示范性幼儿园通过集团化管理方式,带动乡镇中心幼儿园发展。积极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使乡镇中心幼儿园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指导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6.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要安排专职教研员,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问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为适应小学“零起点”教育要求,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切实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措施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协调,以县为单位逐级编制二期行动计划,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措施,确保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审核、调度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二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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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区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师资培训、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适当财政补贴。
2.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完善投入、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县级要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核定其基本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3.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幼儿园财务制度的指导和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
(三)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及人员补充机制。按照《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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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落实进人计划,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落实到乡镇和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鼓励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公办幼儿园招聘教师,要优先招聘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优秀的在岗教师。结合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公办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需求。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2.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市、县、乡要分别设立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师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引领教师依法从教,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幼儿园转岗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和对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的专项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实行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要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加强教研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3.严格幼儿教师资格证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已经在岗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幼儿园招聘的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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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四)强化督导检查和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将对各县(市)区行动计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把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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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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