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它规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府组织机构以及人民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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