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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榕意旅游网


1. 1.1

1.2 1.2.1

1.2.2

1.2.2.1 1.2.2.2 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案件的管理,规范案件处理和报送流程,切实做好案件的过程管控,促进案件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司法案件、诉讼案件和行政案件。具体含义如下:

司法案件是指公司(含各分公司,下同)及工作人员、销售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非法集资、传销以及其他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案件。诉讼案件分为普通诉讼案件和重大诉讼案件。重大诉讼案件是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

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 涉案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1

1.2.2.3 1.2.3

1.2.3.1 1.2.3.2 1.2.3.3 1.3 1.4 1.4.1

1.4.2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认为是重大诉讼案件的。 行政案件具体包括: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公司及工作人员受

到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般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司认为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司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的案件。

案件管理包括案件处理和案件报送管理。 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以依法合规为原则,尽力维护公司利益

合规经营是公司的基本理念,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管理案件,确保不碰红线,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以分级授权为根本,提高案件管理效率

公司建立董事会、总公司及管理层、分支机构的案件分级管理及监督体系。各层级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处理相应的案件并对下属层级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控制案件风险,提高案件处理和报送效率。

2

1.4.3

1.4.4

1.4.5

1.4.6

以牵头负责为基础,促进部门分工协作

公司成立以发案部门牵头的案件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案件整个过程的管理,各个相关部门应在工作小组的统一管理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妥善解决。

以事前防范为导向,强化事后及时改进

公司通过强化内部管控,改进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等多种方式,预先防范案件的发生或者尽量降低发案的可能性。发案单位应当在结案后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以综合评估为手段,全面考量解决方案

公司应当综合评估案件风险、成本和处理效果,充分考虑法律程序、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品牌声誉、市场客户、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等方面的风险,以及投诉、信访、上访甚至其他非常规途径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运用各种处理方式,努力寻求综合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争取胜诉等积极结果,但不以胜诉作为唯一评判标准。

以及时处理为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案件管理工作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快速处理案件,尽量避免事态扩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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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2.1.1 2.2 2.2.1

2.2.1.1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2.1.7 失控。报送案件信息时,应当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完整,涵盖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全过程。

案件的管理机构

案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具体案情、涉案人员、各层级权责等因素,由发案部门牵头成立案件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合规法律部/岗、人资行政部(品牌宣传岗)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为工作小组成员;必要时,由总经理或者分公司负责人指定牵头部门并指导工作小组工作。

工作小组的参加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并代表本部门出具部门权责内的专业意见。 工作小组成员的职责 发案单位:

确定工作小组的组成部门;

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形成案件详细材料; 协调召开工作小组会议,确定处理方案;

负责管理案件的进程,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

情况及时召集工作小组会议;

根据本部门权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结案以后相关后续工作的落实和追踪;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合规法律部/岗

报送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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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2.2.1.9 2.2.2

2.2.2.1 2.2.2.2 2.2.2.3 2.2.2.4 2.2.2.5 2.2.3

2.2.3.1 2.2.3.2 2.2.3.3 2.2.4

总公司对口部门对分公司上报的超出权责的案件履行

相关的管理职责;

发案单位权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宜。 合规法律部/岗: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估,并出具法

律意见;

根据工作小组确定的方案,组织参加相关法律程序; 负责外聘律师的协调与管理;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和权责规定完成案件材料的外部报

告;

合规法律部/岗权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宜。 人资行政部(品牌宣传岗):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络;

在案件发展过程中追踪案件报道,避免或减少负面新

闻;

人资行政部(品牌宣传岗)权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

宜。

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客户服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企划精算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各渠道部门、审计部门等与案件相关的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权责范围内的专业问题。

5

2.2.5 2.2.5.1 2.2.5.2 2.2.5.3 2.2.5.4 3. 3.1

3.2

3.3

3.4

3.5

分公司负责人:

督办权责内的案件处理;

对于超出权责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呈报总

公司对口部门;

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审批内外部的报送文件; 其他权责内的相关事宜。 案件的管理流程

发案单位应当在主动提起案件前和知道案发后及时组成工作小组,并协调召开工作小组会议,介绍案件背景情况,确定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研究应对策略。

合规法律部/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出具法律意见,在必要时与外聘律师进行沟通共同对案件进行评估。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协调完成相关法律程序。

品牌宣传岗应当密切留意相关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度,做好与媒体的事前沟通,尽量避免出现关于公司负面的、片面的新闻报道。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权责范围内,做好案件所涉及专业问题的解释沟通和客户安抚工作,杜绝案件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案件管理工作小组确定处理方案后,由发案单位负责

6

3.6

4. 4.1 4.1.1 4.1.2

4.1.3 4.2 4.2.1 4.2.2

4.2.3

实施或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该方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的,发案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对方案进行调整,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分公司负责人对权责范围内的案件进行审批,全程督办所辖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并在权责范围内对案件的管理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超出其权责范围的,分公司负责人依照本办法呈报总公司。

案件的报送管理 案件报送的基本要求

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案件报送分别采用专报和季报两种形式。

对于超出分公司权责的案件,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到总公司对口部门,并由总公司对口部门在总公司层面继续履行发案单位的管理职责。

合规法律部/岗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权责规定进行外部监管报告。 司法案件的报送

司法案件采用专报和季报的报送方式。

司法案件发生后,发案单位应当立即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将已经知悉的案件情况报告合规法律部/岗,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正式报送专报。

司法案件应当于案发之日起 2 日内报送专报。专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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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4.2.5

4.3 4.3.1

4.3.2

4.3.3

4.3.3.1 4.3.4 4.3.5

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3。

合规法律部/岗可以视案情的具体情况要求发案单位随时补充报告。

司法案件的季报应当在季度结束后 3 日内报送。各分公司在季度内未发生司法案件的,也应当零报告。季报的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4。

诉讼/行政案件的报送

诉讼/行政案件的报送采用专报的管理方式,报送时应当附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专报的形式详见附5 、附件 6。

公司发生诉讼案件的,发案单位应当在提起案件前、案件发生后以及结案后 3 日内向合规法律部报送专报。

分公司在处理重大诉讼案件过程中,新收到法律文书或者需要处分公司实体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或者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向合规法律部备案。

前款称的实体权利是指公司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与对方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权利。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案件的报告。

行政案件中,发案单位或涉案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应当及时向合规法律部/岗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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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配合或做好陈述、申辩等相关工作。

4.3.6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 2 日内,发案单位应当将处罚文书和处罚执行的情况报告合规法律部/岗。

5.

罚则

本办法所涉及的发案单位、涉案人员、工作小组成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和管理各类案件,不得谎报、迟报、漏报或瞒报。凡是违反本办法,有案不报、无正当理由延期上报或者不按要求上报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 6.1 6.2

附则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各分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案件管理制度或者实施细则,规范下属分支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

6.3 6.4

本办法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分公司案件管理流程

2.总公司案件管理流程 3.司法案件专报表 4.司法案件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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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案件专报表 6.行政案件专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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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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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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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司法案件专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发案单位全称: 涉案人员 (共 人) 案件性质 基本案情 涉案金额 (万元)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务 政治面貌 危害程度 案件处理情况 立案机关全称 已采取的司法措施 发案单位的应对措施

备注 填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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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说明

一、填报单位为总公司各部门或者分支公司;发案单位为总公司各部门、分支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分支机构。

二、涉案人数以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人数为准,超过两人的可“备注”栏按上述格式逐一列明。

三、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险诈骗案件,发案单位指实施诈骗的单位或个人,受害机构在“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予以注明。

四、各级分支机构对假冒本公司名义,实施骗保的诈骗类案件,有责任在案发 3 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备注栏填报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关于专报表中的其他填报说明请参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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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司法案件季报表

序号 生案件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是否新发 案件 案发 或分支机构 性质 时间 涉案公司 涉案人员 姓名 职务 人数 涉案金额 (万元) 年

案件状况 季度

案件基本 备注 情况 报案 立案 起诉 结案 15

填报说明

一、案件性质的界定

由于保险司法案件种类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处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着“重在掌握案情、便于统计分析”的原则,对保险司法案件的性质归并为以下八类:

㈠ 侵占类案件

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㈡ 挪用类案件

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㈢ 诈骗类案件

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但是,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

㈣ 商业贿赂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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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 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㈤ 非法集资类案件

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㈥ 传销类案件

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㈦ 非法经营类案件

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㈧ 其他类案件

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

二、其他说明

㈠ “涉案金额合计”指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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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集资、传销和其他案件涉案金额的总和;

㈡ 属诈骗类案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是“业内诈骗”,还是“业外诈骗”;

㈢ “案发时间”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时间,或保险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时间;

㈣ “涉案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用简称,但必须准确; ㈤ 涉案人员超过 2 人以上时,可填报主要人员的姓名,人数应大于等于“姓名”栏所列明的人员;

㈥ “案件状况”栏可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在相应的栏目下划“√”。在“报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报案主体、报案对象(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立案主体(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案手段、涉及范围、侵害对象及后果,以及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结案”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中注明结案时间、结案具体情形,包括被法院判处刑罚;被法院宣告无罪;被法院决定终止审理;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公安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㈦ 当案件状态发生变化后,如从立案调查转入提起公诉或经公诉后由法院判决生效,应重新填报案件基本情况及司法措施,并在“备注”栏作相应说明。若案件状态未发生变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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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填报;

㈧ 此表只填列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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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诉讼案件专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发案单位 适用法律程序 公司地位 是否外聘律师 争议焦点: 案件成因分析 案情简介: 所附案件材料份数 案件类别 发生时间 对方当事人 □ 是 □ 否 涉案金额(元) 发案单位处理意见: 20

填报说明

一、案件类别分为:民事诉讼(包括保险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 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

二、适用法律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劳动仲裁; 三、发生时间:公司为原告或者申请人的,以立案时间作为案件发生时间;公司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以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作为案件发生时间;

四、公司地位: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仲裁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

五、对方当事人名称:请填写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六、争议焦点: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点;

七、涉案金额:即案件标的额,一般为起诉书中诉讼请求确定的金额,有反诉的,为本诉和反诉所涉金额之和;

八、案情简介:案件的主要背景情况;对方的诉讼请求;如果外聘律师 处理的,要简要说明律师的情况;

九、案件成因分析:导致案件发生的最直接的因素,如销售误导、不实告知、年龄误告、保全复效、理赔金额等等;

十、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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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等;

十一、发案单位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工作小组确定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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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行政案件专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发案单位 行政机关 案件发生时间 涉及人员 案件类型 案件主要事实 处理结果 填报说明

一、案件类型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的案件发生时间为公司收到处罚的日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时间为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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