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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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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民诉重要知识点精品笔记:(总结:一审、二审、再审)

总结

1.提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反诉,二审、再审可以提,调不成,另起诉。

2.提回避申请: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

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

4.应诉管辖:首次开庭前提仲裁协议可以阻却应诉管辖。

5.提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在15日内审查,用裁定是否准许,此时如果原告撤诉的,不再审查,写明即可。

6.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2中情形可以撤:①对方同意可撤;②有错并胁迫重大误解的可撤。身份关系他人公共利益不能自认,和解自认不能作为不利依据

7.申请取证。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可以复议1次。要书面申请。

8.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

9.诉中证据保全:①依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②依职权,不限。

10.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日内要起诉,对申请48小时内裁定。

11.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的,担保不是必须,依职权。

12.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不需担保,对方有能力,急需为限,生活费。在开庭后,判决前。管辖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13.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还是先予执行,都可以复议,也可以主动再审。

14.独任审:一基独,督公简别除选疑。

15.一审合议任意,选疑无陪审,二审合议无陪审,二发回重要合议、要回避,可陪审。

16.一审终审:非特最小调裁婚。裁定有4例外,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这4个可上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起诉。

17.非诉程序:督公破

18.特别程序:解担选无限死

19.非特执证不辩论

20.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

21.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

22.大海外专裁效撤中院;非特简一小基。

23.原告管辖:被告不在中国失踪,关押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军、婚。 然后就看被告:双方关押,看被告,关1年以上的服刑地管,少于1年的被告原住地管。双方销户口的,看被告居住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24.合同两地管,被实履,未实约定管,约不在原被告不能管。运合始终被,运侵先发被,海难先救,海损先理终。

25.已经管,管错了,移送1次,又错了,报请上级指定。

26.通常--侵因损错受害证,免责加害证。高空抛物除自己,共同危险证别人。

加害方:过错推定证自己无过错---医园挂路井,无木堆

加害方:无过错责任的,无过错都不用证---单监劳动机倒环高产

加害方证明责任:共医无因污有责,高受故意动有错,挂无措专不同方法。

23.有证责是本证,无证责为反证。

24.证据分类看原始,直接间接看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原始传闻看来源案件事实。

25.证人不出庭:健远灾他

26.主动取证:国公他程序事项

27.当事人申请取证:档案、国商密个隐、不能

28.必须到庭的被告2次无理由可据传,院长批准,决定书,拘传票,可向上级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必须到庭的被告:生活费离婚被告、未法代、无离代、被执行人

29.对有义务协助调成或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首先责令履行义务;然后还不履行的就罚款;再不履行拘留或提司法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30.调解书不能留置不能公告不能电子送达。国内公告60日,涉外公告送达3个月。

31.判裁调,不能电子送达。

32.非特执婚身确不能调。

33.国公他不真实法禁止不能调。

34.调解要自愿,不起诉、不上诉,可强制执行。

35.调解的通常要制作调解书。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用调解笔录结案的,和婚、维养、即时。要签字盖章。

双方同意认可,可以调解协议结案,签字盖章记入笔录,附卷。

36.和解、调解不给判决书,有2例外,无人离、涉外调。

37.决定延期:正当理由不到庭、回避、新证人证据、其他

38.裁定中止:死、失、法、抗、等诉。(要等别人)

39.裁定终结:原告死无继承、被告死无遗产、离婚生活费一方死。(真死了)

40.人多不明非特高中二重再不简易。

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转普通,很容易;普通转简易原则不行,例外就是要申请,当事人同意决定。复杂案情经当事人约定也可能简易程序审理

可简化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可以简化):①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②明确承认对方诉求;③没有争议的事实;④商密个隐一方要求认可的可简化;⑤双方一致同意的可简化。

41. 一审

起诉,起诉状:双方当事人、诉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来源和证人及住所。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裁定不受理的,符合条件可以再起诉。裁定受理了的,可能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可再起诉。撤诉被允许,裁定允许撤诉,符合条件可再起诉:离婚案6个月原告无新理由不能再起诉,被告不限;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原告6个月无新理由不能再起诉。增减生活费有新情况作新案受理。超时效应受理,查明无中断中止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女方怀孕分娩1年终止妊娠6个月,男方不能提离婚,男方确有理由或女方可起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可起诉离婚而不

申请宣告死亡失踪。撤诉: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撤诉,裁定是否准许。①原告申请撤诉的,裁定不准的原告缺席判决(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被告提反诉对原告缺席判决。②视为原告撤诉,不预交受理费、传票传唤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无法代是一样的,法代不一定)。③对被告缺席判决: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非必须到庭的无人代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③对无独三可以缺席判决,经传票无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二审

判决15日,裁定10日,可书面上诉,启动二审。上诉可撤回,判决宣告前,由裁定是否准许。一审都要开庭,二审原则都要开庭,要合议,无陪审,但是没有新证据新情况的可以不开庭。二审先调解,调成的用调解书结案,原判视为撤销。二审也可和解,和解撤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符合条件可再上诉;和解撤起诉,可再起诉。调不成,要及时判决。忘了求、漏了人、一审不准离二审认为应该离婚,调不成发回审;加诉求、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二审发现法律事实错误,依法改判;发现程序错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忘了求漏了人一不离二应离,调不成发回重审。

二审只审上诉请求和适应法律。

再审只审再审申请范围或抗诉范围

非特最小调裁婚,不上诉

非特离不再审,裁定3例外不再审: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再审

一审二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可申请再审。 6个月向上法申请再审,一方人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可以向本法或上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新证据、据、未质证、法律错、没回避、程序错等

主动再审:①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②上法、最高法提审、指定再审。

检查院抗诉启动再审:请上级对同级抗诉,接到抗诉30日内启动再审。同级对同级提检察建议,报上级备案。

向提申请抗诉:驳回再审申请;逾期不裁定再审申请;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接到该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抗诉或提检察建议的决定。

谁接受抗诉谁审理,有新证据、新情况、未质证、据、主要证据未取证的,可以交下一级审理。

再审程序:一审再审用一审程序,可以上诉;二审再审用二审程序,不得上诉;提审或基层一审案件再审的要用提审,再审用二审程序,不能上诉。

42.特别程序

①选委会前置,选举日前5日起诉,选举日前判决

②宣告死亡失踪:42103,宣告死亡有顺序:一配二父子三兄祖孙。宣告失踪无序。

③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性质:可申请调解组织所在地确认调解协议后,强制执行

④无主财产公告1年。

43.执行程序

①支付令不公告送达,拒绝接受的可留置送达。债务人不在中国境内或下落不明的,不适应督促程序。

②执行管辖有多个的,最先立案的管辖。

③受到执行申请的6个月未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级申请执行,该上级经审查可向原被申请发出督促执行令,也可以裁定自己执行或指令其他执行。

④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可提管辖异议,收到该异议后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执行,告之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被驳回不服的,10日内向上法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⑤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执行。

⑥二审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由第一审负责执行。

⑦接到支付令15日内,口头提异议无效,必须书面异议。不提书面异议,而向发出支付令的起诉的,支付令失效。不提书面异议,而向其他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⑧公示催告:36011

⑨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判决被撤销、判决错误被撤销并且有了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执行人退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返还。

⑩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未约定仲裁而仲裁;超裁;无权裁;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证据假;隐瞒证据;枉法仲裁;仲裁违背公共利益。

⑪执行中止:无财产、死了等继承人、法人死了等继受人、破产申请需等待、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有担保;申请人愿意延期执行;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标的物正在裁判要等待

执行终结:申请撤销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死亡无财产无义务人;要赡养费的人死;被执行人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

委托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委托接到委托执行函后,15日被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可请受托的上级指令其执行。受托发现有紧急情况需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及时函告委托,由其裁定是否中止、终结,此时,受托可以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找遗产;被执行法人合并分立,找后来人;私营独资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无财产的裁定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财产不足的,执行企业的财产,还不足,执行该企业其他分支的财产;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不影响,直接裁定变更后的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是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通知执行第三人的债权,第三人15日内提异议,对异议不审查,直接中止执行,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也不能强制执行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仅说自己力履行或说自己与被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算异议。对第三人的代位执行可以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接到代位执行通知后,不能再向被执行人清偿,清偿的不算,连带。 对第三人不能再次代位执行。

⑫涉外送达,住在国内的外国人,适用一般规定。

住在国外的中国国籍人,中国的使领馆直接送达。

国内无住所但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可送达给分支代表机构。 邮寄公告送达3个月,答辩30日。

外国请求我国执行的,下列情形不予执行:损害我国主权公共利益;未附中文译本;不属于我国职权管辖的。

44.执行可以和解,不能调解。和解中止或终结执行,但是不影响原判决。和解后反悔,和解后不履行、和解造欺诈胁迫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迟延,支付迟延利息。恢复执行可依职权依申请。发出执行通知,可立即强采取制执行措施。

45.婚养监继行政劳动农业承包不仲裁。

46.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必须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要提异议。

47.仲裁协议无效:未书面订立仲裁协议;超法律范围仲裁协议;无限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胁迫订立的;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约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的;又约定仲裁又诉讼的

48.仲裁协议失效:自觉履行的;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届满;书面放弃的;

49.仲裁程序原则不公开,可协议公开,国密法定不公开。

50.仲裁原则要开庭,可协议不开庭。

51.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协议可不写明争议事实理由,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52.仲裁调解书不可撤销,仲裁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可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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