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1月4日)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3]139号)
5、《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9号)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2]2673号)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临时用地单位占用林地的请示或函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4)用地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 (5)拟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
(6)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
(7)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所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现状调查报告
(8)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9)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2、5项规定的材料
(二)受理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临时占用林地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凭证,一份随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 1、审定标准:
申办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符合森林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必须严格
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
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申办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清楚 2、工作标准:
审批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实施现场审核,切实查清所申报的占用林地是否符合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是否确需占用,以及地点、\"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经审查及现场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占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随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 员意见的,在《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后,随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同意复审意见的,在《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后,转入告知、核发程序。 (四)决定
1、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实施现场审核,切实查清所申报的占用林地是否符合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是否确需占用,以及地点、\"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经审查及现场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占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随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占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本项
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及理由后,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并向主管局长备案。 3、审批工作结束后,从事审批工作的部门要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建档、备案,并于《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送达申请人之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网站上公示。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行政许可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受理
在沙化土地上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林造林、科技研究、示范试验、旅游开发等活动,面积在500亩以下,资金投入50万以下的种植项目,项目中的基建等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许可。
1、受理条件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防沙治沙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2.防沙治沙项目治理方案;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5.法人代表和被委托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7.当地水行政部门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的许可文件;8.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技术部门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9.当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标准: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土地使用权属合法有效;
(3).拟开发项目目标明确、措施合理、占地四至清楚; (4).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理; (5).拟开发项目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合理;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五)、告知 标准:
(1).按规定时限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件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名称(姓名): 法人执照号码: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申请单位(申联系方式: 请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名称(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单位(代理人) 无代理单位(代理人)的该项不填 联系方式: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行政许可受理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项目,经审查,由于:(打√项目)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请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个人)依法享有在60日内向北京市林业局或大兴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和3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
你单位(个人)提交的关于 项目的申请,经审查,需要补正如下文件和材料:(打√项目)
1.防沙治沙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 ( ) 2.防沙治沙项目治理方案; (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书; ( ) 5.法人代表和被委托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6.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 7.当地水行政部门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的许可文件; ( )
8.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技术部门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9.当地银行出示的资信证明。 ( )
你单位(个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行政许可审批表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申办人 申办人住址 代理人 代理人地址 程序 接收时间 受理 接收时间 审 核 受理人 意见及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意见及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意见及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意见及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接收时间 复 审 接收时间 审定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项目,经审定,已被批准。
(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不予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项目,经审定,因以下理由不予许可。
理由:
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行政许可送达通知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项目,经审定,准予许可。现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你单位(个人)。决定书编号 。
送达单位:(盖章) 领取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批准
一、事项名称: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批准 二、事项依据:
1、《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五、许可程序: (一) 申请 1、
申请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基本符合《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
评定》(GB/T18005—1999)标准; (2)符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 (3)林地权属清楚,无林权纠纷; (4)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2、申请条件的依据
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3、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林权证书;
(3)地方规划部门意见;
(4)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及评估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景观资源等级评估; (6)图片及音像资料;
(7)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二)受理
1、审查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发放《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受理通知书》,然后进入审查程序。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发放《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行政许可补齐申请材料告知书》,补齐相关内容。 (三)审查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拟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林权、四至清楚,林地使用证明合法有效。
3、有地方规划部门意见。
4、拟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及评估意见有效可行,
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确保旅游安全和秩序。 (四)决定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填写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当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填写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当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填写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要求提出修正登记意见。
对通过审定的,按照程序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件并归档。
对退回的中止件,将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与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一、事项名称: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2]2673号) 五、实施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材料: (1)占征用地单位的请示或函;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4)用地单位填写的《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 (5)被占征用林地的林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
(6)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及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7)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所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属国家、市级重点工程,已有生态环境评估报告的,可只提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8)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9)如占用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同意意见一份;
(10)如涉及绿化隔离地区的,须提交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意见。
(二)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填写\"征用林地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申办材料的凭证,一份随申办材料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 1、审核标准:
(1) 申请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 占用林地的申请,符合森林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
(3)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4)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的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制作单位资质符合要求,林地使用设计合理可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确、文件有效;
(5) 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征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协议书合法有效;
(6) 申办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清楚,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第(1)(3)(4)(5)条的,必须实施现场审核,切实查清所申报的占用林地是否符合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是否确需占用,以及地点、\"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经审查及现场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征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随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占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至(5)条的,终结审核,在《占用林地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本项不予同意的意见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
2、复审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占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随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上报区政府审核。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同意部分审核意见的,要求审核人员重审,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中止审核,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员。
(四)决定
对审核通过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的方案及措施及其他申办材料,报市林业局的受理部门。
对不同意的,将申请及申办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二级防火区内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批准
一、事项名称:森林防火期内,在一、二级防火区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批准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上报防火方案及申请书。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主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书和申请表; (2)森林防火预防措施方案。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根据主办单位的申请,审查人(区防火办工作人员)到主办单位进行实地勘察,主要勘察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制作勘察报告,不符合用火要求的,审查人员将申办材料及需要补正的内容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区防火办主任审批后,区防火办制发用火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区防火办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讼诉中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大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兴区林业局。
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用火批准
一、事项名称: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用火批准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要用火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
(2)进入林区的人员。
(3)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区内活动的。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生产用火申请书(内容包括:用火时间、地点、范围、用火性质及防范措施;
(2)用火申请表。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根据用火单位的申请,审查人(区防火办工作人员)到用火单位进行实地勘察,主要勘察用火单位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制作勘察报告,不符合用火要求的,审查人员将申办材料及需要补正的内容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1、对符合审查标准的,由区防火办主任审批后,取防火办制发生产用
火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2、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区防火办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讼诉中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批准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 二、事项依据: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 申请 申办者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附“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审批申请表”一份; (2)该株树木“北京市郊区古树名木登记表”复印件; (3)该株树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书”复印件; (4)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北京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依据同上);
(6)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的实施方案(依据《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 (二)受理
1、申办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属本机关管辖权范围内的项目。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并发给申请者《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受理通知书》,然后将申办材料转给审核人。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给申请人发放《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告知书》,提请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提出的避让保护措施考虑全面,对古树地上、地下的保护措施均有涉及,所提保护措施符合《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定;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
需要专家进行评审的,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且不计入时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林政科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在《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中填写书面审查意见,移交复审人员。
如需专家评审,应及时将具体要求和安排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复审
按照审查标准对林政科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中填写书面审查意见,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给审定人员。 (五)决定
按照审定标准对该许可事项进行审定,然后在《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上签署审定意见,转林政科主管人员。
对经审定后做出许可决定的,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建设项目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证》);对经审定后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要向申请者送达“北京市大兴区林业局行政不予许可通知书”。
六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3、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本区有林木种子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如需进行林木种子生产,均要向区林保站提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申请。
2、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地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所生产的主要林木种子详细名录,按申请表中所列种类分别写出中文名及拉丁名,有品种的需列出主要品种;
(3)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属于自有土地的提交土地证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属于租赁性质的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和采种林的提供采种林分证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
(4)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县级以上林业检疫部门开具的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
(5)资金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入资单的复印件,只生产的也可提供其他资金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人员或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员 ;采用容器育苗、组培苗、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8)生产籽粒种子的提供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及购买设施设备所用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所有权的材料,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具体内容包括: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种子库、种子风选机、精选机、扦样器、天平、恒温培养箱、干燥箱、光照培养箱、电冰箱
的照片及购买设施设备所用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所有权的材料,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9)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和复印件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的复印件;
(10)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北京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受理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在二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决定
对审查通过的,受理人员将办事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补齐的材料及相关权利和投诉
渠道。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3、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储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4)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北京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6)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的品种情况介绍;(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决定
对审查通过的,受理人员将办事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补齐的材料及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木移植批准
一、事项名称:林木移植批准 二、事项依据:
1、《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移植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 2、 移植方案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4、移植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表
(二)受理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林木移植申请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林木移植\"批准文件的凭证,一份随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林木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林木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林木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给审定人员。
(四)决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予以批准,在\"林木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入核发程序。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 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要求重新审核。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3、《北京市经委、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木材费用负担的规定》(<89>京林<计>字第99号)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业生产性林木采伐
a、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申请表 (2)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材料 (4)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b、其他单位、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1) 采伐林木申请书 (2) 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3) 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即采伐申请表
2、工程建设林木采伐 除提交1中的材料外, 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2)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采伐林木的补偿协议
(4)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 (5)施工单位施工时保护林木的措施 (6)林地现状图
(7)如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受理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林木采伐\"批准文件的凭证,一份随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现场审核,申请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四至、林种、树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核同意: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给审定人员。 (四)决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予以批准,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入核发、收费程序。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 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要求重新审核。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一、事项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二、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5、《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6、《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造)[2003]10号。);
7、《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保护站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单位)可直接向本区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 2、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单位)需提交产地检疫申请表(申请表中列出报检单位、联系电话、应检物品种类及数量等情况)。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并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
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申请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如果现场不能确认是否为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的,可取样进一步做室内检疫检验。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2、审查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4)《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5)《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造)[2003]10号;
(6)《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四)决定
对审查通过的,受理人员将办事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补齐的材料及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治沙项目验收合格审核
一、事项名称:治沙项目验收合格审核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局 四、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资料: (1).《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申请书》; (2). 防沙治沙项目治理协议; (3). 经批复的防沙治沙治理方案; (4). 防沙治沙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2、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
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29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大兴区防沙治沙项目检查验收的结果与申请人的防沙治沙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结果误差小于等于5%的准予验收通过,大于5%不予通过。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理结果;
(2).制发文件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编号:
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事 项名称 名称(姓名): 法人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申请单位(申请人) 联系方式: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代理单位(代理人) 联系方式: 无须代理单 位(代理人)的该项不填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
你单位(个人)提出的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以下项目,划(√)的为你单位(个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1.《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申请书》; 2. 防沙治沙项目治理协议; 3. 经批复的防沙治沙治理方案; 4. 防沙治沙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你单位(个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审批表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申办人 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程序 接收时受理人 间 受 理 (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时负责人 间 审 核 (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时负责人 间 复 审 (签字) 年 月 日 审定 接收时负责人 间 意见及理由 意见及理由 意见及理由 意见及理由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行政许可项目,经审定,已被批准。
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防沙治沙项目验收不予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行政许可项目,经审定,因以下原因不予许可。
理由:
你单位(个人)依法享有在60日内向北京市林业局或大兴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和3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编号:
防沙治沙项目验收行政许可送达通知书
: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
行政许可项目,经审核,已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给你单位(个人)。决定书编号______
送达单位:(盖章) 领取单位:(盖章)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由行政机关留存。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和产品检疫
一、事项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和产品检疫 二、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5、《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6、《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造)[2003]10号;
7、《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林业保护站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均需进行调运检疫。 2、申办人需提交的材料:
(1)、调出北京市检疫:申请人带调入省《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带货值发票,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①对调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②从国外、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北京
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可能染疫的除外),带口岸检疫单证; ③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带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换签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④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调入北京市检疫:申请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申请表。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4)《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5)《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造)[2003]10号;
(6)《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四)决定
对审查通过的,受理人员将办事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补齐的材料及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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