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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来源:榕意旅游网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12. 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13. 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14. 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15. 折杖法:宋太祖颁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是统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体现,对于缓和谁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16. 刺配: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17. 鞫谳分司:宋代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

18. 大明律:30卷7篇。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19. 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内容自己看书!

20. 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诰一样,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纪守法的说教内容,所以又称“教民榜文”。

21.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地丁合一:又称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23. 大清现行刑律:看书!

24. 领事裁判权:是西方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即在中国该国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若犯有罪行则由该国领事依照他国法律审理。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25.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所谓会审,空有其名,最后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须经由外国领事观审操纵判决,是领事裁判

权在华的延伸。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26. 论述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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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7 论述唐代时期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处以斩刑。又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8. 论述清朝时期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9.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30. 论述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1. 讨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倾向:汉代开始,引礼入律,春秋决狱,德主刑辅,亲亲得相首匿等等。。。。。自己baidu去。可以参考p5最后一节。

其次是王老头的!

1. 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司法与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终控制着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

2.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刑起于兵,兵狱同制.

3. 夏商时期的立法思想:王权神受,天罚于天命,神权与王权相结合.

4.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5. 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6. 五刑:由原始社会的五虐演变而来,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定刑罚, 墨,劓,膑,宫,大辟.分为身体刑和生命刑.

7. 三风十愆:夏商时期惩治和约束官吏的特别法。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官吏犯这10种罪名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8.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商时期刑法适用原则之一。与其错杀无罪或轻罪的人,不如违反常规。这一原则体现慎刑思想,有积极意义。

9. 夏商时期审判制度:天罚,审判。

10. 夏商时期监狱制度:原始:丛棘,夏朝:圜土,夏末:夏台(钧台),商朝:羑里,周朝:囹圄,春秋:狴犴。

11. 西周时期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2. 亲亲尊尊:亲亲,以父为首。尊尊:以君为首。忠是目的,孝是基础,两者相结合,成为人必须遵守的等级名分。之后演变为汉代的三纲五常。

13. 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9种刑罚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

14. 吕刑(甫刑):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主要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使用原则,其核心内容为赎刑。这种制度体现了明德慎罚。

15. 宗法等级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16. 五礼: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

17. 三礼:《周礼》《礼记》《义礼》统称周礼

18. 礼的核心:亲亲尊尊

19. 礼与刑的关系:共同:都是西周时期法律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凡是礼不允许的,也是刑所不允许的“出礼入刑”不同:礼为主动积极,刑为被动消极,礼为本,刑为治,适用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0. 眚与非眚,终与非终:西周刑法适用制度之一,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在这时已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以及是否惯犯,在中国法律史上有进步意义,对后世有积极意义。

21. 宽严适中,世轻世重:西周刑法适用制度之一,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这种制度体现了明德慎罚。

22. 西周买卖债务:买卖契约:“质”、“剂。“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借贷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3. 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4. 西周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5.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

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26. 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7. 西周时期的起诉制度:讼:民事。狱:刑事。

28.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29. 五过:西周时期法官责任制度,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30.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叔向反对。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孔子反对。

31.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32. 李悝制《法经》:法经是中国封建成文法律之源,李悝是中国封建成文法律之祖。共六篇3部分(正律,杂律,减律)。《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3. 《法经》的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34. 《法经》历史地位:《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5. 《法经》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6.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富国强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具体看书!

37. 云梦秦简:1975年在我国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秦代竹简,有四部分(看书),记载了部分秦代法律制度

38. 云梦秦简的最大贡献:真实《法经》其真实性。

39. 秦代法律形式: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程、式(法律规则或者文书格式)、法律问答(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课。

40. 秦朝中央行政机构:三公九卿

41. 秦朝地方行政机构:实行郡县制,设“三老”掌教化

42. 秦朝任官标准:“五善”“忠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43. 清朝的任官限制:不用“废官”,任用官员必须为壮年,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有佐吏。

44. 秦朝选官制度:察举制,征召制,任子制度。

45. 城旦舂:秦朝的刑罚手段之一,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46. 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

47. 秦朝死刑制度了解

48. 秦朝耻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49. 秦朝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50.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51. 封守: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

52.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53. 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 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 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 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54. 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刘邦同意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不能适应管理国家的需要,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县六篇外,又增设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至此汉朝律令基本成行。

55. 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56. 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57. 汉代刑制改革:内容自己看书!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58. 录囚:汉代司法制度之一,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历代王朝都继承这一制度,清朝秋审,朝审即源于此.

59. 《春秋》决狱: 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60. 秋冬行刑: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61. 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62. 八议: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该制度对后世特权法影响极大,而且一直沿用至明清.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

63. 官当: 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

64. 准五服制罪: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65. 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话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

66. 重罪十条: 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它进一步把礼与法相结合,强化君权,父权,夫权.隋唐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制度,为后世所继承. 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

67. 登闻鼓: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68. 开皇律: 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69. 封建五刑: 笞、杖、徒、流、死

70. 十恶: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71. 隋代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72. 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73. 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74. 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75. 唐代法律形式:律:唐朝基本法律。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

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76. 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刑持平。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77. 唐律的历史地位: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78. 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3、立法技术完善 (1)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

(2)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3)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4)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1)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1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2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3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79. 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80. 化外人原则:具有相同国籍外国人间发生的诉讼,依其本国法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或与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按法院地法―――依唐律处理。

81. 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82.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具体理解看书!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83. 唐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唐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最高审判)、刑部(最高行政)、御史台(最高监察)三大司法机构。

84. 三司会审:唐代司法机构之一。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85. 宋刑统: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86. 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87. 敕:皇帝在特定时间内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临时发布的诏旨(法律形式最高)

88. 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89. 条法事类: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 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90. “糊名”、“誊录”:理解看书!

91. 折杖法:宋太祖颁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是统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体现,对于缓和谁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92. 刺配: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93. 凌迟: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是我国古代最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之一。以后元明清一直沿用。

94. 官司出入人罪:宋代罪名之一。内容自己看书!

95. 重法地: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96. 盗贼重法:《盗贼重法》颁布后宋代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其实只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人身财产和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后果: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矛盾。

97. 宋代继承制度: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98. 审刑院: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之一,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

99. 大理寺: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之一,最高审判机构。北宋前期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判决地方上奏案件,内部并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100. 御史台: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之一,最高监察机关。除拥有司法监督权外,还兼有审判重大案件的职能。

101. 务限法: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具体内容看书!

102. P238页的第三点,拼不出来,自己去看!

103. 翻异别勘:宋代的诉讼制度之一。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 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一定程度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司法公正,体现慎刑思想。

104. 证据勘验:两宋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105. 元代中央司法机关: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106. 明朝立法思想: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107. 大明律:30卷7篇。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108. 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古代令典

109.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

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内容自己看书!

110. 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诰一样,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纪守法的说教内容,所以又称“教民榜文”。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111.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对后来大清会典影响深远。

112. 廷杖: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是司法腐败,重典治吏的体现),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113.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其”是指唐代

114. 奸党罪:该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115. 唐明之区别:立法思想,犯罪科刑,篇章体例,司法机构。

116.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

117. 明代税收制度:自己看书!

明朝的司法制度: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18. 刑部:中央审判机构。

119. 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120. 都察院:明代最高监察机构。,由传统御史台发展而来。

121. 申明亭: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

122. 九卿会审:明代会审制度之一。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123. 朝审:明代会审制度之一。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124. 大审: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每五年辄大审。”

岁月如斯,了然于胸,与你秉烛执手,问情生命。编辑记忆,跋涉心灵轨迹,如梦鼾声,柔感情怀。走出尘世喧嚣,缘结地老天荒。待,小荷风情初窦,与天地之生灵,吟咏。 卷壁苍夜,浅笑一弯碧月。谱一阙红尘神曲,载渡。寄语晨时星光,盈照旭日,小鸟伊人,浮光霓裳,晓风过隙,情泻千里,凌霄悄然寄挂。 袅袅炊烟,一宛悠然,馨暖徜徉,花前月下徘徊,天涯无痕。阡陌碧波,幸福瑶池,花枝摇曳,奏一曲天籁吟韵。诗书充盈,短笛横吹,歌赋旖旎,坐拥,永恒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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