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原则性规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是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其中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是以爱情为基础,当双方感情无法维持时,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双方或对社会都是一件好事。本人就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浅作一些探讨。
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婚姻法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接缔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复杂又很重要的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
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虽然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有权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 不得强制和干涉。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为人民法院正常审理离婚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在婚姻法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同时,《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既然《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将这一规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那么,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又应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否?本人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看双方结婚是否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和他人包办强迫的;
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以失身怀孕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
(二)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是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果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3、看双方的本人和家庭情况,如男女双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等。总之,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通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迷惑,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对婚后感情做出评价。
(三)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原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
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事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即一方提出离婚的夫妻关系的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五)看有无和好的可有。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考察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对有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
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
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分为两种发现情况处理:(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后,可准予离婚。(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对方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的,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刑庭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予以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这类婚姻纠纷受理应分三种情况对待:首先,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其改正错误。但过错一方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确无合好可能,无过错方坚持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次,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对于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的过错,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分清是非责任,可以建议原告所在的单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在此之后,如果原告有所悔改,或者无过错一方对原告的过错持谅解态度,且在思想上以诚相见、生活上体贴关怀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事实证明双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的,应当着重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如经批评教育、处分,过错方毫无悔改表现,坚持离婚,而被告虽不同意离婚,却无争取和好的实际行动,应准予离婚。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的。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在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夫妻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感情生活实际情况。如果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确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有明确刑罚规定,因此,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刑律,对这类婚姻纠纷,应查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状况。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较好,由于一时一事的原因,引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在此基础上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不好,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婚姻最具毁坏性的正是配偶本身,因为配偶是婚姻内在力量的基本源泉。置身于长期、固定的家庭结合之中,不仅要求夫妻双方每月每时作出施与和承担劳作,而且要求夫妻双方互相信赖,实行家务劳动分工,若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而导致伤害夫妻感情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首先查明有不良恶习的平时表现,如果不良行为轻微,可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其悔改争得对方的谅解和好。
如果不良行为严重,构成犯罪或屡教不改,和好无望应判决离婚。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注意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法律、法规中很难把准予离婚的情况一一列举,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以上4种情况的补充,可以适应情况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
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被依法判决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提指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缓。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这主要是指被告犯有一些不名誉的罪行,如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聚众淫乱罪等,因而被判处长期或短期徒刑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里第4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件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精神,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只要下落不明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期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当事人一方已经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原主编:《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
3、巫昌祯编:《新婚姻法百问》,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年5月北京第一版。
4、夏吟兰、巫昌祯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
5、赵国勇:《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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