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流动摊贩合法化

来源:榕意旅游网
罗志祥

流动摊贩合法化

编者的话: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内容,标志着流动摊贩在我国将纳入合法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给小摊贩以合法身份,到底该不该?此举是会方便市民并增加就业机会,还是会加大城管执法难度?

效果如何要留待时间检验。无论如何,用法律来规范流动摊贩无疑是个好思路,但我们在给流动摊贩名分的同时更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实惠,让法律显得更加温情,让法律更切实地保护弱小者的权益。唯有如此,才能使得小摊贩申请个体工商户不仅仅是法规上的名义身份转换,也或许才能解决这一城市管理的痼疾。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罗志祥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工商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gtgs@chinalaw.gov.cn

罗志祥

附: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的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支持设立信息服务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创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进行扶持。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罗志祥

第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工商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第十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罗志祥

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罗志祥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与帮手、学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拒绝办理验照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罗志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本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我国拟规定无固定场所摊贩可登记成为个体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罗志祥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

聚焦《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六大新亮点值得期待

罗志祥

流动摊贩可申请营业执照变个体户 萧山率先试行

新华网浙江频道( 2009-07-23 15:32:39 ) 来源: 都市快报 编辑: 王彬彬

“流动摊点也可以申请营业执照”,这是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昨天,记者从杭州市萧山区工商局了解到,该区已经为54位流动摊贩颁发了营业执照。

据萧山区工商局介绍,在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去占道摆摊的经营户达200多人,纯粹采取“堵”的方式,收效甚微。“当时开发区管委会设想能否把这些流动摊贩‘收编’,让他们有个固定场所进行经营活动,这样也方便有关部门管理。”

今年3月底,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理站为这些流动摊贩发放了环保许可证;5月中旬,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他们发放了占道许可证,卫生局同时也发放了卫生许可证。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所一位负责人说,与其他经营户获得营业执照不同,这批流动摊贩在申请执照之前,需要获得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他们发放的占道许可证。

罗志祥

“所谓占道许可证,就是政府为其开辟的固定经营场所,这与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是一致的。”

目前,首批获得营业执照的摊贩集中在市北区块建设一路小商品市场南侧,每位摊贩被安排在一个面积4-5平方米的帐篷内。负责摊贩管理的陈宝军说,自从摊贩集中于市北区块之后,这一带生意顿时热闹起来,消费者对这些摊贩销售的产品也比较放心。 “其实,那时流动摆摊累并不是最大的问题,最担心的是城管部门来处罚乱摆摊。拿到执照前,每年被查没的菜就有三四担。”摊贩陈翠莲说,现在有了营业执照,就不用再躲避城管人员了。

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是“堵”还是“疏”,一直是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的课题。“萧山工商部门为流动摊贩颁发营业执照是一种有益探索,他们为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开辟了新的管理途径。”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一位人士说。

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广受关注 律师谈亮点和影响

罗志祥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22日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首日就收到八百多份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1985年8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1987年9月1日施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施行22年了。22年来,我国经济以及个体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旧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经济形式的发展。22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投融资部主任、资深律师李建平接受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专访认为,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经济的发展,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体摊贩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广集民智,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对该法规的制订和修改意见,使该法规成为一部深得民心的“善法”。国家这次法规的修改,是深得民心的立法举措,必将得到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拥护。

李建平律师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和特点,对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从事个体经营者产生哪些影响,对缓解目前就业压力有哪些益处等方面谈了看法。

记者问:相比旧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哪些修改和变化?

答:征求意见稿相比旧个体工商户条例首先在立法宗旨、目的上有新的突破、新的修改。旧法规突出“指导、帮助、监督和管理”;征求意见稿突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二者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有明显的不同。

罗志祥

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体摊贩的市场经济地位,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摊贩纳入到个体工商户序列。旧法规不承认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摊贩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承认其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摊贩在实践中处于被排斥、打击、驱赶的社会游离状态,政府城管部门与个体摊贩的矛盾日益激化,出现了很多城管人员与个体摊贩发生激烈冲突的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政府城管部门管理当中的一个顽疾。征求意见稿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摊贩纳入到个体工商户中来管理,只要依法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

第三,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个体工商户可以贷款,也是征求意见稿与旧法规的一个显著变化。个体工商户大都是资金小,经济实力弱,规模小,门槛低。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贷款取得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这是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支持的有力措施之一。但这一规定能否落到实处,还需要国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配套规定的支持。

第四,个体工商户可以聘用帮手和学徒的数量不再受限制。旧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用三至五个帮手和学徒,征求意见稿改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聘用若干个帮手和学徒。并且,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帮手、学徒应当依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问:征求意见稿最终如果获得通过施行将对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从事个体经营者产生哪些影响?

答:首先,我国仍属于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人口多、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成熟、完善,就业形势严峻,个体经济是我国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

罗志祥

权益,将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将推进我国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

其次,对有志于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及家庭将产生良好的影响。国家这次法规的修改,是深得民心的立法举措,必将得到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拥护。个体工商户通过勤奋创业和工作,既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解决了民生问题,也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服务给社会提供了很多便利。法规的修订,有望缓解政府管理部门比如城管部门与包括个体摊贩在内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矛盾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问:征求意见稿最终如果获得通过施行对缓解目前就业压力方面有哪些益处?

答: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特点是就业的门槛低,要求的学历低,需要的资金少。法规的修订,为鼓励全社会自主创业、自我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尤其是大学生就业压力。

李建平律师认为,光修订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要有具体实施细则,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有配套的办法和措施跟进,该法的精神才能落到实处。希望该法的积极作用真正能够显现。

罗志祥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受广泛关注 首日征集意见八百多

2009年07月22日 21:13:0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记者22日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刚刚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首日就收到八百多份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介绍,在如此短时间内收到这么多的反馈意见,是以往条例征求意见中没有遇到过的,表明了公众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关心和关注。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等等。

流动摊贩可转为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让“游击队”看到合法化曙光

2010-7-22 18:01:37 来源:潍坊晚报 编辑:佚名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 转 发  收 藏 罗志祥

 打 印      

砍价联盟-购房者自己的家园

潍坊房产网3月6日免费看房团报名开始了 潍坊房产网3月6日免费看房团报名开始了 砍价联盟-购房者自己的家园

潍坊房产网3月6日免费看房团报名开始了 潍坊房产网3月6日免费看房团报名开始了

2009-7-22 9:47:44 潍坊晚报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1日

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支持设立信息服务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创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进行扶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提供方便和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2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罗志祥

流动摊贩可成个体工商户 合法化规定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6:28 南海网

本报海口7月21日讯(记者李灏实习生侯艳春摄影报道)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向备受争议的街边流动摊贩也可能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进而合法化,记者为此特别走访海口部分市场,采访了市民及省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 观点交锋

是支持脏乱差还是管理人性化

今日,记者走访了海口多条街道。中午下暴雨,万华路上多个水果摊位撑起大大的雨伞雨棚,原本不宽的路面更加狭窄。在学院路和通往山高村的一条小马路上,两边摆满了卖菜的流动摊点,垃圾扔了一地。傍晚,记者在多条街道上看到,大大小小的桌椅和食客们的交

罗志祥

通工具把人行道彻底霸占。记者随机采访了20多名市民,两种意见激烈交锋:一种是给流动摊位合法身份好,统一管理,方便市民;一种则认为,坚决不可取。

市民张先生认为,让这些街边流动摊位合法化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性化。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居住的小区离农贸市场很远,家里的蔬菜、水果全靠上下班从路边摊上顺手买回来,很方便。“在完善农贸市场的分布和各项硬件设施之前就取缔这些路边摊,是违背常理的。”同时他表示,路边摊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

市民何女士说,如果限定几条街进驻合法摊贩还能成为城市特色。“让这些流动摊位合法化?开什么玩笑!”今日下午,记者在大园路采访时,刘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好好的马路都快被他们挤成人行道了!有时候赶时间,就是开不快。”刘先生说,小摊位成本低,活动方便,门槛较低。如果政府开了合法的大门,将有更多的小摊位涌入占道大军,给城市环境造成的破坏将不可想象。“最近花这么大的力气整治小摊小贩,现在又要让他们合法,之前的工作不是白做了?这不就等于支持脏乱差!”市民李先生也不无担忧。

还有许多市民表示,让小摊位合法不如直接让小摊位进入农贸市场,增加正规农贸市场的数量很有必要。 工商部门

未确定前流动摊位还是取缔对象

针对征求意见稿,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态度较为谨慎。该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海南工商只给有固定经营场所,又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来没有给无固定场所的摊位办理过营业执照。新的条例如果确定下来,就等于将流动摊位合法化了,到时如何对流动摊贩们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做到人性化的同时不影响市容市貌,将是摆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他表示,在新的条例没有最终确定之前,无证无照、无经营场所的流动摊位依然是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对象。

在此,本报开通66810862热线,欢迎读者拨打该热线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同时,也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发表真知灼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罗志祥

城管部门:流动摊贩无法承受工商合法化

http://news.QQ.com 2009年08月01日01:31 新京报

第 1 2 页

罗亚蒙,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

罗志祥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注小摊贩“合法化” 点击浏览更多最新图片

流动摊贩有望成个体户能否破解城管难题?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他们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罗志祥

这一新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摊贩合法化”的重要一步。摊贩可以成为个体户,解决了长期以来造成诸多矛盾冲突的“无照经营”的问题,迎来舆论的普遍好评。但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罗亚蒙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指出,城管执法局长们并不赞成使用条例中“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表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本质意义,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城管局长们的这一表态激起了很多网友的不满,对待流动商贩,必须变堵为疏,变管理为扶持,服务型政府才不是只停留在口号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与立法的各界人士已经形成一致观点:流动商贩的存在方便了群众生活,而且涉及民生,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有关,对于这一现象,堵,肯定不行,应该在尊重现实的前提下探讨如何管理的问题,最终达到这一群体“监督有效、规范有序、行为自律”。

对此,新京报网联合某门户展开调查,在“会否改变城管与小摊贩紧张关系”调查中,认为会有小的改变的占51.5%;认为“会有极大促进”的占34.7%;要帮助流动摊贩,除了转成“正规军”之外,最需要做的是“城管要变管理为服务”,占44.8%;选择“减少税费负担”和“少限制小摊贩的经营区域”的网友占25.7%、23.9%。截至7月29日,共有1503人参与调查。流动摊贩大约上网的不多,这个结果也从一个侧面反应了社会“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他们的态度,值得城市管理者重视。

本报记者张传文 专家观点

免注册免税费,小商小贩才有活路

工商部门终于允许“小商小贩”转换身份成为“个体工商户”了。对于这一转换,新京报的民调显示,相当部分人对此表示乐观,比如认为“对缓解城管与小摊贩紧张关系会有极大促进”占到三成之多,认为会有小的改变的占到半数以上。

但恐怕调查还忽视了另外一个问题。比如小商小贩马上都会想到:有了领取营业执照的“利好”,却又要面临缴费纳税的“熊市”;躲过了城管,却又来了工商、税务、卫生……一群大盖帽,小本生意做不成的可能性会不会更大。

可能会有人振振有词地理论:做生意缴费纳税那还不天经地义。恰好有学者出访归来,道出一个国际惯例: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微薄的小企业是不用向政府有关机构登记注册的,当然也就自然享受免税待遇了。这些企业在国家的统计指标体系中被称为“非注册企业”。这些企业实际上就是以“养家糊口”为目标:有它在,一家人就有饭吃;没了它,则一家人的生计断绝。

无独有偶,经济学家厉以宁最近也在呼吁: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凡是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应该一律免税,30万元以上的,减掉30万免税额之后再交税。他

罗志祥

还说:小摊贩也很需要就业,如果把他们管得太紧,矛盾会更尖锐,不利于稳定。他认为:其实,小摊贩带来的问题无非是两个,一是环境脏,二是挡了交通。多雇人打扫卫生和引导交通就行了。

说一个小故事,在一个大城市中,有一条马路是两个区的分界线,很多卖菜的流动摊贩在这里讨生活。A区城管来了,他们就过马路跑到B区;B区的城管来了,他们又跑到A区。按厉教授的话说,既挡了交通,又脏了环境。后来有个居委会的老大姐出了个主意,她把摊贩们找来开会,说我不驱赶你们,但是你们要答应两个条件:一是你们摆摊必须沿着小区的墙根一字排开,划一个线,不许越界;二是你们买菜时多带一个筐,专装烂菜叶,收摊时必须把摊位打扫干净,把垃圾带走。小摊贩们自然满口答应。后来的一段时间,他们兑现了诺言。如果有人犯规,他们自己就会出面整治。但是,有一天城管又来了,小商贩们竟没有一个跑的。城管大受刺激,找到居委会,说你们有什么权力做这样的安排,你们这是违反城市管理的法规。可怜那些善良的小商贩,哪知“公家人”还不一样,结果统统被抄。居委会的老大姐长叹一声,不挡交通、不脏环境也不行,你们究竟管的是什么?可社区的老百姓是要吃菜的。

说到底,小商小贩、小本生意本来就是城镇人口生产生活的基本方式之一。后来,不知从哪里攒来个在国外几乎没人知道的“国际惯例”———凡国际大都市都不允许摆小摊。前两天见一位美国朋友,正好谈到这个问题,她名之曰“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惯例”。

北京人艺的老演员有一精彩的绝活,就是学“解放前”串街走巷的摊贩的吆喝声,很受欢迎。想必本来这是完全有资格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现在几乎绝迹了。但愿尚在“初级阶段”的中国城市,多给斗升小民一些活路,这就是“非注册企业”———不注册、不收税、不收费;管理上可让小商贩们自治,这样一来,说不定连厉教授说的多雇人都可以免了。

唐钧(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链接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实施了近22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有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据新华社7月21日电 )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昨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罗志祥

罗亚蒙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本质意义,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据7月29日《新京报》) 网友声音

我家原住在北京旧鼓楼大街,小时候早晨起来上学,沿街两边有许多卖早点的小摊,烧饼、油条;杏茶、面茶;切糕、年糕、炸糕;包子、炒肝、馅饼;大约清早七点多出摊,九点过后收摊,井然有序,位置基本固定,收摊时周围打扫得很干净。没有城管,那时候的人生活多安宁。

我倒是觉得是个善政。大家不要一想到“走鬼”(流动摊贩)合法化就觉得对开店铺的不公平。试想一下,现在的铺租与市场的摊位费有多高?中间有多大的水分?走鬼合法化了,摊店经营不下去了,租客自然就会出来做走鬼。租金与档口费自然就下调了。这样不单可以平抑货价,同时也可以避免财富过多的集中到某些富人与大财团手中。

关注小摊贩“合法化” 罗亚蒙 我不是为城管争权力 流动商贩本来就是合法的

新京报:新京报《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称流动商贩合法化系误读》的报道出来之后,网上对你有很多批评,认为你是在为城管争权力,你怎么回应?

罗亚蒙:这几天流动商贩的话题报道,尤其是一些人士对我的批评,让我想起很多往事,有点感伤。十多年前,我在西安工作,认识一位学生,他利用节假日走街串巷收旧书、晚自习后在学校门口卖旧书赚钱,读完西北大学中文系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偶尔,我和他一起站站摊儿,聊聊天。至今,我眼前还能浮现他在寒风中冻得发抖的样子和紫色的脸蛋。

我讲这个故事,是想告诉那些不理解我的人,我和流动商贩深厚的感情是他们无法理解的。我敢问心无愧地说,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对国家负责的、对流动商贩有利的,而且是可行的。

新京报:有人认为城管的观点是反对流动商贩合法化?

罗亚蒙:我怎么可能反对流动商贩合法化呢?我要说的是,流动商贩本来就是合法的。古今中外,从来就没有一部法律禁止过流动商贩,从来就没有“非法”的流动商贩,难道需要所谓的“合法化”运动吗?

城管又怎么可能和工商争权力?城管现在的苦恼是权力太多,关心的是如何减少权力,只管城管该管的事情,把不该管的事都交出去。

罗志祥

新京报:之前你已经说过,媒体热炒的“流动商贩合法化”实际上是个伪命题,那应该怎样理解目前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

罗亚蒙:如果工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程序,那么22年前流动商贩的合法性问题已经解决了。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授权随后制定该条例《实施细则》,当中已经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时允许流动的自由范围比这次规定的更大。只是因为手续繁琐,流动商贩基本上不去进行工商登记,工商部门也没有能力落实这一规定,所以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所以我说,这次根本不是媒体解读的什么开禁“流动商贩”,反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流动商贩关心的是生存

新京报:那么流动商贩究竟出路何在呢?

罗亚蒙:真正的流动商贩,关心的不是“合法化”,关心的是生存,是政府都能给些什么帮助。我们认为,流动商贩,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经营摊位,在行走过程中间断进行交易或在不特定经营者的定时、定点的早市、夜市、节假日市场自由进入进行交易的商贩。流动商贩几乎什么都没有,如果非要按《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思路“合法化”,那就会加重流动商贩的负担,把他们逼上死路。

不理解我的人都可以去找真正的流动商贩问一问,看看流动商贩愿不愿意被工商“合法化”?但凡有一点门路,谁去做流动商贩?我从来没有反对“流动商贩合法化”,我只是认为“流动商贩”被工商合法化的成本太“昂贵”,流动商贩根本无法承受,《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就根本无法落实。

对待“流动商贩”这一弱势群体,我建议,国家应当实行更加宽厚的扶助政策,如果一定要工商“合法化”,就应该只作为一种象征意义的合法身份登记,免收一切税费,工商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尤其是没有会计账簿工商不能罚款,税务免税,城市政府(城管部门)免费提供场地(很多城市已经免费提供场地),并设立只有最贫困家庭才能进入的门槛,作为国家一项促进社会和谐、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福利性法律规定。

新京报:既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为何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比如崔英杰这样极端的事件。

罗亚蒙:从根本上说,城管对小贩的管理只有一条,就是看他是否侵占了公共空间。目前城管与流动商贩存在一些矛盾,是因为流动商贩不合理地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公

罗志祥

共空间是属于全体市民的,在城市规划时都赋予了特定的功能,比如交通、游憩、集会、避难等等,城管部门对流动商贩进行管理,也只是针对他们不合理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处罚,并不涉及经营活动本身是否合法。经营活动合法不合法,城管无权判定。

因此城管和商贩的关系是否和谐,取决于流动商贩是否认真遵守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定,以及城管是否文明执法。

工商的归工商城管的归城管

新京报:为什么感觉城管方面对于工商部门的工作有很多怨言?

罗亚蒙:我们只是摆事实,讲道理。城管通常有100项左右的职责,其中99%都做得很好,单单这其中一项商贩的问题,把城管搞得声名狼藉。

我们最希望的,是把好事办好,国务院出台一个真正厘清流动商贩管理中各个部门责权利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目前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出门经营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按国务院机构改革“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精神,城管执法局长们认为,应当在《个体工商户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机关。流动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这样,就可以把工商、城管的职责分得很清楚,工商的归工商,城管的归城管。 本报记者李静睿北京报道 何兵 合法化是对摊贩最大扶持 外地人在京合法摆摊几无可能

新京报:《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热议,城管局长联席会议提出,媒体将条例解读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伪命题,法律早就规定流动经营的可以登记个体工商户。你怎么看?

何兵:不是这样的,我们知道,改革开放后,虽然私人交易合法化,但对城市流动小摊贩,依然沿袭严格监管的传统。直至1999年11月,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经商和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依然对小摊贩采取严堵政策。

它规定,外地来京人员申领个体营业执照,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进京经商证明;经营场地的合法证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明;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凡不具备上述证件、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摊贩皆是沿街作业,所占街道本非“经营场地”,无法取得“合法证明”。加上其他苛刻条件,使外地人在京合法摆摊几无可能,而小摊贩的主体正是外地来京人员。

罗志祥

新京报:也就是说,实际上,小摊贩一直处于“非法”的状态?

何兵:这些年我一直在为“摊贩经济”合法化呐喊,认为这次修改法律是“解放千百万劳苦摊贩和城管”的善举。听说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公开他们的想法后,我很吃惊。我知道他们有这样的想法和建议,但没想他们会公开。他们为什么会这么想呢?他们的想法为什么和城管队员不一样呢?

我曾多次给城管讲课,每次必提摊贩合法化以及黑出租合法化的建议。城管一线的许多同志,对我深表认同。一位城管队长亲口告诉我:除非上面下指标,没办法,否则我不查黑车。开黑出租的都是些下岗工人、失地农民,一家性命都在这部车上呢。有次我们抓了辆黑车,司机回家提了桶汽油就来了!我们二话没说,放车!你能怎么办?

两个月前,我给北京某区政府培训班讲课。我花了一个上午的时间,专门分析摊贩制度的形成、弊端及解决的方法。课前我就听说,讲台下有二十多位城管。我担心他们会提出激烈的反对。课后,城管果然反应强烈。他们说:“何老师,你讲得太好了,你不知道我们一线队员有多累,早上六点多起床,一直要到晚上八九点才能回家。周末基本只能休息半天,好的时候一天。我们早就和上面提出改善摊贩管理的方法,他们不听!”

说工商是为了增加税费很不妥

新京报:城管部门回应需要进一步厘清工商和城管的职能,不能工商只管发照,让城管来背黑锅。你怎么看?

何兵:这里还要弄清楚具体意思,难道城管还要搞行政许可吗?城管成立的初衷就是代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如果城管也能发行政执照,那它就成了工商二局了。

城管这支队伍,是因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而设置的,是为了克服“八个大盖帽,对付不了一个戴草帽”而创设的。现在,城管局长们忘记了自己的队伍是如何起家的,在戴上大盖帽后,又提出“流动商贩的分工管理原则,即应规定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管理;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则由城管进行处罚;形成噪音和油烟的,应由环保部门处理;出售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安全部门处理”。这不又成了九个大盖帽,对付一个戴草帽?其实,我一直主张城管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他们必须准确地定位,并转换职能、管理思路和模式。

另外,说现在允许小摊贩加入个体户是为了增加税费的说法,我认为,作为政府部门如此表态是很不妥当的,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批评另一个工作部门,是很不妥当的,因为现在还没有依据人家要多收税费。要知道,有不少城管大队长被判刑,收保护费情况并不罕见啊,这些情况又该如何解释?

占道经营没什么大不了

新京报:新规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需要在政府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你觉得这一条会不会限制小摊贩的经营自由?

罗志祥

何兵:这一条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制区域需要有具体的规制方法,因势利导。比如有些是严管区,这些地方就不允许小商贩的存在,比如天安门广场和极个别街道。总之,区域应该由政府统一规划,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分为严管区、限管区和放开的市场区,这当然不能由城管一家来确定。

新京报:对于占道经营的问题,你觉得该如何界定?

何兵:占道经营其实没什么大不了。有些地方只要不影响交通,就让他们占嘛,可以交一些管理费,早上规定时间段可以出摊。

新京报:你觉得这一新规对解放摊贩经济有什么意义?

何兵:个体经济是最有活力的,起早贪黑,两条腿跑的快,有钱就赚,而且有传统工艺和文化是在小摊贩和个体经济那里保存着的,比如以前练地摊的,就是卖艺的个体工商户。耍把式耍大刀的现在没有了吧,不解放小摊贩,传统文化都很难流传。

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如果还不放开个体工商户,那确实太危险了,威胁社会稳定。城市空间不能完全控制着,完全可以释放一部分,实现便民利民。比如我住的回龙观,吃不上早点,如果能放开小摊贩,多好的事情。

新京报:你觉得下一步该如何扶持小摊贩? 何兵:将小摊贩合法化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扶持。 本报记者张传文北京报道

罗志祥

流动摊贩是否合法化 且听城管工商怎么说(图)

2009-07-31 04:43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 大 中 小 】 网友评论1条 进入论坛

罗志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而国内舆论将其中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解读为“流动商贩合法化”,并引发热议。舆论浪潮之中 ,不时有人出面指出,这是一种误读,因为征求意见稿在经营场所上也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定 ,倘若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将会给岛城流动商贩带来怎样的变化?本报记者进行打探。

消息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转正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热议。国内部分媒体将其中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解读为“流动商贩合法化”,对此,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随即表态——制定此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并认为舆论的理解是对条例的一种误读。

摊贩

以后就不用到处躲城管了

“像俺这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也可以登记成个体工商户?”7月30日下午,正在广饶路上打游击卖菜的小王师傅一脸惊喜,“那俺们到处躲城管的日子是不是就结束了?”

当小王师傅听说“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一条时,他有点着急,“我就喜欢在这一片卖菜,到了别的地方,居民都不认识我,我自己干的也不自在”,不过,他又转念一想:“总之是个好事,有政府管了。”小王师傅说,到处打游击卖菜的都是小本生意,“登了记肯定需要交点钱,只要不是很多,俺们都能接受。”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曾在大润发旁边和二十五中附近摆夜市的几位摊主,“最近城管查得可紧了,对于我们这样下岗失业在家的人来说,不摆摊就没有收入了,我还有个闺女上大学,你看看,我们日子怎么过?”一位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男摊主告诉记者,最近城管每天都查到晚上十点以后再走,“那个征求意见稿快点实施吧,那我马上就去登记。” 市民

罗志祥

有人担心“马路全是摊贩”

对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流动商贩办营业执照的规定 ,市民反映如何?7月30日,记者对一些市民进行了街头随机调查,发现半数以上的市民对此表示赞同,但仍有市民担心“一旦政策放开,会不会出现满马路都是摊贩的现象?”

家住登州路社区的孔桂兰老人经常到广饶路市场买菜,来回路上经常能遇到一些占路经营的流动商贩,“平时一到晚上,那些商贩就统统出动,虽然看起来挺热闹的,但第二天却发现整条路上又脏又乱。但如果真能将他们规范起来,在固定的区域经营的话,那肯定是件好事。”

尽管在记者采访的50名市民中 ,有近40名市民都表示赞同,但还是有市民说出了自己的担心。“要是全市的流动商贩都拿了营业执照,那么不就乱了?说不定 ,满大街都会让小商贩占满了,那我们还怎么走路啊?”家住天山小区的市民王楠认为,流动商贩拿执照应该有些条件限制,否则“走哪儿,小贩就分散到哪儿。”

城管

一旦实施,城管将与工商联动

对于罗亚蒙的说法,青岛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王洵表示“我个人并不赞同”,他认为,罗亚蒙的解读过于偏向不同部门间的利益角度,尽管工商部门会因此增加规费收入,这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条例本身是对城管 、工商行政执法分工问题上的再明确,而不会产生两大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职能的交叉和缺位。相反,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会通过部门联动执法,从各自职权的角度齐抓共管 ,协同规范城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王洵告诉记者,虽然一些流动商贩会依据条例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使得城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部分占路商贩的管辖权,但仍可依据法律法规对不合规定的商贩进行管理 ,“例如,对一些依旧没有执照的流动商贩,我们将像以前一样实施执法监管,而对一些有执照却没有在指定位置经营的商贩,我们可以通过部门联动,一方面对其进行劝阻,另一方面让工商部门对其行使处罚权,而工商部门甚至可以在执照审核时,对违规商贩实行取消二次执照的下发等。”

不过,王洵也表达了对于条例正式出台后可能带来问题的担心。“倘若众多租用店铺的人发现只要申请了营业执照,不用店铺也可以做小本生意,就有可能出现„化整为零‟、持证上岗的流动商贩突然增多的情况,我想这有悖于出台本条例的良好初衷,也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工商

全市能多出二至三成个体户

青岛市工商局个私登记处副处长王若扬表示,在他个人看来,如果非固定地址也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话,“有利于为执法部门的监管提供依据”,而且从整个经济发展上看,放开了经营场所的限制,是对现在经济发展的一种鼓励,“全民创业,对创业主体实行低门槛制,是

罗志祥

我们市场监督的总方向,这个方向是对的,这本身更是一件好事”。王若扬认为,这个征求意见的讨论已经经过了专家、执法部门讨论,现在拿出来向社会征集意见,“我认为大方向基本上是定了,即使调整幅度不会很大”。一旦实施,对于政府监管水平的提高,以及工商部门登记和后期监督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身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也大都是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都是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去获取社会报酬,“这个条例将对社会稳定 、社会发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不仅仅是反映一个群体就业的问题,对所有的执法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若扬表示,应该对过去的监管方法进行改进,来适应市场的变化。

青岛市工商局个私登记处副处长王若扬告诉记者,目前全市有20多万个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因为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一条,起码掐死了20%到30%,一旦放开的话,这部分会直接加入进来,要形成一个小高峰,在原来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热潮”。但是,至于具体怎么登记、如何监管,以及处罚上有何标准等,“都需要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见习记者 孟令尧 记者 郝春梅 实习生 宋国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腾飞]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