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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奶厅)卫生消毒制度(试行)

来源:榕意旅游网
生鲜乳收购站(奶厅)卫生消毒制度(试行)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编制)

为提高生鲜乳收购站(奶厅)的卫生管理水平,保障生鲜奶质量, 生鲜乳收购站要确定专门消毒人员,定期消毒,确保消毒工作到位,不留死角,并认真填写卫生消毒记录表。 一、卫生消毒 1、环境消毒

奶厅(含生鲜乳收购站,下同)周围环境每周用2%氢氧化钠溶液或其它高效低毒消毒剂消毒一次。厅内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在奶厅的工作人员入口处设消毒池,池内使用2%氢氧化钠溶液。

2、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奶厅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并经紫外线消毒,要洗净双手,经常修剪指甲。 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奶厅。

3、奶厅消毒

奶厅在每班牛只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

4、用具消毒

每班次用专用消毒剂对奶桶、奶杯等挤奶用具进行彻底消毒和清洗。

5、牛体消毒

奶牛进奶厅时,对牛蹄进行消毒、药浴,牛体进行喷雾消毒。 二、设备清洗 1、预冲洗

1.1 每次挤奶完成后马上用清水冲洗管道。 1.2 预冲洗不循环,用水量以水变清为宜。 1.3 预冲洗水温在35℃~36℃之间。 2、碱洗

2.1 预冲洗后立即改用专用的碱洗液循环清洗10 分钟~15 分钟。

2.2 碱洗液温度,开始温度75℃以上,循环后不能低于41℃。

2.3 碱洗液pH值为12。 3、酸洗

3.1 每天一次用专用的酸洗液对管道进行时间为5 分钟的循环清洗。

3.2 酸洗液温度在35℃~46℃之间; 3.3 酸洗液pH值为3。 4、挤奶前的清洗

每次挤奶前用专用清洗剂,对管道循环清洗3 分钟~5 分钟。

附:生鲜乳收购站(奶厅)卫生消毒记录表

生鲜乳收购站(奶厅)卫生消毒记录表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剂名称 浓度 消毒方法(程序) 消毒人员签字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 质量监测抽查制度(试行)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编制)

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由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负责;

二、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10%,至少每月监测抽查一次。

三、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的质量监测抽查工作,监测抽查比率不低于生鲜乳收购站总数的5%,至少每季监测抽查一次。

四、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检验内容为三聚氰胺和抗生素。

五、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监测抽查发现三聚氰胺和抗生素超标的,应立即上报市畜牧主管部门。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

六、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监测抽查发现三聚氰胺和抗生素超标的,应立即报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日常检测制度(试行)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编制)

一、生鲜乳收购站应设立化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站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日常检测工作。

二、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检测内容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抗生素和常规指标(包括感官指标、理化要求等)。

三、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应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生鲜乳进行批批检测。

四、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生鲜乳,应立即报告生鲜乳收购站质量负责人,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五、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检测中发现三聚氰胺、抗生素超标,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

六、生鲜乳收购站化验室应严格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检验记录和档案至少保存2年以上。

生鲜乳收购站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编制)

一、质量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奶站监督员负责奶站生鲜牛奶收购、检测、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奶站监督员发现奶站收购、检测、销售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发现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抗生素超标,要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其不得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奶站监督员要监督奶站做好三项记录,即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挤奶和贮运设施消毒记录和生鲜乳运输交接记录;严格落实五项制度,即卫生消毒制度、生鲜乳日常检测制度、奶站购销台帐制度、生鲜乳质量监测抽查制度和奶站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监督奶站遵守购销合同,及时向奶农兑现收奶款。

(四)奶站监督员应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质量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奶站监督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漏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解决。

(二)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奶站宴请,不得收取奶站礼品,不得对奶站提出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奶站秘密,不得泄露监

管信息,不得擅自发表任何信息。

三、责任追究

对质量监督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或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立即责令停职检查,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工作日志表

奶站质量监督员工作日志

日期: 年 月 日

三项记录 执行情况 五项制度的 执行情况 存在问题与建议 奶站对存在问题 改进情况 质量监督员: 奶站负责人:

河北省生鲜乳购销台帐制度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编制)

为了加强对生鲜乳收购、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的购销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如实填写《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台帐》和《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销售台帐》,内容包括:

1、生鲜乳收购站名称。

2、出售生鲜乳单位或个人名称、销往单位或个人名称。 3、销往单位经手人姓名、出售单位或个人经手人姓名、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收、售数量、运送生鲜乳车辆号码。 5、生鲜乳质量检测人员姓名。

二、生鲜乳收购站购销生鲜乳,应当检验生鲜乳的质量,按规定要求索取能够证明生鲜乳来源的原始河北省生鲜乳购销单据等。

三、生鲜乳收购站的购销台帐应当按月汇总,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四、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能随意涂改。 附表:1、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台帐

2、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销售台帐

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台帐

生鲜乳收购站名称:

时 间

联系电话

数量 (吨)

出售生鲜乳单位出售单位或个或个人名称 人经手人签字 运送生鲜乳生鲜乳质量检生鲜乳收购站车辆号码 测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销售台帐

生鲜乳收购站名称:

时 间 销往单位或个人名称

销往单位 经手人签字

联系电话

数量 (吨)

运送生鲜乳生鲜乳质量检生鲜乳收购站车辆号码 测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生鲜乳营运交验管理制度(试行)

一、生鲜乳的营运必须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部委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生鲜乳运输车辆除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2、符合低温或保温的要求;

3、运输罐应使用易清洗、无异味的不锈钢材料制成; 4、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和贮存器具,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四、要求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畜牧主管部门培训的人担任。

五、运输的生鲜乳必须来自于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收购站。

六、生鲜乳交验时要有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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