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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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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

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仍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所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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