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业务合作协议
XX金融电子化公司 XX能源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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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 定义 ........................................................................................... 3 第二条 服务内容 ................................................................................... 3 第三条 服务费、服务期限及支付方式 ................................................ 3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 5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 6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 8 第七条 保密条款 ................................................................................... 8 第八条 违约和赔偿条款 ........................................................................ 9 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 10 第十条.附则 .......................................................................................... 10 第十一条 附件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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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金融电子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
公司地址:XX市XX大街新安南里甲1号 邮政编码:10XXXX 联系电话:01057XXXXXX 业务联系人: 李XX
乙方:XX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XX
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12号元辰鑫大厦E3座 邮政编码:10XXXX 联系电话:01082XXXXX2 业务联系人: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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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合作、互信互利、有偿使用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建设运营IDC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协议中下列名词应有以下意义:
1.1 “不可抗力”指由于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罢工、政府行为、非因各方原因发生的火灾、基础电信网络意外中断造成的及其它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原因。
1.2 “基础设施”是指承载IT系统设备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由机房场地、业务办公场地及其配套的供配电、空调、暖通、消防、安防、环境动力监控、综合布线等系统设施组成。
1.3 “数据中心”是指中兴能源马驹桥数据中心。
1.4 “服务水平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SLA)是服务提供商和服务使用者之间就服务界面、服务要求、服务承诺、绩效评价和约束机制等达成的协议约定。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及技术服务:
2.1.1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包括:提供标准的机房场地、日常办公场地、应急业务恢复场地及配套设施条件。其中,机房场地部分,以机房模块为单位,提供马驹桥数据中心不少于200个13A标准机柜。
2.1.2 技术服务包括:提供基于SLA承诺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日常运维管理服务,确保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2.1.3 当甲方发生机房实际使用需要时,双方另行签署《资源使用确认表》,并按其中的具体资源使用数量进行计费。
2.2甲方需要的其他服务内容,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另做签署。
第三条 服务费、服务期限及支付方式 3.1 服务费
3.1.1 基本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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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按照实际使用乙方的机房服务及资源情况(以实际开通机架数量、占用库房和办公室面积及工位等)向乙方支付费用,结算标准:
机架 库房 办公室及工位
上述结算费用包含由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IDC机房资源、机架使用服务费、电费、乙方负责的甲方所使用机房的基础设施运维费用等相关费用。
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少于60平米的办公区和相应工位,具体规格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原则上,甲方已起用机柜的平均运行电流不得超过13A。 3.1.2 网络、通信与有线电视费:
含互联网带宽接入费、专用传输线路或带宽租用费、有线电话通话费、有线电视费等。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网络接入条件(包括使用园区内通信管井),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则网络通信费用按甲方使用的实际发生额结算,具体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关于目前无法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且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发生费用的,届时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1.3 价格协商机制
i.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北京发改委调整电价,按照电价调整比例同比例相应调整机柜结算价格;
ii.考虑到人员工资及物价上涨带来的机房运营成本上涨因素,双方同意每年重新协商机柜结算价格,具体调整比例双方协商约定; 3.2 服务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15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30年3月1日。(具体起算日期以乙方实际提供机房基础设施资源与相关服务日期为准)
结算标准 6000元/月.个 3元,单位:平米/天 5元,单位:平米/天 备注 含13A电量 包含水费、电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 4
从2015年3月1日起(具体起算日期以乙方实际提供机房基础设施资源与相关服务日期为准),乙方给予甲方1.5年的随用随租期。在随用随租期内,乙方因对外开展业务需求,需要使用甲乙双方马驹桥合作机房机柜时,可自行销售甲方租用合作机房区域内尚未销售的相应资源,但优先考虑甲方的业务开展需求,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随用随租期满后,已经交付机房如未能全部销售,乙方保留收回未使用机柜的权利,具体方案届时双方协商解决。 3.3 支付方式
双方各指定一名结算主管,承担双方的财务结算工作。双方结算主管每月10日前共同根据《资源使用确认表》,确认上月机架服务使用数量,经双方相关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机架服务使用量的结算依据。双方每月15日前按照约定的结算标准*上月机架服务使用量出具结算确认单。付款时间及方式:甲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资源使用确认表》于每月25日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
机架结算服务费用从机架加电使用时点开始计收。甲方使用机架服务未满一个月的,乙方按甲方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当月结算费用。未满一个月的机架结算费金额=(月租费/当月天数)*甲方实际使用天数;精确至元,取整计算。
本协议总价为含税价,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需缴纳的税费,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次付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协议约定及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并经甲方审核无异议。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其应付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付费超过60天的,乙方可以终止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并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享有按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对乙方本协议外其他机房场地享有优先租用权。
4.2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设施及技术服务。
4.3 甲方有权提供一切必要的设备,用于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应保证甲方或其客户服务器上的内容及所有的在线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果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删除并消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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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并有权追究甲方的责任,该违法或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全部由甲方负责。 4.5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基础设施及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时,应将服务对象相关信息提供给乙方备案。
4.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意提供机房参观协助并在甲方要求时派遣相关技术工程人员陪同。
4.7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并结合双方《资源使用确认表》确定的资费标准按月向乙方结算相应已开通加电使用的机架服务费用。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4.8甲方及甲方客户在使用马驹桥机房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安全保密工作。
4.9甲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源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乙方相关规定。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源不合格导致的任何损失与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0根据甲方使用乙方服务及资源情况,乙方按月从甲方获取结算费用。甲方应指定专人定期与乙方就服务及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对账。
4.11甲方指定乙方为北京地区数据中心机房独家合作伙伴;同时在除北京之外的全国范围内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数据中心机房合作伙伴。
4.12甲乙双方紧密合作,共同拓展数据中心机房外包服务市场,彼此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应依本协议及附件规定向甲方提供基础设施及技术服务,并维护设施、设备、环境、网络等良好的工作状态。
5.2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时,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服务费。
5.3 乙方应提供符合ANSI/TIA-942-2005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机房基础设施。
5.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服务水平协议》及《资源使用确认表》,确保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设备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紧急事件响应的及时性,保证甲方日常工作、应急处理等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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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乙方负责马驹桥机房的所有乙方自投设备的建设和自投设备的现场维护工作,确保机房安全稳定运行。
5.6 乙方有权对进入基础设施服务区的人员、车辆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管理,对甲方来访客人进行身份登记,甲方应协助乙方工作。如果甲方来访客人未得到甲方以双方约定方式确认,乙方有权拒绝上述人员进入,由此造成的影响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设备进出基础设施服务区需提前告之乙方,并经乙方许可后,按照乙方指定的路线、时间进出。
5.7 乙方出于机房管理及安全保障方面的考虑,有权对甲方最终用户进行身份备案。
5.8 为了保证基础设施正常使用,乙方人员可以根据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对甲方区域内的监控、消防、电力、空调、线路及其他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5.9 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人员不得进入甲方工作区域,不得进入甲方的设备操作系统,不得复制甲方任何资料。发生紧急状况时,乙方人员可以根据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进入甲方工作区进行紧急情况的处理。
5.10 乙方同意在乙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客户派出的工作人员在饮食、交通、住宿等生活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甲方自理。 5.11根据甲方使用乙方服务及资源情况,乙方按月从甲方获取结算费用。乙方有权指定专人定期与甲方就服务及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对账。
5.12乙方作为甲方在北京地区数据中心机房独家合作伙伴,在甲方所涉及到的中小金融机构数据中心外包业务上,甲方作为对外的唯一的签约方,对于甲方开发的中小金融机构客户,乙方不与该客户发生直接的数据中心合作或签约;对于乙方开发的中小金融机构客户,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联合甲方共同拓展该客户合作,并由甲方与最终客户签约。
5.13除甲方涉及到的中小金融机构数据中心外包业务市场外,涉及到乙方独立开发的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业务时,除非该金融机构要求和乙方直接发生合作外,乙方应优先和甲方合作,共同拓展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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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6.1如果协议任一方因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其对本协议的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受影响的程度顺延协议履行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受影响的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2但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的责任。 6.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用EMS特快专递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
6.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也应尽快以传真通知对方,并随后用 EMS特快专递加以确认。
6.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影响协议执行超过30天,双方则就未来协议的执行另行商议,并可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一方向对方披露的信息或者一方在合作中知悉、掌握、获得或者通过研究可以获得的对方及对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提供以上信息,也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以上信息。
7.2双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以上信息并使各自的员工、人员承担以上保密义务,避免以上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但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保密义务为永久义务,不因协议本身的效力而受影响。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以上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财务资料、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计划、货源情况、机密函电等。甲乙双方的保密信息还包括与甲乙双方的用户有关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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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约和赔偿条款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因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约方当积极消除相关不良影响,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8.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价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其应付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8.3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乙方现有基础设施设计,如需变更,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4甲方对其自投资源的质量、数量承担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5 如甲方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经营,乙方有权依据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如乙方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6 甲方或甲方客户的任何升级、改造、扩容需求均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合。但是具体工作需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因甲方、甲方员工、甲方客户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进行扩容工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7乙方未依本协议及附件规定向甲方提供基础设施及技术服务,并维护设施、设备、环境、网络等良好的工作状态,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其应付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8.8 双方各自所投资源的产权归各自所有,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对方权利,否则,受侵害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8.9 双方对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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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9.1 双方同意,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2)
1) 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向使用的机房服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2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附则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者以附件的形式予以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0.3本协议及其附于本协议之后的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的实质问题的正式的完整协议,并替代此前它们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 10.4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本协议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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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电子化公司(盖章) XX能源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零一八年
月 日 二零一八年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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