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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灭火器维修维保技术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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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检测维修方案
灭火器检测维修方案 1 维修基本要求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灭火器维修单位在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后,每2年要进行一次维修条件检查。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要求进行。 维修条件 维修用房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200m2 (不包括露天场地和棚户建筑)。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灭火剂化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应配置干湿温度计,定期记录温湿度,且具有防止灭火剂失效的防护措施。
灭火剂化验室面积不得小于20m2,且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维修设备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维修设备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检验设备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
应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对维修设备、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维修人员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维修单位应至少配置消防工程师1名,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2名,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2名。
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维修技术、维修操作人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维修人员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维修质量管理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应建立供方档案及供方评价制度。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供方实施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控制。应保存对供方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应保存进货检验记录。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
表 3 不符合项分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5.1、5.2、5.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5.4、5.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5.4、5.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5.4、5.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维修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粘贴维修铭牌; 整理维修记录。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拆卸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清理灭火器内剩余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水压试验
一般规定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要求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筒体清洗和干燥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零部件更换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 4351.1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灭火器的虹吸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 4351.1中6.10.4.7或GB 8109中6.10.4的要求。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再充装
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种类和剂量充装。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应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只有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作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上标注的一致。
灭火器充装驱动气体时应采用专业设备,不得由高压容器向低压容器直接充装。
充装二氧化碳气体时应有安全防护屏障,操作者与设备之间的屏障强度应大于相当于120mm厚钢筋混凝土的强度,高度高于操作者高度的300mm以上。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维修记录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联系方式、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时间、钢瓶序列号、维修编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段、维修设备、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铭牌,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1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维修铭牌底色为绿色,推车式灭火器维修铭牌底色为蓝色。
图1 灭火器维修铭牌式样
维修铭牌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应自行破损。
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期限
灭火器首次维修和维修间隔:
a) 干粉、二氧化碳、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
b)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2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维修: a) 开启使用过的; b) 缺少零部件的; c) 存在机械损伤的;
d) 明显锈蚀的;
e) 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损坏或遗失的; f) 灭火剂泄露的; g) 喷射软管存在龟裂的; h) 喷嘴堵塞的;
i) 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范围内的; 灭火器报废规定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下列年限的,必须报废: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干粉灭火器——10 年;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筒体、器头按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筒体严重变形的;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报废灭火器,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水压试验 筒体
按GB 4351.1中7.8.1或GB 8109中7.8.2的方法进行。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GB/T 9251的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0℃~5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操作机构检查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GB 4351.1中7.10.1的方法进行。 操作力试验按GB 4351.1中7.10.2的方法进行。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GB 4351.1中7.1或GB 8109中7.1的方法进行。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GB 4351.1中7.5的方法进行。 灭火试验
按GB 4351.1中7.2、7.3或GB 8109中7.2、7.3的方法进行。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GB 4351.1中7.16.2的方法进行。 射软管组件试验
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试验按GB 4351.1中7.11的方法进行。推车式灭火器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检验规则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维修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
维修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按表4的规定进行。经维修的灭火器全部进行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查。灭火器气密性试验、灭火剂充装量检查和水压试验需抽样检验,每1个月不少于1次。
表 4 出厂检验项目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灭火剂充装量检查和水压试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一批(不少于30具)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3具。
检验的合格判定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查中全部项目合格的,判定该具灭火器合格。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时,则出厂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该批维修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不合格批的处理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查中该报废而未报废的灭火器,按报废规定处理,不允许出厂。对于存在其余不合格项目的灭火器,允许返工或返修后再次提交检验,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否则不允许出厂。
对于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批,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修,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检验,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否则不允许出厂。
维修能力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验: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维修企业厂址变更时;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维修能力检验的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手提式灭火器样本为7具,推车式灭火器样本为5具。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5的规定进行。 表5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6的规定进行。 表6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 维修能力检验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样品中无应属报废的灭火器;
当检查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维修能力检验为合格;
当各检查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定维修能力检验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类
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见表7。 表 7 不合格分类 服务承诺
我公司对客户承诺“用户至上、保证质量、信守承诺”为原则,现对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前售后服务如下:
(1)本公司维修检测的灭火器经严格检验后出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如因检测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本公司有专业维修技术队伍,速度快质量好、保证质量价格实惠,具有竞争力,送货上门,若达不到要求,延误交货期限,按国际惯例处罚。
(3)保证技术服务好,应用户的要求或合同规定,免费培训技术人员、免费指导安装、调试。接到用户反映问题的通知,及时到现场处理,直到问题解决,方可撤离。根据产品说明负责质保,质保期内免费更换。
(4)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时,收取产品成本费及人工费。并提供产品的终身服务。
(5)消防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由本公司负责。保证甲方验收合格。
(6)根据需方提供的位置和实际条件,按合同要求实施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更换服务,在发生火灾事故及应急情况下,灭火器维修厂家员工做到市内半小时、邯郸地区不超过一个半小时运送应急储备灭火器到达现场进行配合灭火及应急需求;配合甲方有效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随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应服务;日常售后服务、应急演练及配合检查工作做到随叫随到,提供伴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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