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 1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 24 直流电源系统评价标准(试行) ....................................................................... 41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 ....................................................................................... 56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 81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 96 中国移动行业蓄电池的维护标准 ..................................................................... 105 中国电信行业蓄电池的维护标准 ..................................................................... 108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 111 IEEE推荐用于站用阀控铅酸(VRLA)蓄电池的维护、测试和更换方法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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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附编制说明)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电网发展要求,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加强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技术管理, 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2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1.3 本标准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技术条件、订货、监造、出厂验收、包装贮运、现场安装、 现场验收、试验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1.4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发电厂、变电所及其他电力工程对直流电源装置的技术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为输电设备设计、制造及试验所应遵循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GB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生产输电[2003]95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生产输电[2003]29号)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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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件
3.1 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 3.1.1 海拔不超过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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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设备运行期间周围空气温度不高于40℃,不低于-10℃。 3.1.3 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3.1.4 安装使用地点无强烈振动和冲击,无强电磁干扰,外磁场感应强度不得超过0.5mT。 3.1.5 安装垂直倾斜度不超过5%。
3.1.6 使用地点不得有爆炸危险介质,周围介质不含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
3.2 正常使用的电气条件 3.2.1 频率变化范围不超过±2%。
3.2.2 交流输入电压波动范围不超过-10%~+15%。 3.2.3 交流输入电压不对称度不超过5%。
3.2.4 交流输入电压应为正弦波,非正弦含量不超过额定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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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与基本参数
4.1 型号
型号按DL/T 459-2000规定含义。 4.2 基本参数 4.2.1 额定输入电压 单相:AC 220V。 三相:AC 380V。
4.2.2 额定输入频率:50Hz。6
4.2.3 直流额定电压:50V、115V、230V。 4.2.4 直流标称电压:48V、110V、220V。
4.2.5 充电装置输出直流额定电流:5A、10A、15A、20A、30A、40A、50A、80A、100A、160A、200A、250A、315A、400A。
4.2.6 蓄电池的额定容量: (10~3000) Ah。 4.2.7 设备负载等级
负载等级为一级,即连续输出额定电流。 4.2.8 稳流精度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5% ;相控型充电装置:≤±2% ;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 ≤±1% 。 4.2.9 稳压精度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2% ;相控型充电装置:≤± 1% ;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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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纹波系数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2% ;相控型充电装置:≤± 1% ;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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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术要求
5.1 系统组成
系统包括交流输入、微机监控、充电、馈电、蓄电池组、绝缘监察(接地选线可选)、放 电(可选)、母线调压装置(可选)、电压监测(可选)、电池巡检(可选)等单元组成。
5.2 各部件要求 5.2.1 交流输入
5.2.1.1 每个成套充电装置应有两路交流输入,互为备用,当运行的交流输入失去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交流输入供电。
5.2.1.2 对于额定交流输入为220V的充电装置,应检测相电压;对于额定交流输入为380V的充电装置,则应监视各线电压。其表计的精度应不低于1.5级。 5.2.1.3 直流电源系统应装设有防止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5.2.2 母线调压装置
5.2.2.1 在动力母线(或蓄电池输出)与控制母线间设有母线调压装置的系统,应采用防止母线调压装置开路造成控制母线失压的有效措施。
5.2.2.2 母线调压装置的标称电压不小于系统标称电压的15%。 5.2.3 直流系统的电压、电流监测
5.2.3.1 应能对直流母线电压、充电电压、蓄电池组电压、充电装置输出电流、蓄电池的充电和放电电流等参数进行监测。
5.2.3.2 蓄电池输出电流表要考虑蓄电池放电回路工作时能指示放电电流,否则应装设专用的放电电流表。
5.2.3.3 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5 级的表计,如采用数字显示表,应采用精度不低于0.1 级的表计。
5.2.3.4 电池监测仪应实现对每个单体电池电压的监控,其测量误差应≤2‰。 5.2.4 电池组(柜)
5.2.4.1 防酸蓄电池和大容量的阀控蓄电池宜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内。容量在40Ah 及以下的镉镍电池和300Ah 及以下的阀控蓄电池,可安装在电池柜内。 5.2.4.2 电池柜内应装设温度计。
5.2.4.3 电池柜体结构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电池柜内的蓄电池应摆放整齐并保证足够的空间:蓄电池间不小于15mm,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不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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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 系统应设有专用的蓄电池放电回路,其直流空气断路器容量应满足蓄电池容量要求。
5.2.5 如采用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应满足下列要求
5.2.5.1 N+1 配置,并联运行方式,模块总数宜不小于3 块。
5.2.5.2 监控单元发出指令时,按指令输出电压、电流,脱离监控单元,可输出恒定电压给电池浮充。
5.2.5.3 可带电拔插更换。
5.2.5.4 软起动、软停止,防止电压冲击。
5.3 结构与元器件的要求 5.3.1 结构要求
5.3.1.1 柜体外形尺寸(柜体外形尺寸是指柜体框架尺寸)应采用以下两种之一,根据需要,柜的宽度和深度可取括号中的调整值。
2200mm×800(1000、1200)mm×600(800)mm(优选值)(高×宽×深); 2300mm×800(1000、1200)mm×550(800)mm;
高度公差为±2.5mm,宽度公差为0~-2mm,深度公差为±1.5mm。
5.3.1.2 柜体应设有保护接地,接地处应有防锈措施和明显标志。门应开闭灵活,开启角不小于90°,门锁可靠。门与柜体之间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 mm2 的多股软铜线可靠连接。 5.3.1.3 紧固连接应牢固、可靠,所有紧固件均具有防腐镀层或涂层,紧固连接应有防松措施。
5.3.1.4 元件和端子应排列整齐、层次分明、不重叠,便于维护拆装。长期带电发热元件的安装位置应在柜内上方。 5.3.2 元器件的要求
5.3.2.1 柜内安装的元器件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不得选用淘汰的、落后的元器件。
5.3.2.2 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空气断路器时,其性能必须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和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5.3.2.3 导线、导线颜色、指示灯、按钮、行线槽、涂漆等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4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使用的指针式测量表计,其量程应满足测量要求。
5.3.2.5 直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应具有安一秒特性曲线,上下级应大于2 级的配合级差,并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5.3.2.6 直流电源系统中应防止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 路器的下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
5.3.2.7 蓄电池组、交流进线、整流装置直流输出等重要位置的熔断器、断路器应装有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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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触点。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各直流馈路熔断器或断路器宜装有辅助报警触点。 5.3.2.8 馈线开关应并接在直流汇流母线上,以便于维护、更换。
5.3.2.9 同类元器件的接插件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应接触可靠、插拔方便。插接件的接触电阻、插拔力,允许电流及寿命,均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要求。 5.3.2.10 柜内母线、引线应采取硅橡胶热缩或其他防止短路的绝缘防护措施。
5.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柜内两带电导体之间、带电导体与裸露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要求。
表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绝缘电压Ui额定工作电额定电流≤63 (A) 额定电流≥63 (A) 压交流均方根值或直流(V)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电气间隙(mm) 爬电距离(mm) ≤60 60 5.5 电气绝缘性能 5.5.1 绝缘电阻 5.5.1.1 柜内直流汇流排和电压小母线,在断开所有其他连接支路时,对地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5.5.1.2 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 ⑴ 电压为220V 的蓄电池组不小于200kΩ。 ⑵ 电压为110V 的蓄电池组不小于100kΩ。 ⑶ 电压为48V 的蓄电池组不小于50kΩ。 5.5.2 工频耐压 柜内各带电回路,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的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 5.5.3 试验部位 5.5.3.1 非电连接的各带电电路之间。 5.5.3.2 各独立带电电路与地(金属框架)之间。 5.5.3.3 柜内直流汇流排和电压小母线,在断开所有其他连接支路时对地之间。 5 5.5.4 冲击耐压 柜内各带电电路对地(金属框架)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的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击穿放电。 表2 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级 额定绝缘电压Ui额定工作工频电压 电压交流均方根值或直流(kV) (V) ≤60 60 在正常运行时,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的系统自冷式设备的噪声应不大于50dB,风冷式设备的噪声平均值应不大于55dB;采用相控充电装置的系统的设备噪声平均值不大60 dB。 5.8 温升 充电装置及各发热元器件,在额定负载下长期运行时,其各部位的温升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设备各部件的极限温升 部件或器件 整流管外壳 晶闸管外壳 降压硅堆外壳 电阻发热元件 与半导体器件的连接处 与半导体器件连接的塑料绝缘线 5.9 蓄电池组容量 蓄电池组应按表4规定的放电电流和放电终止电压规定值进行容量试验。蓄电池组应进行三次充放电循环,第三次循环应达到额定容量。 6 极限温升(K) 70 55 85 25(距外表30mm 处) 55 部件或器件 整流变压器、电抗器B 级 绝缘绕组 铁芯表面 极限温升(K) 80 不损伤相接触的绝缘零件 母线连接处 铜与铜 铜搪锡—铜搪锡 50 60 25 表4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与充放电电流 电池类别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标称电压(V) 2 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6 12 镉镍碱性蓄电池 1.2 放电终止电压(V) 1.8 1.8 5.25(1.75×3) 10.5(1.75×6) 1.0 额定容量(Ah) C10 C10 C10 C10 C5 充放电电流(A) I10 I10 I10 I10 I5 注:1、C5—5h(小时)率额定容量。Ah(安时);I5—5h(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C5/5,A。 2、C10—10h(小时)率额定容量。Ah(安时);I10—10h(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C10/10,A。 5.10 事故放电能力 蓄电池组按规定的事故放电电流放电1h后,叠加规定的冲击电流,进行10次冲击放电。冲击放电时间为500ms,两次之间间隔时间为2s,在10次冲击放电的时间内,直流(动力)母线上的电压不得低于直流标称电压的90%。 5.11 负荷能力 设备在正常浮充电状态下运行,当提供冲击负荷时,要求其直流母线上电压不得低于直流标称电压的90%。 5.12 连续供电 设备在正常运行时,交流电源突然中断,直流母线应连续供电,其直流(控制)母线电压波动瞬间的电压不得低于直流标称电压的90%。 5.13 电压调整功能 设备内的调压装置应具有手动调压功能和自动调压功能。采用无级自动调压装置的设备,应有备用调压装置。当备用调压装置投入运行时,直流(控制)母线应连续供电。 5.14 充电装置的技术性能 5.14.1 设备应有充电(恒流、限流恒压充电),浮充电及自动转换的功能,并具有软启动特性。 5.14.2 充电装置主要技术参数应达到表5 中的规定。 表5 充电装置的精度及纹波系统允许值 充电装置类别 项目名称 磁放大型 ≤±2% 相控型 Ⅰ ≤±0.5% Ⅱ ≤±1% 高频开关电源型 ≤±0.5% 稳压精度 7 稳流精度 纹波系数 ≤±5% ≤2% ≤±1% ≤1% ≤±2% ≤1% ≤±1% ≤0.5% 注:Ⅰ、Ⅱ表示充电装置的精度分类。 5.14.3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并机均流要求 多台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并机工作时,其均流不平衡度应不大于±5%。 5.14.4 限压及限流特性 充电装置以稳流充电方式运行,当充电电压达到限压整定值时,设备应能自动限制电压, 自动转换为恒压充电运行。充电装置以稳压充电方式运行,若输出电流超过限流的整定值,设备能自动限制电流,并自动降低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将会立即降至整定值以下。 5.14.5 恒流充电时,充电电流的调整范围为20% In~130%In(In-额定电流,A,下同)。 5.14.6 恒压运行时,充电电流的调整范围为0~100%In。 5.14.7 蓄电池组充电电压调整范围 电压调整范围为90%~125%(2V铅酸式蓄电池);90%~130%(6V、12V阀控式蓄电池)90%~ 145%(镉镍蓄电池)直流标称电压。 5.15 效率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的效率应不小于70%,相控型充电装置的效率应不小于80%,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的效率应不小于90%。 5.16 保护及报警功能要求 5.16.1 绝缘监察要求 5.16.1.1 设备的绝缘监察装置绝缘监察水平应满足表6 的规定。 表6 绝缘水平整定值 标称电压(V) 220 110 5.16.1.2 当设备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正接地、负接地或正负同时接地)其绝缘水平下降到低于表6 规定值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的绝缘监察应可靠动作; (2)能直读接地的极性; (3)设备应发出灯光信号并具有远方信号触点以便引接屏(柜)的端子。 5.16.2 电压监察要求 设备内的过压继电器电压返回系数应不小于0.95,欠压继电器电压返回系数应不大于 8 普通绝缘监察装置(kΩ) 25 7 标称电压(V) 48 普通绝缘监察装置(kΩ) 1.7 1.05。当直流母线电压高于或低于规定值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备的电压监察应可靠动作。 b) 设备应发出灯光信号,并具有远方信号触点以便引接屏(柜)的端子。 c) 设备的电压监察装置应配有仪表并具有直读功能。 5.16.3 闪光报警要求 当用户需要时,设备可设置完善的闪光信号装置和相应的试验按钮。 5.16.4 故障报警要求 当交流电源失压(包括断相)、充电装置故障、绝缘监察装置故障或蓄电池组等熔断器熔断 时,设备应能可靠发出报警信号。 5.17 微机监控装置的要求 5.17.1 控制程序 5.17.1.1 监控装置应具有充电、长期运行、交流中断的控制程序。 5.17.1.2 微机监控装置能自动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进入正常充电运行状态。 5.17.1.3 根据整定时间,微机监控装置将自动地对蓄电池组进行均衡充电。 5.17.2 显示及报警功能 5.17.2.1 监控装置应能显示交流输入电压、直流控制母线电压、直流动力母线电压、充电电压、蓄电池组电压、充电装置输出电流、蓄电池的充电、放电电流等参数。 5.17.2.2 监控装置应能对其参数进行设定、修改。若发现下列状态:交流电压异常、充电装置故障、母线电压异常、蓄电池电压异常、母线接地等,应能发出相应信号及声光报警。其保护及报警功能应符合5.16 的规定。 5.17.2.3 监控装置能自我诊断内部的电路故障和不正常的运行状态,并能发出声光报警。 5.17.3 三遥功能 监控装置内应设有通信接口,实现对设备的遥信、遥测及遥控,其主要功能要求见表7。 9 表7 遥信、遥测及遥控功能 遥测 交流输入电压、直流母线电压、负载总电流、蓄电池电压、电池充放电电流等参数 遥信 充电装置故障、交流电压异常、控制母线过/欠压、直流接地、直流空气断路器脱扣、电池组熔断器熔断、绝缘监察和其他装置故障等信号 遥控 直流电源装置的开启、关停控制。 充电装置的均、浮充转换控制。 5.18 电磁兼容性 5.18.1 振荡波抗扰度要求 微机监控装置和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应能承受GB/T 17626.12中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为三级振荡波抗扰度试验的能力。 5.18.2 静电放电抗扰度 微机监控装置和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装置应能承受GB/T 1762602中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为三级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的能力。 5.19 谐波电流 装有高频开关电源的设备,交流输入端谐波电流含有率应不大于基波电流的30%。 6 检验与试验 设备检验分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6.1 出厂试验 出厂设备应逐台进行出厂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出厂试验合格证。 6.2 型式试验 设备属于下列情况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1)新研制或转产的直流电源柜; (2)当设计、工艺、材料、主要元器件改变而影响到直流电源设备的性能时; (3)停产二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4)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6.3 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与出厂试验项目见表8。 表8 型式试验与出厂试验项目表 10 序号 1 试验项目 一般检查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绝缘电阻测量 通用型直流电源柜 型式试验 出厂试验 微机型直流电源柜 型式试验 出厂试验 √ √ √ √ 2 工频耐压试验 冲击耐压试验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防护等级试验 噪声试验 温升试验 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事故放电能力试验 负荷能力试验 连续供电试验 电压调整功能试验 稳流精度试验 稳压精度试验 纹波系数试验 并机均流试验 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 效率试验 保护及报警特性试验 控制程序试验* 显示及检测功能试验 三遥功能试验 电磁兼容性试验 21 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22 谐波电流测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 有此功能时进行。 6.4 试验方法 6.4.1 一般检查 6.4.1.1 柜体结构及安装、外形尺寸、保护接地的检查结果应符合5.3.1 的规定。 6.4.1.2 元器件应符合5.3.2 的规定。 6.4.1.3 导线、导线颜色、指示灯、按钮、行线槽、涂漆等应符合5.3.2.3 的规定。 11 6.4.1.4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的检查结果应符合5.4 的规定。 6.4.2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6.4.2.1 绝缘电阻测量 用1000V兆欧表测量被测部位,绝缘电阻测试结果应符5.5.1的规定。 6.4.2.2 工频耐压试验 用工频耐压试验装置,对5.5.2所列的试验部位,按表2规定的试验电压,施加试验电压lmin, 应无闪络和击穿。 6.4.2.3 冲击耐压试验 将冲击电压加在5.5.3所列的试验部位,其他电路和外露的导电部分连在一起接地。按表2 规定的试验电压,加3次正极性和3次负极性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每次间隙时间不小于5s。 试验后设备应符合5.5.3的规定。 6.4.3 防护等级试验 试验方法按GB4208-93中12.1规定进行。 6.4.4 噪声试验 将设备在额定负载和周围环境噪声不大于40dB的条件下运行时,距柜外围前、后、左、右各1m处,离地面高度(1~1.5)m处,测得噪声值应符合5.7的规定。 6.4.5 温升试验 设备在额定输入电压、额定负载、浮充电工作状态下连续运行时,调压装置中硅元件全部投入,调压装置通过的电流为其额定电流,关好柜门,使各发热元件的温度逐渐上升,当温度趋于稳定时,测得各发热元件的温升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发热元件不得因其温度升高影响周围元器件的正常工作。 6.4.6 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6.4.6.1 为简化试验工作量,统一考虑严酷度,对进行型式试验蓄电池组的蓄电池数量规定见表9。 表9 蓄电池组的蓄电池数量(只) 单只蓄电池标称电压(V) 镉镍碱性蓄电池 1.2 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6 12 *指直流标称电压220V 的蓄电池组 6.4.6.2 将设备中蓄电池充至满容量后,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蓄电池组的蓄电池数量* 184 104 36 18 12 (1)镉镍蓄电池按GB/T 9368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容量试验; (2)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按DL/T 637 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容量试验。 6.4.6.3 以蓄电池组中首只放电到终止电压的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来计算蓄电池组容量,其值折算到25℃时,应符合5.9 的规定。 6.4.7 事故放电能力试验 6.4.7.1 为简化试验工作量,统一考核严酷度,对220V 电压等级设备的事故放电电流、冲击电流的规定见表10。 表10 事故放电电流及冲击电流值 电池类别 冲击电流 (A ) 22.5 I5 7.5 I5 8 I10 16 I10 16 I10 标称电压 电池容量 事故放电时间 事故放电电流 (V) (Ah) 20 (h) 1 1 1 1 1 (A) 2.5 I5 2.5 I5 1 I10 2 I10 2 I10 镉镍碱性蓄电池 1.2 40 100~500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 6 12 ≥200 ≤100 ≤100 6.4.7.2 将设备中蓄电池组充至满容量,按表10 规定的事故电流放电1h,在此电流不停止的情况下,叠加表10 规定中的冲击电流,进行10 次冲击放电。冲击放电时间为500ms,每二次时间间隔为2s,录出事故放电波形,测得直流(动力)母线在冲击放电时的电压值应符合5.10 的规定。 6.4.8 负荷能力试验 将设备中蓄电池组充至满容量,投入到浮充电状态下运行,控制母线带经常性负荷电流, 按表10规定的冲击电流,冲击时间为500ms,进行一次冲击放电,录出各直流母线电压、冲击电流的示波图,要求在冲击放电时,直流(控制)母线电压值应符合5.11的规定。 6.4.9 连续供电试验 设备在浮充电状态下运行时,人为中断交流电源,在(500~1000)ms以内交流电源恢复供电, 录出交流电源中断和恢复供电全过程的示波图。要求交流电源中断后,直流母线连续供电,直流母线电压波动值应符合5.12的规定。 6.4.10 电压调整功能试验 在装有硅链调压或其他调压装置的直流电源柜中,均应作手动调压和自动调压试验。 6.4.10.1 手动调压试验。动力母线电压值不变,每次手动调压一档,控制母线电压变化一次, 直至调整到控制母线电压与动力母线电压相等为止,也可反向进行试验,其测试结果应符合 5.13 条的规定。 6.4.10.2 自动调压试验。控制母线电压为整定值,将动力母线电压从最大值连续下降时, 13 自动调压装置始终使控制母线上的电压保持在整定值。动力母线电压从最小值逐渐上升到最大值时,自动调压装置也能使控制母线上的电压保持在整定值。其测试结果应符合5.13 条的规定。 6.4.10.3 无级调压装置。设备在浮充电状态下运行,人为模拟无级调压装置故障,使备用调压装置自动投入、录出直流(控制)母线电压、电流波形,其测试结果应符合5.13 的规定。 6.4.11 稳流精度试验 6.4.11.1 充电(稳流)电压的调节范围充电装置的充电电压调节范围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4 表11 充电电压及浮充电压的调节范围 蓄电池种类 镉镍碱性蓄电池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注:U--直流标称电压 6.4.11.2 稳流精度试验 充电装置在充电(稳流)状态下,交流输人电压在其额定值的+15%,-10%的范围内变化,输出电压在充电电压调节范围内变化,输出电流在其额定值20%~100%范围内的任一数值上保持稳定,其稳流精度,均应符合5.14.2中表5的规定。稳流精度用以下公式计算。 1.2 2 6、12 调节范围 充电电压 (90% -145%)U (90% -125%)U (90% -130%)U 浮充电电压 (90%-130%)U (90%-125%)U (90%-130%)U δI =(Im-Iz)/Iz×100% (1) 式中: δI--稳流精度; Im --输出电流波动极限值; Iz --输出电流整定值。 6.4.12 稳压精度试验 6.4.12.1 浮充电电压调节范围 充电装置的浮充电电压调节范围应符合表11的规定。 6.4.12.2 稳压精度试验 充电装置在浮充电(稳压)状态下,交流输入电压在超过其额定值的+15%、-10%的范围内变化,输出电流在其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变化,输出电压在其浮充电电压调节范围内的任一数值上保持稳定,其稳压精度均应符合表5的规定。稳压精度用以下公式计算。 δu=(Um-Uz)/Uz×100% (2) 式中: δu--稳压精度; Um--输出电压波动极限值; Uz--输出电压整定值。 6.4.13 纹波系数试验 充电装置在浮充电(稳压)状态下,交流输入电压在超过其额定值的+15%、-10%的范围内变 化,输出电流在其额定值的0%~100%范围内变化,输出电压在浮充电电压调节范围内任一数值上,测得电阻性负载两端的纹波系数均应符合表5的规定。纹波系数用以下公式计算: δ=(Uf-Uq)/2Up×100% (3) 15 式中: δ--纹波系数; Uf--直流电压脉动峰值; Uq--直流电压脉动谷值; Up--直流电压平均值。 6.4.14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并机均流试验 6.4.14.1 将设备所有模块的输出电压均整定在浮充电电压调节范围内同一数值上,所有模块全部投入,在浮充电(稳压)状态下运行。设模块总数为n+1,模块输出额定电流Ie。 6.4.14.2 调整负载,使设备输出电流为50%额定值[50%×Ie(n+1)]。测量各模块输出电流, 并计算其均流不平衡度。调整负载,使设备输出电流为额定值Ie(n+1),测量各模块输出电流,并计算其均流不平衡度,其值应符合5.14.3 的规定。用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均流不平衡度=(模块输出电流极限值-模块输出电流平均值)/模块的额定电流值×100% (4) 6.4.14.3 当设备输出电流为nIe 时,将一模块退出运行,测量其余各模块的输出电流。并计算其均流不平衡度。其值应符合5.14.3 的要求。 6.4.15 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 充电装置在浮充电(稳压)状态下运行,改变负载,使输出电流逐渐上升而超过限流整定值, 充电装置将自动地降低直流输出电压值,从而使充电电流下降至整定值以下,达到限流和保护设备的目的,限流的调整范围为额定输出电流50%~110%中任一数值。 充电装置在(恒流)充电状态下运行,当直流输出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应能自动转换恒压充电方式运行,达到限压保护的目的。限压的调整范围为额定电压105%至充电电压上限值(见表11)中任一数值。 6.4.16 效率试验 设备在输入为额定输入电压,输出为直流额定电流(电阻性负载)、直流输出电压为浮充电电压调节范围上限值运行时,记下交流输入功率表的读数、直流输出的电流值和电压值,并算出直流输出功率。其值应符合5.15的规定。效率按下公式计算: η=Wz/Wj×100% (5) 式中: η--效率; WZ--直流输出功率; Wj--交流输入功率。 高频开关电源效率可按单模块进行。 6.4.17 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 6.4.17.1 按产品技术条件设定设备的保护及报警动作值。 16 6.4.17.2 调整所需参数值,人为模拟各种故障,设备的保护和报警动作值及保护和报警动作方式,应符合5.16 的规定。 6.4.18 监控装置控制程序试验 按DL/T 459-2000 规定设定监控装置的充电电流、充电电流最小值、充电电压、浮充电压、浮充倒计时时间(为缩短试验时间,可用(3~5)min模拟代替)、浮充倒计时起点电流。 6.4.18.1 充电程序 通过人为调整负荷,模拟充电装置由恒流充电状态自动转换至恒压充电状态(限流恒压充电),充电电流下降到最小值时(0.1I10),再自动转换浮充电状态。 6.4.18.2 长期运行程序试验 装置在正常浮充电状态时,浮充倒计时时间达到整定值时,装置自动转换为恒流充电状态, 重复6.4.18.1中的过程。 6.4.18.3 交流中断程序试验 (1)按6.4.9 方法试验。 (2)交流电源恢复后充电装置进人充电程序。 6.4.19 监控装置显示及检测功能试验 6.4.19.1 根据5.17.2 的要求,对设备运行参数进行显示。实际值应与设定值、测量值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6.4.19.2 人为模拟故障,装置应发信号报警,动作值与设定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6.4.20 三遥功能试验 6.4.20.1 遥信试验 人为模拟各种故障,应能通过与监控装置通信接口连接的上位计算机收到各种报警信号及设备运行状态指示信号。 6.4.20.2 遥测试验 改变设备运行状态,应能通过与监控装置通信接口连接的上位计算机收到装置发出当前 行状态下的数据。 6.4.20.3 遥控试验 应能通过与监控装置通信接口连接的上位计算机对设备进行开机、关机、充电、浮充电状态的转换。 6.4.21 电磁兼容性(抗扰度)试验 6.4.21.1 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设备在正常状态下运行,分别输入频率为1MHz和100kHz的衰减振荡波,第一个半波电压幅值为2500V进行历时2s的共模试验及1000V历时2s的差模试验。在共模和差模试验中,设备能正常运行或试验结束后,设备能恢复正常运行。 试验部位: (1)各独立的电路与地之间--共模试验; 17 (2)同一电路的端子之间--差模试验。 6.4.21.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设备在正常状态下运行,对设备的面板上,正常工作易于接触的按钮、旋扭,开关手柄等采用接触放电法施加6kV试验电压,试验以单次放电进行,每一试验点,应以试验电压的正极和负极分别重复进行10次,时间间隔应为1s。试验中设备能正常运行,或试验结束后设备能恢复正常运行。 6.4.22 谐波电流测量 设备在正常状态下运行,使输出电流为设备的额定电流,用谐波分析仪测量交流输入侧充电装置在运行中返回交流电网中的各次谐波电流,要求第2次至第19次的谐波电流含有率(%)符合5.19中的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套直流电源柜必须有铭牌,应装设在柜的明显位置,铭牌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1)设备名称; (2)型号; (3)技术参数: 蓄电池组额定容量,Ah; 额定输入电压,V; 直流额定电流,A; 直流标称电压,V。 (4)质量kg; (5)出厂编号; (6)制造年月; (7)制造厂名。 7.1.2 直流电源柜里的各种开关、仪表、信号灯、光字牌、动力母线、控制母线等,应有相应的文字符号作为标志,并与接线图上的文字符号一致,要求字迹清晰易辨、不褪色、不脱落、布置均匀、便于观察。 7.2 包装 7.2.1 直流电源柜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 的规定,并有以下标识: (1)设备名称; (2)小心轻放; (3)防雨; (4)重量; 18 (5)起吊位置。 7.2.2 直流电源设备的装箱资料应有: (1)装箱清单; (2)出厂试验报告; (3)合格证; (4)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随机附件及备件清单。 7.3 运输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剧烈振动冲击和倾倒放置等。 7.4 贮存 设备在贮存期间,应放在空气流通、温度在(-25~55) ℃之间,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无腐蚀性和爆炸气体的仓库内,在贮存期间不应淋雨、曝晒、凝露和霜冻。与设备成套的蓄电池贮存应符合其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19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编制说明 1 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标准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管理标准,但并不仅限于此,涉及直流专业的标准较多,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对具体规定来自多个标准或篇幅较大的条文,并未引入原文,在执行中还应查阅相关标准。 3 使用条件 本章只提出了正常使用环境下的基本要求,对于高海拔、高湿热以及特殊使用环境下使用的直流电源设备,用户在设备订货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提出其特殊要求。 4 型号与基本参数 4.2.8~4.2.10 虽然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的使用正在逐步减少,但考虑到电力系统中仍有该类设备在运行,因此,此处,仍然引入了对磁放大型充电装置有关稳流精度、稳压精度、纹波系数的要求。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系统组成 目前微机型绝缘监察装置已具有监测功能,并不等同于传统的绝缘监察装置,但考虑到管理和称谓习惯,以及便于与相关标准的衔接,本标准仍称其为“绝缘监察装置”。 根据调查,不同地区的直流系统组成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标准将组成直流电源系统基本功能单元以外的其他辅助功能单元,列入根据用户需要的可选择使用单元。 5.2 各部件要求 5.2.1.1 充电装置的交流输入回路故障,往往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带来较大的影响。据调查, 有些地区较早已有本条内容的规定,部分制造厂的产品也已达到了该项要求。按照本标准初审专家讨论意见,将该条规定写入了本标准。每个充电装置的两路交流输入可来自不同电源,也可来自同一电源,但应具备在装置交流输入单元自动切换,互为备用功能。凡新安装的直流电源设备应满足该项要求。 5.2.1.3 根据调查,由于过电压造成电子设备损坏在直流电源系统故障中占有一定比例,部分制造厂已经采取了预防过电压的保护措施,有效防止了高频开关电源模块等设备的频繁损坏,提高了直流电源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因此,将该项规定纳入本标准。 20 5.2.2.1 直流母线调压装置开路,将会造成控制母线失压。部分用户或制造厂已经采取了防止此类故障的有效技术措施。但仍有部分运行设备或新出厂的设备仍未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本标准规定,在动力母线(或蓄电池输出)与控制母线间设有母线调压装置的系统,应采用防止母线调压装置开路造成控制母线失压的有效措施。 5.2.4.1 运行经验证明,将蓄电池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较安装在柜体之内的工作环境优越,有利于蓄电池的运行和维护。根据调查结果,各地普遍主张,凡已有蓄电池室的应将蓄电池安装在蓄电池室。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由于有酸雾溢出,会影响其他设备运行,必须安装在蓄电池室内。大容量的蓄电池放置于柜体内,不仅使设备屏柜数量和建筑荷载增加,更主要是不利于散热,影响蓄电池寿命。因此,容量较大的阀控蓄电池也应安装在专门的蓄电池室内。由于各地环境温度存在较大差异,允许安装在柜内的蓄电池容量也会有所差别。可将蓄电池安装在柜内条件是:在运行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超过35℃。 5.2.4.2 运行温度对阀控蓄电池的寿命有着重要影响,由于阀控蓄电池内的液体有限,温度过高会使液体汽化,蓄电池内部压力增高,引起安全阀体频繁动作排放雾气,损失水分。过高的压力甚至会造成蓄电池壳体变形、开裂,液体外渗,使蓄电池容量下降,甚至报废。因此要求在电池柜内应装设温度计,以便监视蓄电池的运行温度。 5.2.4.3 目前,蓄电池柜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产品没有合理的通风散热设计,二是缺少温度监视,三是蓄电池摆放密集,不便于维护,尤其不利于散热,造成了阀控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普遍较设计寿命缩短。因此,不能为了压缩直流电源设备的屏柜数量,而牺牲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蓄电池柜体结构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计,而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蓄电池摆放要留有适当的间距,根据一些用户的经验和本标准初审时专家意见,确定蓄电池间不小于15mm,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不小于150mm的间距规定。 5.2.4.4 为便于连接便携式放电装置或其他放电设备,蓄电池柜应设有专用的蓄电池放电回路,其直流空气断路器容量应满足蓄电池放电容量要求。 5.2.5.1 为了提高高频开关电源型充电装置的运行可靠性,其模块采用N+1 配置。并采纳了本标准初审时专家的意见,规定了模块总数不宜小于3 块。 5.3 结构与元器件的要求 5.3.1.2 本条较DL/T 459 的规定增加了直流电源系统屏柜门与柜体之间应可靠连接的要求。 5.3.2.2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据调查,部分制造厂和用户还存在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问题,给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交流电弧与直流电弧具有不同的灭弧机理,决定了交流和直流真空断路器的灭弧室具有根本的差异,交流空气断路器不具备熄灭直流短路电弧的能力。因此,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目前市场上的交直流两用断路器质量差异较大,应慎重选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断路器时,其性能既应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的要求,还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21 5.3.2.5 本条在DL/T 459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并应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强调了直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的上下级之间应大于2 级的配合级差,具体级数应按满足动作选择性的要求确定。 5.3.2.6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空气断路器与熔断器混合保护的级差配合比较困难,由于无时限的空气断路器的脱扣速度基本不变,而熔断器的动作具有反时限特性。无论空气断路器安装在熔断器之前或之后,总在某些短路电流值范围内会出现失去动作选择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组合保护方式。 5.3.2.7 本条在DL/T 459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无人值班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中,各直流馈路熔断器或断路器宜装有辅助报警触点的要求。 5.3.2.10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直流屏柜内母线、引线间距很小,既不便于工作,运行中还容易短路。因此,凡有条件加装绝缘的裸露导体,应采取硅橡胶热缩或其他防止短路的绝缘防护措施。 5.4 引用了DL/T 459 的原条文规定。 5.7 噪声 5.7 本条根据当前设备制造水平、环保要求以及专家意见,对原标准的噪声要求有所改动。 DL/T 459 规定在正常运行时,自冷式设备的噪声应不大于55dB,风冷式设备的噪声平均值应不大于60dB。本标准修改为:在正常运行时,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的系统自冷式设备的噪声应不大于50dB,风冷式设备的噪声平均值应不大于55dB;采用相控充电装置的系统的设备噪声平均值不大60 dB。 5.14 充电装置的技术性能 5.14.2 在DL/T 459 条文基础上,在表5中增加了对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的要求。 5.15 效率 5.15 引用DL/T 724 的条文规定。 5.17 微机监控装置的要求 5.17.2.1 本条较DL/T 459 规定增加了交流输入电压、蓄电池的充电、放电电流参数显示要求。 5.17.2.2 根据专家意见和运行需要,增加了对监控装置自诊断功能的要求。 5.17.3 本条增加了“表7 遥信、遥测及遥控功能”内容。 5.18 电磁兼容性 22 5.18.1~5.18.2 引用了了DL/T 459 的规定。 6 检验与试验 6.4 试验方法 6.4.3 引用了DL/T 459的原条文规定。 6.4.6~6.4.7 引用了DL/T 459 的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2 包装 7.2.2 本标准虽未提出制造厂应提交电子文档资料的要求,但用户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在签订订货技术协议时,明确是否要求制造厂提供电子文档。 23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工作的内涵,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订货、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和验收、运行、检修、技改和资料管理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内容。对设备的缺陷管理、状态检测和评估以及分析、告警和整改等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的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设备的技术监督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第六条 以下为本规定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504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国家电网公司 《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3]387号)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输变电设备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24 第三章 设计选型 第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规定。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第十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 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第十一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配置及元器件选用,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和《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要求。 第四章 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首次采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设备,应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报告或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对蓄电池还应索取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第十七条 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直流电源设备的原理、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十八条 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 25 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监造报告应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二十条 运行单位应派员参加新设备现场开箱检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投运等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后质量无法验证的项目和重要的工艺环节应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应对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单元的功能和控制程序作全面测试。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出厂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及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图纸、备品备件移交清单等竣工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变电站的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等内容应纳入现场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设备评估等活动,制订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电源系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 第二十六 应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的分析和管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应及时安排消缺。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 26 或核对性充放电。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直流电源设备进行定级,其完好率应达到 100%,一级率设备应在 80%以上。对于三级设备,应立即制定升级措施并积极落实;对于二级设备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的使其升级。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工作,在认真做好设备缺陷检查和诊断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第三十二条 按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对频发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电源系统缺陷,应纳入月度或季度检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消缺。 第三十三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 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第三十四条 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应根据巡检、测量所获得的状态信息和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放电,使其保持在满容量的完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当运行中的蓄电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均衡充电: (一)被确定为欠充的蓄电池组; (二)蓄电池放电后未能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三)交流电源中断或充电装置发生故障使蓄电池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时充电的蓄电池组; (四)运行中因故停运时间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蓄电池组; (五)单体电池端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的电池数量达总电池数量的 3%~5%电的蓄电池组。 第三十六条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27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第三十七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 0.1 C 10A 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 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 0.1 C 10A 恒流充电。 第三十八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运行单位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 若无备用充放电装置,则不能将运行中的蓄电池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0.1C 10A 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 1.9 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 0.1 C 10A 恒流充电。 第四十条 蓄电池若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 80%以上,表明此组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第四十一条 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要完成检修的计划项目,达到检修预期目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章 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进行性能检测和状态评估,其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改项目立项的依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的监督内容应按照上述规定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技改项目性质如为改造性检修时,其技术监督应遵守本规定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并应加强对改造内容、改造效果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技改项目涉及设备更换时,新购设备的设计选型、设备监造、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等过程监督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技改引起的设备或系统接线改变,必须对设备标识、台帐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同步更新。 28 第九章 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况,为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应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各发供电企业应按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制度和规定,制订本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按时报送专业报表,总结。 第四十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分析评估应结合设备制造和运行年限、运行检测数据、负荷情况、缺陷和故障等异常运行信息、检修资料以及同类设备运行经验等信息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应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频发性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缺陷和故障,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章 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分为三级告警。 (一)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一级告警、应立即消除: 2 蓄电池短路、开路; 3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 4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 (二)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二级告警、应在 24h 内消除: 2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3 交流电源中断; 4 监控器工作失灵; 5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 6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温度异常。 (三) 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三级告警、应在 90 天内消除: 1.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偏差严重超标; 2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严重不足。 第五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发出《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格式见附录 A),督促其进行整改。 (一) 由于设备型由于设备选型或设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安全运行的。 (二) 在设备安装施工、验收中,不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进行设备检查、验收的。 29 (三) 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跟踪、分析、管理不到位,同类缺陷反复出现或违反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缺陷长时间得不到消除。 (四) 运行国厚在三级设备缺陷,但仍在运行的。 (五) 由于技术监督失误造成直流电源系统设备事故。 第五十一条 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告警目的在于快速整改,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答复,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跟踪和检查。 30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 第五十二条 运行班站和专业班组应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运行和检修技术档案资料。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回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填写记录,做到图实相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台帐; (二)充电装置使用说明书、原理接线图、直流网络图、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保护级差配置图; (三)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选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四)蓄电池组使用说明书、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充放电曲线; (五)蓄电池投运前的完整充放电记录; (六)蓄电池测量记录;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工程交接验收、运行维护、专业管理、预防事故措施落实等工作均应纳入各发供电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考核。 31 附录A 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 编 号: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及编号 告 警 内 容 改 正 要 求 处 理 结 果 提出单位 会签 签发 32 附录: 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订本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在整体内容上,本规定明确了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设计、订货、监造、出厂验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现场验收、运行和检修以及设备的缺陷管理、性能检测、状态评估、分析、告警和整改的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定的编制过程中,曾走访和调研了部分设备制造厂家、运行单位、专业归口管理单位、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了一些电力企业的现行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本规定只提出了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的一般原则性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区设备种类和管理方式制订符合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本章列出本措施所引用的部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但并不仅限于此。本规定编写的基本出发点是尽量全面引述有关标准的原文,以减少使用中查阅其它相关标准的工作。但由于涉及标准范围较广,实际使用中难免仍需查阅有关标准内容。 第三章 设计选型 第七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选型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直流电源装置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是技术监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流电源装置设计与选型的正确性关系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因此,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方案和设备选型不仅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规定,进行必要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方案优化比较,还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设计和选型审查。 第八条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符合《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及《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规定。并满足接线合理、运行可靠、方式灵活、维护方便以及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33 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应防止由于接线或运行方式不合理影直流系统及其他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其设备的面板、元件布置还应便于检修维护和更换。 第九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本条强调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选型要选择经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 而且其型式试验的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 本条强调一是直流电源系统新设备挂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二是除已办理手续的入网试运行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选用、不得入网运行。三是对于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如果其性能不可靠、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也不得选用。 第四章 设备监造 第十二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不参加设备监造。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可监造的项目较少,一般采取现场到货验收。其运行可靠性主要由制造厂的质量来保证。因此,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和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十三条 发电厂和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 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直流电源设备一般采取现场到货验收的方式,较少参加设备监造。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发电厂和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设备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监造或验收,尤其对一些在现场不易检测的装置性能项目,应参加出厂功能调试见证并签字验收。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约定。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设备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 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的质量对运行可靠性有重要影响,不合格的元器件 34 会影响设备整体性能,频繁的故障既降低了设备影响可靠性和可用率,又增加了生产厂家现场服务成本, 影响企业产品信誉,也增加了运行单位的负担。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如果进行设备监造,该项也应作为监造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 一般情况下,现场不具备进行直流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动作特性试验,但无论是熔断器的安秒特性还是空气断路器的动作特性对于直流回路保护的级差配合都很重要,生产厂家在使用前经过校核或试验,并随产品提供其动作特性资料或级差配合校核资料。 第十八条 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 出厂试验项目和标准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需要增加或特殊的试验项目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合同中未明确,但确有必要的增加项目,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无正当理由时,一般制造厂应满足需方的要求。所有试验项目和结果均应提供有效试验报告。 第五章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 第二十条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 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 蓄电池组的初充电质量对蓄电池组的使用寿命有重要影响。蓄电池组在出厂时,一般处于安全充电状态,未被完全活化,投产前应对蓄电池组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进行比较,保证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状态。 由于蓄电池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技术上要求严格,如果现场需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生产厂家也有义务指导好该项工作。 第六章 运行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熔断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 直流电源系统各级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的选择必须保证级差配合合理,防止越级跳 35 闸。 不同厂家的产品混用,由于动作特性的分散性,有可能失去动作选择性。所以,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 空气断路器与熔断器混合保护的级差配合比较困难,由于无时限的空气断路器的脱扣速度基本不随电流的大小变化,而熔断器的动作具有反时限特性。无论空气断路器安装在熔断器之前或之后,总在某些短路电流值范围内会失去动作选择性。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组合保护方式。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这样,级差配合更加困难。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方式的蓄电池,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均衡充电或核对性充放电。对蓄电池组进行均衡充电是恢复蓄电池容量的主要手段,应根据蓄电池运行情况适时进行。核对性充放电的目的是检查蓄电池在浮充电过程中的容量保持值,应该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蓄电池极板开路,应加强蓄电池巡检、单体电池电压的定期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手段进行监测。阀控式蓄电池除不测量密度,不添加蒸馏水之外,其它维护工作和一般蓄电池同等对待。 蓄电池极板开路故障虽几率较低,但危害很大,已有此类故障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测量单体蓄电池,一般可以发现该类故障,因此这里强调:除了要测量蓄电池组的整组电压外,还必须定期测量蓄电池的单体电压。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曾被俗称为“免维护”蓄电池,给运行维护人员造成一种不正确的认识, 以为该蓄电池在使用中不需要维护,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第七章 检修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 直流系统设备检修多为消缺、定期检测、充放电或部分设备更换工作,一般都是在运行设备或回路作业,必须充分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制订符合该项检修工作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在作业过程之中。要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纹波系数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因此,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是检修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各类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电池: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 36 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安装或大修后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 投入运行后,2~3年进行一次。运行了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宜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 本条依据DL/T724 第6.3.3条的内容,并参考了一些企业的规定和经验。 第三十七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 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用0.1 C10A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伏时, 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 本条根据DL/T724 第6.1.3条内容制定。 第三十八条 若发电厂、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运行单位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 目前可用于浮充电的便携式充放电装置较多,且使用效果较好,此方法已被许多企业采用。 第三十八条 若无备用充放电装置,则不能将运行中的蓄电池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只允许用0.1 C10A 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9 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 恒流充电。 本条根据DL/T724 第6.1.3条内容制定,并参考了一些企业的规定和经验。 第三十九条 蓄电池若进行三次充电放电循环,其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组蓄电池寿命已终止,应尽快更换。 本条为DL/T724 第6.1.5条内容。 第八章 技改监督项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发供电单位应按照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对运行中的蓄电池组进行性能检测和状态评估,其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改项目立项的依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的监督内容应按照上述规定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直流电源系统的状态评估是该专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状态评估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可靠,其评估结果应成为直流电源系统更新、改造项目立项的依据,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技改项目性质如为改造性检修时,其技术监督应遵守本规定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并应加强对改造内容、改造效果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技改项目涉及设备更换时,新购设备的设计选型、设备监造、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等过程监督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执行。 37 技改项目的监督要求要视技改的性质而定,如为设备更换,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基建项目执行;如为改造性检修或执行预防事故措施要求时,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检修项目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技改引起的设备或系统接线改变,必须对设备标识、台帐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同步更新。 无论检修或技改引起的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接线改变,必须对设备标识、台帐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同步更新,保证资料与实际相符。技改项目的监督要求要视技改的性质而定,如为设备更换,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基建项目执行(第三、四、五章要求);如为改造性检修或执行预防事故措施要求时,其监督要求可以比照检修项目执行(第七章要求)。 第九章 技术监督分析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准确掌握设备健康状况,为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据,应定期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各发供电企业应按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制度和规定,制订本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按时报送专业报表,总结。 建立健全企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分析评估制度,明确运行分析、设备状态评估程序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方法,是加强该专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当予以重视。报送专业报表、总结也是规范直流专业网活动、交流信息和持续改进、提高的有效途径。 第四十八条 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应按设备缺陷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频发性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缺陷和故障,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应重视对直流电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故障等异常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某些缺陷或故障往往预示着同类设备存在共性问题,为预防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应对带有共性、易发的故障和缺陷,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对策。 第十章 技术监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分为三级告警。 (一)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一级告警、应立即消除: 1 蓄电池短路、开路; 2 蓄电池总熔断器熔断; 3 蓄电池外壳破损电解液外漏; (二)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二级告警、应在24h 内消除: 1 充电装置停止工作; 38 2 交流电源中断; 3 监控器工作失灵; 4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 5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温度异常。 (三)当直流电源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三级告警、应在90 天内消除: 1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端电压、电解液密度偏差严重超标; 2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严重不足。 本条要求运行单位应建立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告警制度,同时为了针对不同的告警采取相应的对策,按故障性质、危急程度、可能引发事故的机率等因素,进行了分级。 第五十一条 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将结果及时报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告警目的在于快速整改,接到《技术监督异常情况告警通知单》的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答复,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跟踪和检查。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档案 第五十二条 运行班站和专业班组应按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运行和检修技术档案资料。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或回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填写记录,做到图实相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 (一)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台帐; (二)充电装置使用说明书、原理接线图、直流网络图、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保护级差配置图; (三)微机监控装置、自动装置、微机接地选线装置使用说明书; (四)蓄电池组使用说明书、型式和出厂试验报告、充放电曲线; (五)蓄电池投运前的完整充放电记录; (六)蓄电池测量记录;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八)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订货相关文件、监造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是技术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档案内容仅是最基本的要求,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补充更加详细的内容。 直流电源系统本应建立多种记录,但为了符合《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在此只规定了要建立“蓄电池测量记录”,其填写内容为运行检测和蓄电池充放电参数。直流电源系统的缺陷,巡视和检修内容应分别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巡视记录” 和“设备检修记录”中。 39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 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工程交接验收、运行维护、专业管理、预防事故措施落实等工作均应纳入各发供电单位生产技术管理考核。 根据对直流电源系统有关问题组织调研结果,普遍反映出专业检查、评比和考核对促进直流专业管理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该活动开展较好的地区,其专业管理也明显较好。因此,对直流电源系统的全过 程管理工作应加强检查和考核。 40 直流电源系统评价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系统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直流电源系统各个阶段的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设备事故措施,全面提高直流电源系统的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评价标准。 1.2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现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1.3 本标准规定了直流电源系统在设备投运前(包括设计选型、现场安装、现场验收)、运行维护、检修、技术监督、技术改造等全过程的评价项目及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及方法。 1.4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110(66)kV~500kV 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的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评价。发电厂的直流电源系统和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系统的设备评价可参照执行。 1.5 引用标准及规定 直流电源系统评价应遵循以下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当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使用最新版本。当以下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 GB/T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DL/T 856—2004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 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检修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2 评价内容 评价工作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从直流电源系统及其主要元器件的可靠性、主要性能指 41 标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分为“设备投运前性能评价”、“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评价”、“设备检修情况评价”、“设备技术监督情况评价”和“设备技术改造计划制定、执行及效果情况评价”等五部分内容。具体评价内容见直流电源系统评价标准表。 3 评价方法 3.1 评分原则 评价应逐站、逐套设备进行,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测试及查阅有关资料、记录等方式。 评价的原则为定量打分,定性评价。总分1000 分,其中“设备投运前性能评价”200 分、“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评价”500 分、“设备检修情况评价”100 分、“设备技术监督情况评价” 100 分、“设备技术改造计划制定、执行及效果情况评价”100 分。 每部分评价时,未参加评价的项目(即无相关内容)以满分计入,评价扣分以按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任一评价项目均不出现负分。 3.2 评价要求及和结果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部分进行评价,给出评价分值、评价结论和整改措施等。直流电源系统评价表中涉及直流电源系统的重要性能的项目带“*”号,是“核心指标”,属于评价中的重点。该项目满足评价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此类项目评价不合格除了扣除该项所有分值外,还应出具专题整改报告。如果评价时发现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问题,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评价结果为“完好”、“较好”、“注意”三类。 部分评价:应分别计算各部分的得分率,得分率在90%及以上且带“*”号项目合格的设备评价为“完好”;得分率在70%~90%之间且带“*”号项目合格的设备评价为“较好”;得分率在70%以下或有带“*”号项目不合格的设备评价为“注意”。 整体评价:每个部分得分率均在90%及以上且带“*”号项目全部合格的设备评价为“完好”;每个部分得分率均在70%以上,但至少有一个部分得分在90%以下,且带“*”号项目全部合格的设备评价为“较好”;只要有一个部分的得分率在70%以下,或有带“*”号项目不合格的设备评价为“注意”。如设备未能被评为“完好”,应提出针对性的分析和处理意见。 对评价结果为“注意”的直流电源系统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故障的发生,同时对评价结果为“完好”、“较好”的直流电源系统也应密切注意设备状态的变化,不放松运行中的管理和技术监督。 评价结束,应出具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被评价单位应根据评价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4 评价周期 4.1 对未经过本标准评价的运行中直流电源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一次全面评价; 4.2 对运行中的直流电源系统应按本标准原则上1~2 年一次,内容为“设备运行维护情况”、 42 “设备技术监督情况评价”部分; 4.3 对运行中的直流电源系统检修后应按本标准“设备检修情况评价”部分进行评价; 4.4 对运行中的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后应按本标准“设备技术改造计划制定、执行及效果情况评价”部分进行评价,改造涉及的部分新更换设备按照按本标准“设备投运前性能评价”部分的相关项目进行评价; 4.5 对新(扩)建工程直流电源系统应结合交接验收,按本标准“设备投运前性能评价”部分进行评价。 4.6 各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标准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自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国家电网公司及网、省电力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不定期评审。 5 直流电源系统评价标准 变电站名称: 直流系统额定电压(V): 充电装置: 型 号: 厂 家: 类 型: 出厂时间: 投运时间: 型 号: 厂 家: 类 型: 出厂时间: 投运时间: 型 号: 厂 家: 类 型: 出厂时间: 投运时间: 蓄电池: 型 号: 厂 家: 单瓶额定电压(V): 蓄电池数量(只): 额定容量(Ah): 类 型: 出厂时间: 投运时间: 型 号: 厂 家: 单瓶额定电压(V): 蓄电池数量(只): 额定容量(Ah): 类 型: 出厂时间: 投运时间: 43 评价结果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要求 评价方法 标准分 一 设备投运前性能评价 运行单位应派员参加新设备现场的开箱检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过程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 (1)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2)绝缘电阻测量应合格; (3)电压调整功能试验应符合技术要求; *(4)稳流、稳压精度、纹波系数、均流等主要指标应符合规定; (5)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应符合要求; 2 充电装置投运前的试验项目检查 (6)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应动作正确。 微机型还应增加下列试验项目: (1)并机均流试验符合规程要求; (2)控制程序试验应符合要求; (3)显示及检测功能试验正确; (4)三遥功能试验应符合要求。 现场查阅试验报告、记录及现场测试 (1)检查阀控蓄电池制造厂的充放电试验记录; (2)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偏差值; 蓄电池投运前的检查项3 目 (3)蓄电池内阻偏差不超过10%; (4)连接条的压降不大于8 毫伏; (5)检查防酸电池硫酸和蒸馏水的合格证,必要时应对配置的电解液进行化验。 (1)阀控电池无出厂充放电记录不得分; (2)蓄电池端电压偏差值超标数量超过3%的扣10 分; (3)蓄电池内阻偏差值超范围的每只电池扣1 分; (4)连接条的压降超过规定值每个扣1 分; (5)无硫酸、蒸馏水的合格证的扣5 分; (6)报告或记录不全或不规范扣5 分。 20 查阅安装调试报告、文件资料、记录,现场抽查装置功能。 (1)安装调试报告、资料记录每缺一种扣5 分; (2)安装调试报告、资料记录合格并符合实际,否则每处扣5 分; (3)稳流、稳压精度、纹波系数、均流等主要指标任一项不合格不得分。 50 查阅过程管理记录、文件资料、图纸、报告等。 (1)未参加开箱检查扣5 分; (2)未参与安装调试扣5 分; (3)未参加竣工验收扣10 分。 20 200 实行分 改措施 存在问题及整运行单位在新设备安1 装、投运前过程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44 现场查阅资料、记录、放电曲线等。 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4 *蓄电池投运前容量的测试 放电试验,在三次充放电循环内其容量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否则为不合格。 分。 (1)直流回路严禁采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2)同一支路中空气断路器、熔断器应分级配置, 上下级应满足选择性配合要求; (3)一个站同一支路的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原则上直流屏主要元器件的检5 查 应选用同一制造厂系列产品;使用前宜进行动作电流和安秒特性抽检; (4)绝缘监察装置动作正确,电压为220V 用25K、电压为110V 用7K、电压为48V 用1.7K 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负极接地,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 (5)主要元器件应有合格证。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移交有关的资料及备品备件, 主要包括: (1)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技术资料; 竣工资料及备品备件的6 交接 (2)产品合格证及蓄电池出厂放电记录、放电曲线等; (3)现场设备安装调试报告、蓄电池放电记录、放电曲线; (4)图纸等竣工资料及备品备件。 部分评分结果 现场检查、核实竣工资料、记录、备品备件配置 (1)无资料不得分; (2)资料不全,每缺一种扣3 分; (3)竣工资料不符合规定每种扣2 分; (4)图纸与实际接线不符扣5 分; (5)备品备件每缺一种扣5 分。 20 现场查阅资料、记录及测试 (1)直流回路有交流空气断路器的每处扣5 分; (2)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直流断 路器下一级不应再接熔断器。否则每处扣5 分; (3)空气断路器、熔断器的级差不配合的每处扣5 分; (4)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规格、厂家不统一的扣2 分, 无动作电流和安秒特性试验资 料的扣2 分; (5)绝缘监察装置动作不正确的扣5 分; (6)主要元器件无合格证的每处扣2 分。 30 (1)未按规定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或无资料记录不得分。 (2)蓄电池容量不符合验收要求不得60 设备运行维护情况二 评价 45 500 1 直流系统运行工况 1)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应满足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 2)110kV变电站应满足一组蓄电池、一台高频开关电源 300 (1) *系统配置 或两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制要求; 3)采用高频开关模块整流的充电装置,整流模块最低应满足“N+1”的配置,并采用并列方式运行, 任意充电模块发生故障,不影响直流系统运行。 1) 现场应具备符合实际的全站直流系统图; 2) 设备标识清楚、规范、符合实际; 3) 两组蓄电池的变电站直流母线应采用分段运行的方式,并在两段直流母线之间设置联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正常运行时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 4) 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每组蓄电池和充电装置应分别接于一段母线上;当装有第三台充电装置时,其可在两段母线之间切换,任何一台充电装置退出运行时,投入第三台充电装置; 5) 每套充电装置应有两路交流输入,互为备用; 6) 直流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 稳压精度: 1)磁放大型不大于(1%~现场检查核实、查看图纸资料、询问。 配置不满足规程及反措要求不得分。 60 现场查阅资料、记录及测试 1)无图纸的不得分;图纸不符合实际扣5 分; 2)设备标识不规范或无标识的每处扣2 分; 3)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不符合规定扣15分; 4)交流供电不符合规定扣10 分 5)运行中的变电站直流网络不符合要求的扣10 分。 40 (2) 运行方式 *充电装置“稳压、稳流”2%) (3) 精度的要求。 2)相控制型不大于(0.5%~1%) 3)高频模块型不大于(0.1%~0.5%) 46 现场查阅资料、记录及测试。 稳压、稳流性能指标均不符合规程要求不得分。 40 稳流精度 1) 磁放大型不大于+(2%~5%) 2) 相控制型不大于(1%~2%) 3)高频模块不大于(0.5%~1%) 1)直流回路严禁采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2)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直流断路器下一级不应再直流回路使用空气断路(4) 器、熔断器的要求 接熔断器; 3)同一回路熔断器应分级配置,上下级熔体应满足选择性配合要求; 4)一个站直流回路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制造厂系列产品;使用前应进行动作 电流或安秒特性核实。 1)母线电压:控制母线电压的变化范围应为90%~105%;合闸母线电压的变化范围应为90%~(5) 直流母线电压和电压监察(测) 装置的检查 112.5%; 2)电压监察装置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3)当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欠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1)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绝缘应不小于10MΩ。 2)蓄电池的绝缘电阻:电压为220V 的应不小于0.2M(6) 直流系统的绝缘及绝缘Ω;电压为110V 的应不小应不小于0.05MΩ。 3)绝缘监察装置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当直流正、负母线任意一极对地降低到规定值时,装置应发出声47 监察(测)装置的检查 于0.1MΩ;电压为48V 的现场查阅资料、记录及测试 1) 绝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绝缘监察装置未定期校验扣5 分。 3)绝缘监察装置动作不正确的每项扣5 分。 查阅运行记录,现场检查。 1)控制或合闸母线电压任意一项不在合格范围扣10 分; 2) 电压监察(测)装置未按规定校验扣5 分; 3)电压监察装置动作不正确的每项扣5 分。 现场查阅资料、记录及测试 1)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每处扣5 分; 2)直流断路器下一级接熔断器的,每处扣5 分; 3)无直流回路断路器(熔断器)配置表扣20 分,不正确的扣10 分; 4)不满足选择性要求的扣20 分; 5)一个站直流回路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未选用同一制造厂系列产品的扣2 分;使用前未进行动作电流或安秒特性核实的扣2 分。 40 30 30 光报警;电压为220V 用25K、电压为110V 用7K、电压为48V 用1.7K 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负极接地,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 1) 直流电源系统的指示仪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查阅运行记录,现场检查。 (7) 直流系统指示仪表检查 2) 仪表应完好、精度应在合格范围内、指示准确,并在检验周期内。 现场查阅资料、记录及测试。 1) 直流电源装置的工作状“三遥”功能的检查 (8) 态应能传送到当地后台或远方的监控中心。 2) “三遥”功能及报警信1) 无人值班站的直流装置无“遥信”功能或“遥信”功能动作不正确扣10 分。 2)无人值班站的直流装置无“遥测”每项5 分。 2 蓄电池运行工况 阀控蓄电池: 1) 2 ~3 年进行一次。运行6 年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2) 容量应大于额定容量的80%以上。 防酸蓄电池: 1)第一年每6 个月进行一*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1) 电试验 查阅资料记录 次;运行用1 年后,1~ 2 1)蓄电池容量低于其额定值80%的不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得分; 验。 2)容量应大于额定容量的80%以上。 镉镍蓄电池: 1)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2)容量应大于额定容量的80%以上。 1)蓄电池正常运行中均以浮充方式运行。 (2) 运行方式 2)浮充电压: a)阀控蓄电池为(2.23~2.28)×N。 b)防酸蓄电池为(2.15~查阅记录、资料和现场测量。 1)蓄电池运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扣20 分; 2)蓄电池组的浮充电压不符合要求扣20 分。 2)未按规定进行充放电试验的不得分。 200 1)未定期校验扣5 分; 2)精度不符合规定或指示不准确每处扣5 分。 30 号应显示正确、远传可靠。 功能不得分,“遥测”功能不准确的扣60 40 48 2.17)×N、GFD 防酸蓄电池为2.23×N。 c)镉镍蓄电池高倍率为(1.36~1.39)×N, 中倍率为(1.42~1.45)×N; 3)浮充电流的大小应满足蓄电池浮充电压的要求。 1) 蓄电池外壳无裂纹、无漏液、清洁;呼吸器无堵塞、极柱无松动、腐蚀现象; 2) 防酸蓄电池: 极板应无弯曲、硫化、短路、开路、有效物质脱落、温度(3) 蓄电池巡视检查 异常等现象,液面高度应符合规定; 3) 镉镍蓄电池:液面高度应符合规定,极柱无爬碱现象。 4) 蓄电池每年检查一次连接镙丝的松紧程度。 1)阀控蓄电池的测量项目主要有:蓄电池端电压、蓄电池外壳温度。 2)防酸蓄电池组的测量项(4) 蓄电池的测量 目主要有:蓄电池端电压、电解液密度、电解液温度; 3)镉镍蓄电池组的测量项目主要有:蓄电池端电压、电解液密度、电解液温度。 1) 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防酸(镉镍) 蓄电池室的套间内应有自来水和水池及下水道; 2) 防酸蓄电池室的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有一个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开(5)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要求 关、插座、熔断器等电气元器件均应安装在蓄电池室外,室内照明线应采用耐酸绝缘导线; 3) 防酸蓄电池室的墙面、门窗及管道等金属构件等均应涂上防酸漆,地面应铺设耐酸砖; 现场检查 1)防火、防爆、防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通风、采暖、照明不符合规定每项扣5 分; 3)蓄电池室或蓄电池柜的温度不符合要求扣10 分; 4)柜内蓄电池间距不符合要求扣5 分。 查阅运行记录和现场测量。 1)未按规定测量扣10 分; 2)蓄电池端电压、电解液密度、电解液温度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 分; 3)测量记录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2 分。 现场检查 1)蓄电池外壳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 分; 2)防酸蓄电池内部异常每项扣5 分,液面不符合要求的每个扣2 分; 3)镉镍蓄电池不符合要求的每个扣2 分。 30 30 40 49 4) 蓄电池室的窗户应有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 5) 蓄电池室温度宜保持在5~30℃之间,最高不得超过35℃,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 蓄电池室应有通风装置; 7)蓄电池柜温度不应超过30℃,蓄电池间距不应小于15 毫米、蓄电池端部与顶部间距不应小于150 毫米。 部分评价结果 三 设备检修情况评价 (1)直流电源系统检修以运行维护、定期检测、故障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1 设备检修的原则 (2)运行单位应定期开展直流电源运行分析,制订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的预案。 (1)设备检测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2 蓄电池和充电装置的检测周期及项目 (2)蓄电池的检测项目主(3)充电装置的检测项目主要有:稳压、稳流、交流输入、直流输出。 (1)检测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2)主要元器件(空气断路器、熔断器、交、直流接直流屏主要元器件及监3 察装置的检测周期及项目 触器)的检查项目主要有:外观、回路; (3)监察装置(绝缘、电压、闪光、绝缘在线、监控机、电压调节装置、端电池调节器)的检测项目主要有:外观、参数设置、显示值、动作值、回路及信号等。 4 蓄电池检修 (1)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应达到额定容量的80%查阅记录和资料。 (1)蓄电池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查阅记录和资料。 (1)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扣10; (2)主要元器件检测项目缺项的每项扣2 分; (3)绝缘、电压、闪光、绝缘在线、监控机、电压调节装置、端电池调节器的检测项目缺项的每项扣2 分。 查阅记录和资料。 (1)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不得分; 查阅计划、记录。 (1)未定期开展运行分析扣5 分; (2)无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预案扣5 分。 100 10 要有:电压、密度、温度; (2)主要检测项目缺项的每项扣2 分; (3)检测记录不全、不规范的扣每项扣2 分。 10 20 30 50 以上,若连续三次充放电循环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安排更换; (2)蓄电池极板出现:弯曲、短路、开路、硫化等故障时,且数量达到整组蓄电池的20%及以上时,应安排更换; (3)个别故障蓄电池无法修复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安排更换; (4)当运行中蓄电池的电压偏差值超过规定值, 而且偏差蓄电池数量超过整组的5%时应进行均衡充电,均充仍不能恢复时,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仍无效果时应安排更换蓄电池。 (1)充电装置绝缘性能老化,稳流、稳压精度等主要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且无法修复时应更换。 充电装置及直流屏的检5 修 (2)直流屏主要元器件故障频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级差无法配合应更换。 (3)仪表误差大,不满足运行要求,且无法修复时应更换。 (1)检修前评估:应根据设备种类、使用环境、运行年限、检测结果、缺陷和故障程度,以及运行和检修综合分析、评价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检修,以及检修范6 检修质量评估 围; (2)检修后评估:应根据检修结果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效果,并对同类设备的运行提出建议,同时对检修后的设备状态及质量进行评价。 部分评价结果 (2)蓄电池极板出现弯曲、短路、开路、硫化等故障时,每项扣2 分; (3)蓄电池的电压偏差值的数量超过规定时, 每只扣2 分。 查阅记录和资料。 (1)充电装置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2)直流屏主要元器件故障频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级差无法配合扣5 分; (3S)指示仪表误差大,不满足运行要求每项扣2 分。 20 查阅记录和资料。 (1)未进行检修前或检修后评估的不得分; (2)检修评估无记录扣5 分; (3)检修评估未结合实际扣3 分。 10 51 四 设备技术监督情况评价 1)直流电源系统方案设计和设备选型应进行技术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 (2)设备选型应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 100 查阅记录和资料。 (1)直流电源系统未进行方案设计、设备选型论证和设计审查等工作的不得分; (2)设备选型不符合要求或产品不具备入网资格的不得分; (3)企业无直流电源设备选型原则扣5 分。 10 1 方案设计与选型 试验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 (3)企业应制订直流电源设备选型原则,其主要设备不宜多规格、多型号、多厂家。 (1)220kV 及以上变电站应满足两组蓄电池、两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三台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110kV 变电站应满足一组蓄电池、一台高频开关电源或两台现场实际查看: (1)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变电站的直10 2 *系统设备配置 相控充电装置的配置要求; 流电源系统的配置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2)采用高频开关模块整流的充电装置,整流模块最低应满足“N+1”的配置,并采用并列方式运行,任一充电模块发生故障,不影响直流系统运行。 (1)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直流电源设备,运行单位宜参加设备监造; (2)直流电源设备出厂前应对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查和验收。 (1)运行单位应派员参加新设备现场开箱、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投运等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技术 监督; (2)工程交接验收时,应主要包括: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技术文件资料、 合格证、设计变更证明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及蓄查阅记录和资料。 (1)虽参加过程,但无过程记录的扣10 分; (2)资料不全,每缺一种扣2 分; (3)图纸与实际接线不符每处扣2 分; (5)主要元器件无合格证的每处扣1 分。 查阅记录和资料。虽参加直流电源设备监造,但未进行出厂前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查和验收的不得分。 (2)运行中的变电站设备配置不满足规程及反措要求不得分。 3 设备监造 10 4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投运 20 提交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4)备品备件每缺一种扣2 分; 52 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图纸(符合实际接线)、备品备件移交清单等竣工文件和资料、试验报告、检测记录规范、齐全,数据准确。 (1)变电站应有符合实际的直流系统接线图和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定值配置表,并每年进行核对; (2)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日常维护、检测、故障处理等内容应纳入现场运行规程,并严格执行; (3)应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等活动,制定预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电源系5 设备运行监督 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 (4)直流电源系统空气断路器、熔断器应分级配置,其动作特性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5)监控装置、电压监察、绝缘监察等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要求; (6)长期处于浮充运行方式的蓄电池组应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 (7)直流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 (1)按规定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对频发性故障和缺陷要制订预防措施和检修方案,并纳入季度或月度检修计划; (2)检修前应根据设备种6 设备检修监督 类、使用环境、年限、检测结果、缺陷和故障程度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价,确定检修内容、项目和范围; (3)应加强设备检修的工艺和质量控制,检修后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要求; 查阅记录、资料。 (1)未开展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分析扣5 分; (2)未进行检修前的分析评价扣5 分; (3)检修后的工艺、功能和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 分; (4)未进行设备修后评价的扣5 分。 15 查阅记录、资料及测试。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事故通报中发现的同类设备存在的共性缺陷,对发现的缺陷应定期分析上报。对于需进一步跟踪的缺陷,未进行跟踪的,扣15 分。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消缺的缺陷, 未能及时消缺的,扣25 分。 (1)图纸不符合实际扣5 分;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定值配置表不符合实际扣5 分 (2)现场运行规程无直流系统设备的有关内容扣10 分;内容不符合实际扣5 分; (3)未定期开展运行分析、事故预想等活动,制定预防事故措施的每项扣5 分; (4)空气断路器、熔断器不符合选择性要求的每处扣2 分; (5)监控、电压监察、绝缘监察等装置的功能和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 分; (6)未按规定进行核对性充放电的扣10 分; (7)运行中的变电站直流网络不符合要求的扣5 分。 25 53 (4)设备检修后应对效果、质量进行评价。 (1)设备评价应作为设备立项的依据; (2)技术改造应符合全过程管理规定; 7 设备技改监督 (3)技术改造后的直流电源系统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应达到要求; (4)技术改造后应进行评价。 部分评价结果 五 设备技术改造计划制定执行及效果情况评价 (1)应制定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计划或规划; (2)改造计划或规划应按1 设备技术改造的立项 年度实施和修订; (3)直流电源系统评价是设备技术改造的立项的依据。 (1)蓄电池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80%的; (2)蓄电池容量因变电站直流负荷发生变化,不满足2 蓄电池技术改造 要求的; (3)防酸蓄电池出现弯曲、短路、开路、硫化等故障数量达到整组蓄电池数量的20%及以上时。 查阅资料记录 (1)蓄电池容量达不到的80%的,未进行技术改造的不得分; (2)蓄电池容量因变电站直流负荷发生变化,不满足要求而未进行技术改造的扣10 分; (3)防酸蓄电池出现弯曲、短路、开路、硫化等故障数量达到整组蓄电池数量的20%及以上时,未进行技术改造的扣10 分。 查阅资料记录 (1)功能不满足运行要求; 3 充电装置技术改造 (2)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 (3)装置整体绝缘下降、元件老化。 (1)功能不满足运行要求,未进行技术改造的不得分; (2)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未进行技术改造的扣10 分; (3)装置整体绝缘下降、元件老化,未进行技术改造的扣10 分。 (1)直流屏整体绝缘下降、查阅资料记录 4 直流屏技术改造 主要元器件老化; (2)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1)直流屏整体绝缘下降、主要元器件老化,未进行技术改造的扣5 分; 20 20 20 查阅资料记录 (1)无规划或计划扣10 分; (2)规划未按年度滚动修改扣5 分; (3)设备改造立项未进行设备评估的扣10分。 20 100 查阅记录、资料。 (1)技术改造未进行评价的不得分; (2)不符合全过程管理规定扣5 分; (3)技改后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未达到要求扣5 分。 10 54 不匹配,不满足选择性要求; (3)直流馈出网络不符合要求; (4)电压、绝缘监察装置不符合运行要求,且无法修复。 (2)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不匹配,不满足选择性要求,未进行技术改造的扣5 分; (3)馈出网络不符合要求,未进行技术改造扣5 分; (4)电压、绝缘监察装置不符合运行要求,且无法修复,未进行技术改造的扣5 分。 1)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应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2)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应进行效果评价,其内容包括: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设备可靠性是否得到5 设备技改过程的管理及效果的评价。 提高、设备配置及运行方式是否满足规程和反措要求、直流网络供电方式是否得到改善、系统绝缘是否得到提高、蓄电池容量是否得到恢复、直流回路的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级差是否得到配合。 部分评价结果 查阅有关资料记录 (1)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改造工程无过程记录资料不得分; (2)过程记录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实际每项扣5 分; (3)未进行技术改造效果评价的不得分。 20 5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