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临沂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价费发〔2011〕7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临沂供电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区物价局: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维护合法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临时标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市政府临政字〔2011〕9号批准,现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 标准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住建委、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达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工程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1)居民住宅:从公用供电设施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住宅的用电负荷应负荷如下规定:
一、二类住宅每户不低于4千瓦,三、四类住宅每户不低于6千瓦。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
四、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为重点)、危房改造和廉租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配置标准自行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含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设计、维修、养护和建筑寿命期内的更新等所有费用。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的缴费和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临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定期向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临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小区建设单位
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工程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批复的各期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执行,2010年政策试行期间收取配套费且尚未完成建设的小区,按照本标准重新核定费用。
条件成熟的县(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下浮20%作为所在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第二篇:西安地铁配套费收取
西安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城区240元/m2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日前下发《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出调整。其中,主城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征收标准主城区范围内(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以及西咸新区西安行政辖区)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区县,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第三篇:电力配套费合同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项目 供电工程 施 工 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二〇一三年×月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项目供电工程,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项目供电工程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本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公建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其余开发面积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承包内容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直至竣工供电,以及供电后向沈阳供电公司移交托管。
1、临时用电工程
临时用电,从上级电源供电分界点到低压计量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线路架设、箱式变电站的购臵安装及其附属设备低压计量箱等的购臵安装,且乙方负责办理用电手续,甲方配合提供办理所需的资料。
2、正式用电工程
正式用电,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开闭所以及各个箱式变电站电缆敷设(开闭所土建不含在内),最后由箱式变电站到供电局规定的低压电源分界点,包括供电设计、箱式变的土建和设备、电缆的敷设、配套设施(低压电缆分接箱)安装及调试等。具体详见设计图中的全部内容。
3、本工程相关的用电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技术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 2、乙方按照有关电力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乙方按照沈阳供电公司的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验收合格。 第四条:合同工期
1、临时用电工程:工期个工作日,自预付款到帐次日起开始计算。 2、正式用电工程:按照甲方的开发进度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的价格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计取,综合单价为住宅/公建/平方米,地下车库元/平方米,一期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实际结算价款按规划审定的建筑使用性质、面积,及上述综合单价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规划局批准的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多退少补。
3、综合单价以沈阳供电公司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基准,
根据辽宁省及沈阳市发改委的文件(辽发改价格函字[2004]95号及沈发改价格[2005]257号)规定,经营性用房(即公建)供电容量配臵按40w/㎡,如增加供电容量,则按照超基本配臵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若项目中有超容部分,待沈阳供电公司图纸设计后,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4、因沈阳市发改委正在起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故
此综合单价仍按现有标准核准执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最终综合单价以沈阳市发改委正式下发的文件收费标准再行议定,执行多退少补原则。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根据沈阳供电公司规定,配套费首付款的20%是按照总报装建筑面积×80元/㎡×20%,地下车库打折部分在交第二笔配套费工程款的时候再行扣缴。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按如下条款支付工程款。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大写:)作为预付款,缴纳后乙方开始组织设计及临时电源施工。
3、临时电源施工竣工,甲方建筑主体封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大写:)。
4、完成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写:),乙方负责完成外线验收及送电工作。
5、乙方替甲方向沈阳供电公司缴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部分的发票由沈阳供电公司开具给甲方;乙方负责施工部分的发票由乙方开具给甲方。
6、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供电,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若因乙方原因,上述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影响甲方正式用电,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7、若因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现场塔吊未拆除、有超高余土或土方未及时回填、未按规定时间指定现场±0等导致施工队进场无法作业的事项、设计变更或外网线路走廊占地挖掘手续办理等原因),使项目的临时用电和永久用电的设计、施工、用电手续的办理及竣工
供电以及向供电公司缴纳配套费等事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工期延误,影响正式用电使用,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理用电手续的基础材料,并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
2、甲方负责缴纳临时用电接电费,该费用由供电公司用电营业窗口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
3、甲方负责购买临时用电低压计量电度表,该费用由供电公司计量处收取,不在本合同价款范围内。
4、甲方负责委派专人协调乙方与施工区内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协作。
5、甲方负责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报批所需的资料及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7、甲方负责办理与工程有关的证件:黄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绿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批件(道路挖掘施工手续、园林绿化审批手续等),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8、甲方负责提供±0的施工场地,无超高的建筑余土及建筑垃圾,保证场地平整无障碍物,甲方负责协调确保无交叉作业情况并通知乙方(如遇不可抗力,甲乙双方认可后施工和送电时间顺延)。
9、甲方负责无偿提供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井永久性使用用地,甲方负责办理外网线路走廊的占地手续及费用。
10、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开闭所永久性用地及足够面积和满足使用条件的开闭所永久性使用房屋。
11、按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七条: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供电手续的办理工作并委派专人负责。
2、乙方负责提供经沈阳供电公司审查批准的电力施工图纸和相关配套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乙方负责购臵工程所使用设备、器材、线缆等材料,并保证所
有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管理部门要求。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保证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做好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
5、甲方在与电业部门缴纳费用、购买电表等有困难时,乙方积极配合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及安全
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沈阳供电公司验收的标准。
2、乙方按照甲方审定的并经沈阳供电公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乙方严格执行国家、部委、省、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4、乙方按照国家相关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若出现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设计院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所发生的更改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3、工程验收合格供电后,乙方无条件将工程移交,即10日内移交施工现场,15日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和剩余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及本地区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2、合同签署后,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施工场地提供必要条件,支付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如发生经济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款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以下空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地:住所地: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2013年月日签订于长春市 第四篇:总承包收取配套费及配套修补协议书
配套修补协议 甲方: 乙方:
现有乙方在甲方施工区域内进行智能化项目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的产品产生了损坏。甲方在发现有损坏产品的现象发生时,曾组织乙方进行商谈有关配套修补的相关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由
此造成甲乙施工工艺的不衔接,造成甲方内墙涂料施工的难度增加及成本的增加,基于此,经双方协商,就配套修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配套修补费用:20000元。
二、此费用不包含的内容:(以下内容由乙方自己负责) 1、有墙面瓷片及地板砖位置的洞口的修补及损害的瓷片及地板砖的修补或更换。
2、3、乙方开洞位置,以后使用时出现渗水或漏水现象。乙方自己修补的位置,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以后出现开裂等现象的返工处理。
4、乙方在墙面或地面位置开洞后,穿管前必须要埋设套管,墙面套管的两端与粉刷后的墙面平齐。
5、乙方开洞时对甲方暗埋管线、电线等暗埋产品损坏的修补费用另计。
甲方:乙方:
第五篇: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86]191号 【发布日期】1986-08-15 【生效日期】1986-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 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第四条 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第五条 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第六条第六条 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原有设计平面总图范围内的改建或征地扩建,除配套工程项目自建自管外,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第七条第七条 在母城七个区已建成的区域内建房,按下列情况处理:
1.成片改造,在规划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各项工程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2.零星征地或旧城内插花建房,在设计红线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3.大、中专院校在校内或征地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根据川委发〔1985〕36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七十五,每平方米三十三元二角一分;其中师范院校为百分之五
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4.与外省合资联办工商企业,除开发区外,在设计平面总图区域内自行建设、自行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建房,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第八条 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根据川府发〔1986〕33号文件的规定,按在原地建房和新增建筑面积计算,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四十,每平方米十七元七角一分。在开发区内建设的按第四条办理。特殊工程项目,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可减、缓、免。
第九条第九条 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收取配套费标准,由区、县自行制订,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建制镇和小场镇配套费收取标准,可按省政府川府发〔1983〕20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房屋建设免收配套费:
1.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园林和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业务用房,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用房,以及邮政、公共通讯、市政养护、公路道班业务用房。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第四至第七条办理。
2.各类学校建教室、实验楼、文体活动室、礼堂、图书馆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由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建中、小学和中师、幼师、幼儿园的教师住宅及学生体集宿舍。
建校办企业按第四至第七条办理。
3.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荣军院、伤残人员的医疗、收养安置设施和国家规定免收“三税”的聋、哑、残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包括工作人员住房。
4.建属小区级的公建配套工程,市和区、县直接组织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的“农转非”居民住房。
5.客运车站、码头建设项目中的售票房、行李房、站台、候车
(船)室、调度室业务用房。
6.本城镇居民建自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内的。建出租住房和营业用房按第七条办理。
上述建房面积,均按减除建房原地拆除的旧房面积计算,但不包括农房。其中有经危房鉴定办公室鉴定的危房部分,按拆除危房面积一平方米减新建面积二平方米计算。
除综合开发区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仍按重府发〔1983〕1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为方便建房单位,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派人在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办理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等事项。
三、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属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开发区的综合配套费和非开发区的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均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
大渡口区建房在市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配套费转该区收取。 江北县龙溪镇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配套费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收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建房由市发施工许可证部分,转各区、县按当地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收取的配套费,只用于收费规定的配套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配套费视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在建设银行开设城市建设配套费专户。市收配套费的安排使用,属于维护项目由市城乡建委编制计划,下达执行;属于基建和技措项目的投资,以市城乡建委为主编制计划,会同市计委下达执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新综合开发区由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统收了配套费的,开发组建单位按小区级详细规划中的配套工程项目编制投资计划报市城乡建委,经批准后按工程进度拨款,由开发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凡用市收配套费安排的工程项目和工程的包干
概算式或施工图预算,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应参加研究和审定;工程竣工后,参与验收和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由区、县自收费用安排的配套工程项目,由区、县城乡建委(局)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用配套费安排的工程项目所需“三材”,分别由市和区、县计委统筹安排。配套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由开发组建单位纳入规划设计总图无偿提供。负责组建开发单位的管理费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汇总全市配套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年终向市政府报送总结报告;并对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负检查督促之责。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受市城乡建委领导。
凡有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的区、县,区、县城乡建委(局)要按季向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报送配套费用收取、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按收费总额提取千分之三的管理费作为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业务费开支。
四、其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由开发建设公司统一征地拆迁,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综合小区开发,自愿按详细规划总图配套建设的,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可不收取配套费,由开发建设经营单位将配套工程费用摊入商品房成本。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附表所列综合配套工程项目共四十二项(其中市政环卫绿化设施十二项),均属小区级的配套工程项目,其收费标准为目前住宅建筑综合平均造价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八一。今后综合平均造价变动,即按此比例进行调整。
本办法附表中未计算收费的配套项目,所需建设投资,由使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配合开发进度统筹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重府发〔1984〕257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收取配套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含附件)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城乡
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件:《重庆市居住小区综合配套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表》 重庆市居住小区综合配套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表
───┬───────┬────────────┬─────┬──────┬──────┬────
序 │ │配套项目及所需投资 │房屋建筑每│ 占配套费 │配套费占 │ │ ├──────┬─────┤m2收配套│ │房屋综合 │ │项 目│建筑物 │投资金额 │费(元/ │ │平均造价 │备 注 │ │工程量 │ │m2)│ 总额的% │ 的% │ 号
│
│
m
2
│
(
万
元
)
│
│
│
│
───┼───────┼──────┼─────┼─────┼──────┼──────┼────
│合计 │ │1058.6 │77.06 │100 │42.81 │
│其中:公建配套│ │ 449.7 │32.78 │ 42.54 │18.21 │ │市政环卫绿化 │ │ 608.9 │44.28 │ 57.46 │24.6 │ 一 │公建配套 │ 12700 │ 449.7 │32.78 │ 42.54 │18.21 │ │教 育 │ 7580 │ 194.2 │14.12 │ 18.37 │ 7.85 │教学用房 1. │托儿所幼儿园 │ 1400 │ 39.2 │ 2.85 │ 3.7 │ 1.58 │教学用房
2. │小 学 │ 2500 │ 63 │ 4.58 │ 5.94 │ 2.55 │教学用房 3. │中 学 │ 3680 │ 92 │ 6.69 │ 8.68 │ 3.72 │教学用房 │商业饮食服务 │ 4290 │ 119.2 │ 8.67 │ 11.25 │ 4.82 │ 4. │粮 店 │ 450 │ 13 │ 0.95 │ 1.23 │ 0.53 │ 5. │煤 店 │ 20 │ 0.5 │ 0.04 │ 0.05 │ 0.02 │
6. │天然气维修店 │ 40 │ 1 │ 0.07 │ 0.09 │ 0.04 │ 7. │基层商店 │ 750 │ 21.8 │ 1.58 │ 2.05 │ 0.88 │ 8. │百货店 │ 300 │ 8.4 │ 0.61 │ 0.79 │ 0.34 │ 9. │副食品店 │ 550 │ 15.4 │ 1.12 │ 1.46 │ 0.62 │ 10.│蔬菜店 │ 500 │ 12.5 │ 0.91 │ 1.18 │ 0.50 │ 11.│饮食店 │ 800 │ 22.4 │ 1.63 │ 2.12 │ 0.91 │ 12.│理发店 │ 100 │ 2.8 │ 0.2 │ 0.26 │ 0.1 │ 13.│小修门市部 │ 100 │ 2.8 │ 0.2 │ 0.26
│ 0.1 │ 14.│综合服务站 │ 200 │ 5.6 │ 0.41 │ 0.53 │ 0.2 │ 15.│农贸市场 │ _ │ _ │ _ │ _ │-│留占地
16.│文化茶室 │ 300 │ 7.5 │ 0.55 │ 0.71 │ 0.31 │面积 17.│物资回收站 │ 100 │ 2.5 │ 0.18 │ 0.23 │ 0.1 │ 18.│浴 室 │ 80 │ 3 │ 0.22 │ 0.29 │ 0.12 │
│其 它 │830/5800 │ 136.3 │ 9.99 │ 12.94 │ 0.55 │ 19.│储蓄所 │ 70 │ 1.9 │ 0.14 │ 0.18 │ 0.08 │ 20.│邮政所 │ 150 │ 4.2 │ 0.31 │ 0.4 │ 0.17 │ 21.│运动场 │ _ │ _ │ _ │ _ │ _ │占地
22.│街道办事处 │ _ │ _ │ _ │ _ │ _ │2000m2 23.│派出所 │ _ │ _ │ _ │ _ │ _ │留地
24.│居委会 │ 100 │ 2.7 │ 0.2 │ 0.26 │ 0.1 │留地
25.│房管段 │ 100 │ 2.7 │ 0.2 │ 0.26 │ 0.1 │ 26.│门诊所 │ 100 │ 2.9 │ 0.21 │ 0.21 │ 0.1 │ 27.│开诊所 │ 130 │ 4 │ 0.36 │ 0.47 │ 0.2 │
28.│配电房 │ 180 │ 6.8 │ 0.49 │ 0.64 │ 0.27 │不包括 29.│低压电力线路 │ 3000m │ 48.1 │ 3.50 │ 4.55 │ 1.95 │设备
30.│供气管道 │ 2100m │ 63 │ 4.58 │ 5.94 │ 2.5 │小区低压 二.│市政环卫绿化 │ │ │ │ │ │杆线
│其中:构筑面积│ 40000 │ 271 │ │ │ │小区庭院 │ 构筑长度│ 8900m │ 270.2 │ │ │ │管网
│ 建筑面积│ 460 │ 59.7 │ │ │ │ 1. │城市道路 │ 18000 │ 116 │ 8.44 │ 10.95 │ 4.69 │ 2. │人行道 │ 20000 │ 80 │ 5.82 │ 7.55 │ 3.24 │ 3. │雨水沟 │ 3200m │ 132 │ 9.6 │ 12.46 │ 5.4 │ 4. │污水沟 │ 2800m │ 85 │ 6.18 │ 8.02 │ 3.5 │ 5. │给水管 │ 2900m │ 53.2 │ 3.87 │ 5.02 │ 2.15 │ 6. │污水处理 │ │ 75 │ 5.45 │ 7.07 │ 3.03 │ 7. │路 灯 │ 100盏 │ 8 │ 0.58 │ 0.75 │ 0.32 │ 8. │绿化管理房 │ 70 │ 1.9 │ 0.14 │ 0.18 │ 0.08 │ 9. │市政环卫管理房│ 80 │ 2.2 │ 0.16 │ 0.2 │ 0.09 │ 10.│公共绿地 │ 125000 │ 42.5 │ 3.09 │ 4.01 │ 1.74 │ 11.│公共厕所 │ 140 │ 7.70 │ 0.56 │ 0.73 │
0.30 │ 12.│垃圾站 │ 120 │ 5.4 │ 0.39 │ 0.5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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