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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拨款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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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阳光苑征收土地协议

甲方:邢台市桥西区金牛阳光苑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乙方:邢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

“邢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金牛阳光苑建设工程”是国家用国债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需要征收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邓庄村、后留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征收土地价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建设需征收位于桥西区李村镇后留村以东、滨江路以西、南水北调干渠两侧区域内土地合计800.5395亩。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面积与标准:

征收桥西区李村镇集体土地800.5395亩,地价为19.00万元/亩,计款壹亿伍仟贰佰壹拾万零贰仟伍佰零陆元整(152,102,506元)。

备注:2010年5月13日缴付桥西区国土局土地款项73,373,888元;2011年7月15日缴付桥西区李村镇土地款项306,298.00元。合计73,680,186元。

实际应缴付土地价款:柒仟捌佰肆拾贰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78,422,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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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价为19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树木、机井、坟、电杆、电线、配套建设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等。

四、征地范围内地面房屋建筑物价格以评估后价格另行赔付。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项目用地围墙的修建、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的清理,并负责做好有关土地纠纷调处,满足乙方进地要求。

2、乙方负责按照协议将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赔偿价款转入甲方指定帐户;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由征地产生的各种税费。

六、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附件,与正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邢台市桥西区金牛阳光苑 乙方:邢台矿区采煤沉陷区

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综合治理办公室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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