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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跟投管理办法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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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跟投管理办法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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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司员工、推动公司发展,建立项目投资风险与收益共担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项目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跟投项目暂时限定公司承建的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原则上对外合作项目不进行跟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跟投”,指公司员工以自有资金、按公司同一价格参与公司所投资承建项目的股权投资,将项目经营效益跟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并与公司的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行为。跟投类型分为“必须跟投”和“自愿跟投”。

必须跟投”是指公司高管、参与项目的管理和决策的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特定项目必须参与投资一定比例和金额(“最低跟投金额”)的项目跟投。

自愿跟投”是指公司其他员工,自愿参与的项目跟投,包括上述必须跟投员工超出其最低跟投金额以上部分的项目跟投,以及上述必须跟投员工之外的其他员工自愿参与的项目跟投。

第二章项目跟投职员范围及跟投资金

第四条项目跟投职员范围必需为公司员工。必需跟投职员如在跟投方案发布之日入司工夫未满3个月的,则作为自愿跟投职员。单个项目必需跟投职员可根据实际情形举行适当增减,职员名单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和必投职员以外别的正式员工为自愿跟投职员。

第五条公司确定的跟投项目,公司高管、参与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下列人员需必须跟投:

1)公司团队: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开发负责人(全程协调项目尽调、谈判等工作)、工程管理负责人、采购负责人、财务管理负责人。

2)项目团队: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3)参与项目决策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如有,以下简称“投委会”)成员。

对项目投反对票的投委会成员、本人不同意投资该项目的项目承做人员、参与项目的风控和财务人员无需必须跟投,也不参与项目业绩利润的分配。

第六条跟投资金为跟投职员自有资金,公司不提供借款、包管大概任何融资便利。项目跟投资金不设本金保障和收益保证机制。

第七条项目跟投总金额准绳上不超过该项目公司投入资金峰值的XXX投入资金峰值为项目股东对项目资金投入的最大值,包括资本金和股东借款,股东借款不计息。公司在对跟投项目投资决策时必需尽可能准确测算为完成跟投项目运

营,需要投入项目的资金最大值,即公司投入资金峰值。资金峰值测算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跟投总金额额准绳上不超过项目投入资金峰值测算值的%。

第必须跟投人员的跟投低跟投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公司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部分,最低跟投金额为公司投资额的%;

三)公司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最低跟投金额为公司投资额的%或投委会决意的其他比例;

第九条最低跟投金额的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一)项目团队的合计跟投金额为项目最低跟投金额的80%。项目团队内部各成员的最低跟投金额由项目经理和团队成员协商确定,并在项目评审决策前予以明确;

二)参与公司投委会决策且投赞成票的投委会成员合计跟投金额为最低跟投金额的20%,该项为必投比例,与上一项不重复。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在不损伤公司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自愿跟投,但全体员工的项目跟投规模准绳上不超过公司投资额的%。单人跟投金额不超过该项目股东投入资金峰值的%,必投职员、自愿跟投职员最低跟投金额根据项目规模、投资风险等因素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跟投人员需在项目推出跟投方案起1个月内确定跟投金额,待打款细则发布后1个月内按已确定的跟投金额进行注资。此后不再接受任何员工的新增跟投。

第十二条具体注资手续由财务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跟投形式及项目跟投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项目跟投准绳上通过员工个人直接与项目或与公司签署《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及其弥补协议等法律文件举行实施。

第十四条跟投职员按照公司制定的项目跟投方案一次性投入资金后,不再承担追加投资的责任,包括资本金及股东借款。如后续需追加资本金投入,项目跟投职员自动放弃股本投入,股权比例响应举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跟投人员有权按照《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合伙利,并应履行该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项目跟投人员仅就其参与跟投的项目按其持有的跟投份额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责任,项目跟投人员对其未参与跟投的项目没有任何权益或利益,也无需承担其未参与项目的经营风险与责任。如某项目跟投人员因其个人负债等原因导致其他项目跟投人员持有的跟投份额对应的财产份额或合伙权益遭受损失的,该项目跟投人员应赔偿其他项目跟投人员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项目跟投人员不能是项目的大股东,不参与项目管理、不向项目派

驻董事及管理职员、不影响项目的对外合作、放弃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项目跟投期间,项目跟投职员应当授权项目经理或公司指定合伙事务代表统一行使和其持有的跟投份额相关的权利,并有义务共同公司办理与跟投存续和谋划相关的手续。

第十九条除非本办法尚有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必需跟投职员不得让渡、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其持有的跟投份额。

第二十条项目成本需进行科学管控,成本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总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的97%-103%,确保项目的品质与质量。

第四章项目跟投的回报及退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跟投退出方案不得与公司构成利益冲突或损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跟投职员准绳上应当与公司同时退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跟投职员跟投的项目全部退出前,项目跟投职员与公司(包括公司联系关系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均不能要求提前退出跟投,不得转售,并连续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响应权益,直到跟投结束。

第二十四条跟投项目在公司分派收益时,公司对项目跟投职员按照认缴出资额%的费率在公司分派收益时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跟投项目在净现金流回正时(不包含融资的现金流回正,但含利息付出),并计提所有内、外部借款的偿还款后,在充分考虑项目谋划风险,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需至少预留3个月工程款)并预计盈利的情形下,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预分派跟投本金的70%,剩余30%预留至项目跟投结束一并结算。在本金分派前,员工需签订《答应书》,答应当跟投结束即股权回购时项目如有吃亏,员工需按吃亏率承担吃亏,退回吃亏金额,若存在不退回的从自己剩余本金中扣回,仍存在差额的从自己在公司的支出中扣回。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竣工结算后,跟投人员退出跟投。项目质保金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任何一位项目跟投人员无权要求提前退伙或收回其跟投份额对应的投资本金及收益。

在退出时,在扣除各项财务税费后核算利润。项目存在抵款住宅商品房按最近一个月同类产品成交均价的85%折算代价,其他物业(包括但不限于车位、车库、贸易类)按最近一个月同类产品成交均价的70%折算代价。

核算利润确定后,跟投职员按照利润率计算应得收益(跟投收益=实际出资金额X核算利润率),并由公司回购跟投职员所持项目股权,回购价包含本金及跟投职员应得投资收益(回购价=本金+个人跟投收益)。

第二十七条项目跟投人员投资收益的税款由个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代扣代缴。

第五章会计账簿与权益记录

第二十公司应当建立模糊、完整的管帐账簿,全面反应跟投项目的实际谋划情形,并在每一个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全体跟投职员表露跟投项目财务状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就每一项目跟投情形编制出资与收效分派明细,记载各项目跟投职员出资明细和收益分派明细,并在每一个年度结束后及时向每一跟投职员表露个益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司批准之日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全体项目跟投职员应与项目或与公司共同签署《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并签署弥补协议。项目跟投职员参与跟投即视为认可和接受本办法规定。

二O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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