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区别
避难层是指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
避难间是指作为避难使用的几个房间。
二、设置场所区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根据5.5.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根据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图1 避难层平面图示
图2 避难间平面图示
图3 高层病房楼二层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避难间设置要求 平面示意图
三、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注:此处高度计算是从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算起,而非室内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另外注意本条文中的应和宜的使用。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注: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
3、避难层(间)的净 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
算。
注:此处是净面积,而非建筑面积。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注:本条应注意设备管道区和管道井在防火分隔时的区别,前者为3.00h防火隔墙,后者为2.00h防火隔墙。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四、避难间的设置要求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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