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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
【标 签】海关总署,尿素,临时性出口关税【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发文日期】2005-03-30【实施时间】2005-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2007年8月16日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经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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