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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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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和“十严禁”纪律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

弄虚作假。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1)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2)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3)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

(4)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5)严禁跑风漏气;

(6)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7)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9)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0)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部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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