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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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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如何缴纳增值税

近日有会计咨询:加油站如何缴纳增值税?特整理如下资料以记之,供参考。

简单地说就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发文日期:2001年12月3日)

2.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企业,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发文日期:2002年4月2日)

计税依据

1.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2.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油库。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油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

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即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进行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收记录,向购油用户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资料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照会计原始凭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申报资料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3.《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纳税地点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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