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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审核报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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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心酒情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审核报帐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核算,强化预付账款的催报工作,真实反映预付账款、欠人货款、材料、设备等资产的实际占用水平,结合多年来预付账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为减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预付账款呆、坏帐及进项税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主要包括材料物资、燃料动力、外协加工、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预付款)。

第二条 物资采购经办人员申请办理预付款时,必须填写“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为经办人留存;二联为财务记账凭证;三联为明细账卡,用于登记经办人员报销的详细情况),借款凭证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并详细填写汇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汇款金额及款项用途,经物资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审批,附经企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价格申报单,一并上报财务部。

第三条 财务部依据部门上报的月份资金使用计划,结合生产计划安排及材料物资的生产周期,根据资金状况,依据经批准的采购经办人员填写的“借款凭证”及时办理付款,以确保生产经营所需材料物资的及时进厂。

第四条 预付款付出后,经办人员在联系发货的同时,应及时向供货方索要专用(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专用的,必须在申报单上注明普通字样,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财务部方可办理报账),货到后随同验收入库手续,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报账。报账的具体时间要求:

(一)市内采购物资,款付15日内必须持到财务办理报账。

(二)省内(除吉林市)及外埠采购物资,款付2个月内必须持到财务办理报账。

(三)财务部每月根据采购合同核对采购人员预付帐款,对未按规定时间索取,并办理报账的,一经发现自次月起按应报未报金额的千分之一扣发经办人员的工资,至报账止。

财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管理使用规定》及《防伪税控系统》的统一要求,对经办人员索取的和入库手续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原始资料。(1)符合本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减少预付账款的占用。(2)不符合本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的,拒绝报账,立即退还经办人员,并限15日内更换、办理报账。

第五条 为确保资产、债权、债务的真实准确,对于货到票未到的各种物资必须在月末25日前到仓储部办理估价入库手续,及时报账。

第六条 采购经办人员季末15日内必须到财务部核对账目,并办理报账,对暂不能报账的要用文字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报财务部备查。

第七条 欠人货款的归还

(一)对于已到的欠人货款,由财务部依据部门编制的月份资金使用计划,与财务账载的实际金额核对,无误后编制付款凭证,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付款。不得以“借款凭证”归还欠人货款。

(二)估价应付账款,预付款低于合同采购总额60%时,依据“借款凭证”可归还欠款至合同采购总额的60%。

(三)估价应付账款,预付款达合同采购总额的60%时,不提供正式不予归还欠款。

第 物资采购部门必须加强对预付款项的管理,对预付款项必须按经办人员分别设置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预付单位,物资名称、预付金额、实际报销金额和尚欠款金额,对预付款及欠人货款占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索要并办理报账,为财务资料的及时、准确创造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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