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河南泰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加强安全质量管理,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结合施工能力和管理资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综合策划。
第三条 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分析、确认并设计消除和预防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列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或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满堂支架、贝雷架等):用于现浇箱梁、钢箱梁桥、通道等承重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人工挖扩孔桩工程、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八)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预应力工程等。 (九)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十)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十一)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十二)爆破工程。
(十三)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四)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十五)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五条 下列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后,经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第六条 下列分项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一)临边洞口; (二)用电安全; (三)消防; (四)机具;
(五)模板拆除; (六)文明施工; (七)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 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生产、安全、物资等部门会审后,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特殊结构、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编制,并经专家论证。
第九条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时,项目部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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