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 文件编号: 版 本: 制定日期: 三级文件 RLZY-03 A 2012年04月10日 2012年04月16日 A4 /共5页 (盖章) (盖章) 生效日期: 内容页数: □非受控 □受 控 受控编号: 批准 审核 制定 人力资源部
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次数 1 2 3 4 5 修订日期 变更记录号 修订页次 修订人 —— 一、目 的 为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出差定义 3.1 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视为出差。 出差可分为国内出差及国外出差两种。 3.2 当日往返的公出,不为出差。 四、制度内容 4.1 国内出差 4.1.1 出差申请 4.1.1.1员工出差应于出差两日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申请单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以便于工作及食宿安排。如因时间紧迫或人在外地未及办理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未经核准的出差,其费用不得报支,出勤考核依考勤制度办理。 4.1.1.2 员工国内出差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4.1.2 交通 4.1.2.1 至出差地点乘火车或汽车五小时内可抵达者,不得搭乘飞机;总经理以上级别超过五小时可搭乘飞机,总经理级别以下员工以搭乘火车或汽车为原则。(特殊情形除外。) 4.1.2.2 机票及火车票原则上由人事助理负责代购。 4.1.2.3 使用公司交通工具,依公出派车制度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核准,不得另报支交通费。 4.1.2.4 出差期间另行补贴通讯费RMB 10 元/日,交通费实报实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因特殊情况需打车,必须以电话方式与部门负责人沟通,批准后方可执行)。 4.1.3 住宿 (单位:人民币日/元) 4.1.3.1 住宿原则由公司代为安排,如无住宿安排,以下列标准检附正式发票报支: 职 等 总经理级别 部门总监级别 主管、经理级别 一级城市 实报实销 上限350元 上限260元 二级城市 实报实销 上限300元 上限230元 三级城市 实报实销 上限250元 上限200元
普通职员 上限200元 上限180元 上限150元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深圳。 二级城市:特区城市(深圳除外)、计划单列市、苏州、宁波、温州、各 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及有国家经济开发区之城市。 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4.1.3.2 出差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4.1.4 膳杂费(单位:人民币元/日) 4.1.4.1 在出差地如无提供餐食,从出发至返回之餐费以下列标准报支: 职等 总经理级别 部门总监、经理、主管级别 早:10 午:15 合计45 晚:20 早:10 一级城市 实报实销 早:10 二级城市 实报实销 早:10 三级城市 实报实销 午:15 合计:40 晚:15 早:10 午:15 合计:40 晚:15 午:10 合计35 晚:15 早:10 午:10 合计35 晚:15 普通职员 午:15 合计40 晚:15 4.1.4.2以定额方式报支餐费,不需检附凭证,但如接受招待用餐及宴请客人,不得再报支餐费(招待费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报实销)。 4.1.4.3核实报支之费用,如与出差同行人共餐,应予帐单上加注共餐人姓名。 4.1.4.4出差人员于用餐时间起程,方得报支餐费: 4.1.4.4.1上午七时前起程或上午八时以后出差者,得报支早餐费。 4.1.4.4.2上午十一时前起程或下午一时以后出差者,得报支午餐费。 4.1.4.4.3下午五时起程或下午七时以后出差者,得报支晚餐费。 4.1.5 差旅费预支 4.1.5.1 出差前得预于申请出差时同时申请差旅费预支款,其预支费用额度需相关负责人及会计审核后,方可至出纳处领取。 4.1.5.2 预支款应予返回一周内结清,未予限期内结清者,公司有权自薪资中扣回。 4.1.6 差旅费报销 4.1.6.1 差旅费报销凭【出差旅费申报表】申请,检附相关凭证及已核准之【出差申请单】及【出差报告单】,经相关负责人及财务部核准后,向出纳结清预支或支领垫付款。 4.1.6.2 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而花费的业务公关费用,另以费用申请单分别报销,不
能并入差旅费申请。 4.1.6.3 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冲销所有款项。 4.1.6.4 为便于审核,实报实销费用尽量自己结帐,避免代他人付款。 4.2 国外出差 4.2.1 奉派出国人员应填具【出差申请单】,呈请总经理核准,经核准后,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 4.2.2 出国人员得依实际需要凭核准后之【出差申请单】向财务单位预支旅费,销差后应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申报表】,呈总经理核准后,向财务单位报销预支费用或请领费用。 4.2.3 出国期间有关餐费、交通、杂费等费用依公司(国内出差)之规定办理。 4.2.4受国内外机构补助之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它机构支给者,不得再支领任何有关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不足支付时,得支领其差额。 4.2.5 出国人员在国外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等费用须由总经理核准始得申报。 4.2.6 公司长期派驻国外之人员,在派驻地期间之待遇,由总经理视其派驻地区之生活水准及公司提供之其它设施等拟订标准后实施。 4.2.7 出国人员公司应给予投保旅行平安保险,其投保金额标准与有关事项另订之。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一:【出差申请单】 附件二:【出差旅费申报单】 附件三:【出差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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