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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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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噪声防治管理制度

一、作业场所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二、操作司机或维护人员现场维修时,必须配戴耳塞等防噪护具。接噪人员劳动时间不得连续超过8小时。

三、接噪人员应每一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噪声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努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采用低噪声的环保型设施设备,减少噪声污染。针对自身特点,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例如安器、隔音墙或佩戴耳罩、耳塞等。

五、有噪声污染防护设施的区队,必须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负责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六、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适当控制噪声的知识,为处在噪声超标场所工作的员工提供适当的听力保护装置,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七、每年组织对处在噪声超标场所工作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听力测试,测试应执行《医疗服务控制程序》。对测试结果组织进行评价分析,确认趋势,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于因工作而导致听力受损的员工,按照《工伤与职业病管理程序》对员工进行认定个管理。

八、安监科负责生活区和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并填写记录和编写噪声监测报告。

噪声监测

生活区噪声:每年监测2次;

作业场所噪声:每年监测2次;

建筑施工噪声:随时监测。

监测应填报噪声监测数据报表,并建档保存。判断噪声是否超标应根据不同场所要求并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煤矿安全规程》。

八、在生活区、办公区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施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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